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租赁合同模板锦集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高桥村 组,下称甲方
承租方:高桥村村民委员会,下称乙方
为深入推进“绿化余杭”行动,加快绿化建设步伐,将绿化建设当作建设“品质之城、美丽之洲”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余政办【20xx】44号文件精神,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承包权和土地经营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前提下,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专用于借地绿化,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出租土地面积与地点:甲方将 亩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绿化。该土地位于 ,土地分农户面积详见清单。
二、出租期限:土地租期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每年每亩800元,每一年支付一次,每3年递增10%。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以后各年在当年的7月份付清。乙方应按土地分户面积及时足额将租金分发到农户。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合同规定各项义务;
2、妥善处理好土地承包关系,及时足额将租金分配到承包户,依法维护承包户合法权益;
3、协助乙方处理好涉及出租土地的各项纠纷。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耕地,不得抛荒。
六、违约责任: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租金的10%计付。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执行期间的未尽事宜或遇政策调整,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补充,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后,如因政策需要乙方须继续租赁该土地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新合同,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公章):
组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商业登记号码: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一、乙方有意以下列条件向甲方承租_________商铺
1、品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3、意向商铺位置:第_______层第_______号铺位
4、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5、租期:__________年
6、意向租金:___________
二、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为租赁该铺位的认租意向金。
三、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上述意向商铺的权利。
四、甲方正式对外公开招商,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天内与甲方签署《租赁确认书》或正式《租赁合同》,_______所缴纳的认租意向金自动转为租赁定金或履约保证金;逾期则视做乙方自愿放弃优先承租该意向商铺的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意向商铺而无需事前知会乙方,并退还乙方已缴纳的认租意向金。
五、本《承租意向书》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____乙方(章):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委托代理人:____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传真:____传真:____
住所地:____住所地:____
开户银行:____开户银行:____
账号:____账号:____
邮政编码:____邮政编码:__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签字地点:____签字地点:____
租赁合同 篇3
在租赁合同中双方都有哪些义务?
在日常的租赁合同中一般有两方,一方为承租方,另一方为出租人,双方都应该了解自己的在租赁时候所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各种问题出现。
一、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劳务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同《合同法》第227条相关规定。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租赁合同 篇4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延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延迟履行会赔付一定的违约金,那么租赁合同延迟履行违约金怎么计算?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合同解除前迟延履行部分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计算到合同解除之日,即使在合同解除之日及之后承租人仍然处于迟延的,亦是如此。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即没有拘束力,从而所有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解除时确定不变。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进入一种法定的清算关系,如果当事人继续迟延的,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在于:第一,所谓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合同解除能否影响已经经过的合同关系。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以此概念作为讨论的基础,则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拘束当事人,因为它仍然有效。于此场合,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只能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标准与实际迟延的时间的乘积而得,而与合同解除的时间无关。
第二,因为解除前的合同有效,所以违反该有效的合同所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甚至可以看作一个与解除权的行使完全无关的事物,从而,该迟延履行责任的计算就与一个处于迟延且未解除的买卖合同并无二致。即,迟延行为持续的时间决定了迟延履行责任的大小,计算标准则根据约定。由此,也应当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第三,如果合同未被解除,则租赁期间迟延给付租金的滞纳金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是从迟延之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经常表现为判决执行之时),并无疑问。如果解除后反倒只计算至解除之时,则被违约人所获得的赔偿要比不解除合同少,甚至少很多,从解除制度的目的而言,不利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也不利于其从已经无意义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也会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守约人为了获得更完整的赔偿而怠于行使解除权,使已经毫无意义的合同持续下去,宏观来看,难谓有效率之秩序。
第四,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我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都承认的实际赔偿原则,承租人应当赔偿因其迟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是迟延给付租金的数额与同期银行利息和实际迟延天数的乘积。相应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迟延的时间为准。
第五,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经常性的约定方式来看,该违约金本身亦为一个继续性债权,其数额随着时间的经过而不断增加,该数额只有在迟延行为终止即承租人缴纳全部租金之时方才确定。所以,解除权解除的是后来的合同,并不能“解除”或消灭仍然存在的迟延状态。
第六,按照有的论者的说法,在解除后,因为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不能返还,所以,继续给付租金义务和法定利息也是第九十七条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应有之义。但是,既然承认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为何基于该有效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履行请求权会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呢?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对这一问题采取所有物返还显然不妥,因为给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给付物的所有权。唯一的办法是运用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解决,即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经营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一、 机型、费用
a、租用机型:
b、租费:/年
c、免费提供 /年
二、 费用结算及租期
a、租期自日至年月日。
b、按年一次付费元
c、押金
三、 注意事项
a、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转租,不能中途退租。在协议有效期内,如终止本协议,承租方应支付协议有效期内的违约租金。
b、由于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机器损坏,由承租方负责。(如感光鼓,显影器由于大头针,订书钉卷入造成)
四、 服务
a、 出租方负责对机器的维修和保养及安全检查。
b、 承租方在使用期间机器出现故障,出租方在24小时内响应,并确保修复至正常使用。
五、 补充规定
a、 本合同未叙详尽并需补充之事,双方应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b、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c、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代表: 代表:
盖章: 盖章: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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