【精选】租赁合同范文集合五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租赁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电话: .
承租方(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移动厕所租赁协议,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自行选定的移动厕所样式和蹲位数量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甲方根据双方协议移动厕所由乙方自提自运或委托甲方代办运输(运费有承租方负担)
第三条 乙方应在租赁前,查看移动厕所的外观、设备情况是否完好。乙方应提前准备至移动厕所的上下水管线、电源等,甲方为乙方免费指导安装。
第四条 移动厕所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五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移动厕所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移动厕所上增加或拆除任何
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移动厕所的使用和完好情况。
第六条 移动厕所租赁期限为___1天__,租期从供货之日起,至收回货物止,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多于租赁期限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为每天 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吊运费为 元,
第七条 移动厕所在乙方租赁期间,发生损毁、丢失或因其他原因是标的物不能完整回归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货物价值以《租赁厕所货物清单》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元。定金 元。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收到货物保证金之日起生效,货物完整回归甲方后为止。
第十条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按______项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和乙方担保人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租赁发电机共贰台,型号为150KW,供甲方赛格三星扩建工程工地使用,为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 甲方向乙方必须提供性能完好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现场施工供电需要。 1.2 甲方必须配备贰名合格的执证操作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组的保养、维修,确保每台机组正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现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工地规章制度,负责乙方承租发电机的保卫工作,如现场发生机组丢失、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甲方负责妥善保管乙方采购运至现场的机组燃油(润滑油由甲方自购),保证燃油不丢失、泄漏;如有丢失、泄漏,甲方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4 甲方必须服从乙方工地机组燃油登记制度,作到机组运行正常,燃油消耗有数。禁止发电机无负荷耗油发电;如乙方机组无负荷发电超过半小时,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0元。
1.5 甲方负责机组进场,负责机组起吊、运输的安全,进场起吊、运输费由甲方负责。
1.6 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在三天内将所有乙方租赁的机组一次性地安全退出现场,出场费按600.00元人民币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 乙方负责机组场地的平整、稳定。负责甲方派去的现场机组管理人员的餐费、住宿。
2.2 乙方保证在恶劣的环境(如暴风雨)下不得使用机组。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及时通知甲方修理,不得随意拆装。
2.3 在租赁期间,机组消耗的燃料油由乙方自购运至现场,甲方负责保管,并乙方随时进行抽检核查。
第三条 结算方式
3.1 发电机机组租赁期为 壹个月,不足一个月按天计取租金,租赁时间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3.2 租期按机组进场试机合格之日起,停机使用之日止。租金按150KW机组每月每台6000.00元人民币结算,以上租金内已包含甲方操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甲方凭完税发票领取工程款。
3.3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预付甲方5000.00人民币,作为机组押金,结算时抵扣租金相应金额。
3.4 甲方提供每台发电机必须满足乙方施工现场的用电需要,如因甲方或发电机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施工现场停机达一个小时以上,每小时罚款1000.00元。
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租赁结束,帐结清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附:工地租赁发电机耗燃油登记表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富家桥镇旺洞村 组, 姓名:(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姓名:陈亚湖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响应国家严禁抛荒粮田的号召,经双方商定,甲方愿将所属粮田租赁给乙方任意种植、养殖,现签订如下合同,予以共同遵守。
一、田名( )。租赁时间一定十年不变,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从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4月1日止。
二、租赁地界限东至( )西至()南至( )北至( )。
三、租金及缴纳方式:经双方协商,租金为人民币每亩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四、双方责任
1、 甲方必须准确无误地向乙方标明田地权属界限,如田地权属界限引起纠纷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责处理并赔偿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如果国家征收,租赁田归甲方所有。
3、 租赁田的所有产品买卖权及价格由乙方决定,甲方不得进行干涉,否则属违约行为。
4、 乙方在租赁时间,不转让给任何人。
五、违约责任
甲方不得违反合同内协议,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支付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六、合同的生效与终止。合同签字生效,此合同标明时间开始计算,如国家政策有变动,合同期可继续延长到养殖、种植彻底售完后为止。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本合同的基础上协商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需要扩大私营经济,发展种植业主要以发展经济苗木及 绿化苗木,经与甲方协商,甲方愿将自己责任田租赁一部分给乙方, 现就双方协商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租给乙方的责任田范围及面积。
甲方愿将下土因 组下 南岸的责任田租赁给乙方发展苗木,面积约三亩左右。
二、租用期间乙方不得对现责任田的现状作任何大规模的改
变。即基本保持现状,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租用期间种植经营的项 目,如田内苗木顶带土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租用范围内出现 的责任问题概由甲方进行调解。 三、租用期限:乙方租用甲方责任田拾年(即农历从 20xx年 元月6 日起至20xx 年元底止),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订。
四、租用费用:凡是租用期内即拾年时间,甲方不得因任何理 由提高租用费,乙方以每年即12月计租用费陆佰伍拾元整付给甲方。
五、付款方式:乙方必须每年付清一次租费,时间在每年农历 9 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如乙方不如期付租费,甲方随时可终止合同。
六、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解决。
七、拾年后,乙方交付甲方耕地时,应恢复原状后交付甲方。
八、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 执壹份,村委会存档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鉴证人: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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