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

时间:2021-04-09 16:03:11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解除租赁合同合集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解除租赁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解除租赁合同合集5篇

解除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字第 号租赁合同,现因 ,使 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协商,双方愿意解除位于 (铺位)的租赁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于XX年1月16日前将铺位退回给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伍佰元(¥500.0)违约金,逾期达七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铺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必需于XX年1月16日前在工商部门办完营业执照迁址或注销手续。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柒仟元(¥7000.0)按金外,还需支付共计柒仟元(¥7000.0)作提前解约赔偿金,总合计壹万肆仟元(¥14000.0)。

  四、双方再次证明,XX年6月1日至乙方解约退租当日,租金为每月共计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正(¥2200.0),在此期间涉及金额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据均不作实,以防产生纠纷。

  五、甲方于乙方退租当日,一次性结清应付金额,乙方以收据收款。

  六、乙方不得损坏铺位内设施和装修,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乙方退租当日,甲乙双方当面销毁所签《租赁合同》正本。

  八、XX年1月16日起,在此之前双方所签定的所有租赁合同终止作废。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解除租赁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机械型号、名称等信息)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现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甲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丙方的权利义务:

  3、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应向所有守约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

  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20xx年 月日

解除租赁合同 篇3

  致_____先生/小姐:

  您好!

  我是位于____市____区____号楼____单元房屋的房东____,您于___年 ____月与我签订《房屋租房合同》,约定您租赁我的上述房屋,租期 ____年, 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租金每月____元。该合同履行期间,您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房屋租金,经我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作为出租人有权解除我们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我现在依法通知您:

  一、自本通知函发之日起,您我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请您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2日内(最迟在____年____月____日12时前)搬出位于位于____市____区____号楼____单元房屋。

  二、若您在上述期限内不搬出上述房屋,本人将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损失。

  特此通知!

  本通知函一式两份,一份给您,另一份本人留存,内容相同。 此致

  通知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租赁合同 篇4

  合同期限届满前任意解除条款的约定无效

  有期限的租赁合同中经常会见到类似于这样的条款“租赁期限届满前,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笔者暂称此为“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任意解除条款”。签订合同的双方大都在签订该条款的时候未想到该条款的法律含义、法律后果以及是否有效等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便以该条款为由欲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仍想履行合同,双方即发生争议。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效力如何意见不一,该条款是否有效的认定,关系到双方是否均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须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笔者认为,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可任意解除”的条款应为无效。下面从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何谓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明确的是,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违约处理,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07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的损失,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也无法适用。

  三、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四、关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的合同法认可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合同法》94条即规定了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即上述本文列举的四处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合同法》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合同法》93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不能不设任何条件而直接赋予双方任意解除权。

  如甲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自有的三间房屋和所在院落租赁给张三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方式、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还约定“租赁期满前,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租赁标的房屋和院落交付给张三使用,张三也按约定交纳租金,合同已实际履行。20xx年2月,甲公司欲收回房屋和院落,便通知张三要解除合同,张三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即锁闭院落大门,防碍张三的正常经营和生活。张三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通知解除,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案例中,双方是签订的有明确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双方也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本案合同中的“租赁期满前,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的条款,并非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依据。或许双方约定该条款时欲赋予各自的任意解除权,也因合同法的立法旨意相违背而无效。该条款应是无现实意义的约定。因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无法定任意解除权的赋予,也无其他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等情形存在,任何一方想终止合同,均须与对方协商一致,如与对方不能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则无法解除合同。如强行解除合同,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案例中租赁期限为5年,履行尚不足一年,甲公司即想解除合同,是明确的预期违约行为,张三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理应得到支持。

解除租赁合同 篇5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XX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XX

  鉴于甲、乙双方20xx 年6 月 6日就乙方承租甲方散装粉货挂车签订《 车辆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依约将车辆交付给乙方使用。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车辆租赁合同》终止、车辆返还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合同》自20xx 年9 月 23日协商解除。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20xx 年9 月 23日前将车辆退还给甲方。

  三、乙方承担车辆实际退还之日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驾驶员工资、路桥费、停车费、交通违章费用等一切费用。

  四、乙方退还车辆时应保证车辆各种设施齐全、配件完整能正常使用,若有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五、《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租赁合同》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向甲方交纳车辆租费的履约保证金中租金部分不予退还;但可退还管理费及推广费部分,共计 元;因乙方尚欠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 六、退费时间为合同解除后满两个月,退费方式为网银转账。

  七、乙方撤出商铺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八、因乙方退租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 (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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