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房屋租赁合同锦集七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
为解决校舍困难,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承租人提出租用出租人的房屋办学。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房屋办学。所租赁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共____间(其中教室____间、寝室____间、食堂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房屋质量____________,无安全隐患。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租赁房屋用途:租赁房屋只能用于办学。要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第四条 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应承担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应承担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及增设他物
出租人允许(或不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的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租人允许(或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承租人在________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____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被损坏,不能作为校舍使用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和增设他物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转租给第三人的;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8.其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的;
3.其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签名或盖章) 承租人: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签名)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请看“房地产合同:广州房屋租赁合同”一文:
房地产合同:广州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______区______路______街(巷、里)______号______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月租金额(币种:______) 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_______(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_______(月、季、年)的第_______日前按_______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币)_______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_______(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______________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_______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_______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_______号予以登记备案。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_____________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_________条_________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_____________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修费)租给乙方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租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二、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以后必须每年提前两个月即 月 日一次性付清全年租金给甲方,否则合同自动终止。余两个月租金不退给乙方。
三、乙方无权转租、转让、转借他人。
四、租赁期间,甲方提供电源水源,乙方如需用水应自行安装水分表,并承担水、电费用。
五、租赁期内乙方应保证房屋主体结构不变,如有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另外,由于房屋倒塌所造成的损失,由机构划定甲乙双方责任后,按责任赔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防火防盗安全,如给甲方及他人造成的人身安全及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战争)和城市建设等需要甲方对其房屋进行拆迁改建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需无条件搬出所有财物,之后,甲方将剩余租金退给乙方,对改造时搬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八、租赁期间,乙方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潢,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九、合同终止,乙方在不是损坏房屋的情况下无条件搬出属于乙方自己的财物、货架、货物、空调(但乙方不得拆除装潢物),若有未搬出的物品,作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
十、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合法经营,并交纳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乙方自愿交纳房屋出租税人民币5000元给甲方,甲乙双方所签合同不得提供给第三者。
十一、合同期满,乙方如需再行租赁,需提前三个月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十二、甲方与前承租户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十三、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赔偿对方损失。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履行,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双方于20xx年 元 月17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20xx年8月进场装修后发现合同存在遗漏项目。
2、根据上述协议,房屋的租期将于20xx年12月30日生效,且双方就后期消防维保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3、按照超市合同项目要求,出租方(甲方)应安装大型中央空调已供承租方(乙方)使用,否则合同期满后设备无法再次使用或迁移,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生成补充协议。据此,双方于20xx年 12 月 25 日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双方于20xx年 元 月 17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二、出租方(甲方)同意支付消防设施的维保费50000元/年(大写:伍万元整/年),并在每年的租金中扣除,工作交由承租方(乙方)负责,超出费用由承租方(乙方)自行承担。
三、因本超市面积较大,安装管道式中央空调所需的外部冷却水塔没有找到合适的场地,且费用较大(预算约需要2600000元),管道式中央空调无法安装,经双方协商,由承租方(乙方)自行安装吸顶式中央空调,费用由承租方(乙方)一次性支付,并在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140000元/年(大写:壹拾肆万元整/年)作为空调安装补偿费。
四、本补充协议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五、本补充协议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
出租方:凤阳县亿豪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方:安徽省凤阳县好又多超市 签名:
电话:
签订日期:
签名:
电话:
签订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身份证号: (下称乙方)向XXXXXX身份证号: (下称甲方)租用下列房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 (面积共 平方米)租给乙方,乙方同意租用并按月缴纳租金。乙方租用上述房屋做为 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二、租期定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上述房每月的租金为 元人民币,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租。甲方有权对租金每年调整一次。
乙方可用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交租,甲方银行帐号是: 。
四、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当月租金,并同时缴纳租房保证金 元,水电保证金 元,合计 元。如乙方拖欠租金时间达一个月,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方式处理。本合同期满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将租赁房屋退回甲方时,甲方退还租房保证金。
五、乙方每月凭《管理费通知单》及《电费通知单》按时交纳水、电、管理费用。
六、乙方如有下列行为,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不予退还保证金:1.欠租时间达一个月;2.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4.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合同终止时,如乙方不退还房屋给甲方且房屋内有乙方物品,乙方同意甲方用公告形式通知乙方处置,在公告期满后乙方仍没有回应的,视为乙方同意放弃对租赁房屋内财务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房屋
内财产进行处置,并不须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要爱护房内外设施,保持室内外清洁,不得独家占用楼梯,不得随意拆建、破坏现有结构。如需对承租房屋进行二次装修,须经甲方及消防处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并要采用放火材料,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继续租用,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用合同。
九、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在合同终止的次日将租赁房屋退还甲方,包括清扫场地、修复被损坏的房产和设备、交换全部钥匙等。否则按损失大小扣留相应押金作为抵偿。
十、在租赁期内,如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租赁房屋收回进行规划改造,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即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在通知的时间内无条件退租,并同意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赔偿。
十一、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应遵守安全、消防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承租期间内因乙方的原因发生事故,造成的财产、人身伤亡等一切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如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或督促乙方整改。如乙方拒不履行整改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般来说,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后,合同视为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的房屋租赁应认定合同无效。
(一)签约主体不合格。
当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即主体不适格时,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超出其权利范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内容不合法。
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三)客体不合格。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允许出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认定中涉及到的特殊情形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如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并非绝对无效。这与我《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将“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列为无效合同并不一致。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按《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对此情形,仅能由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二)涉及无产权证的房屋出租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出租人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在实际生活当中,所有人因各种原因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的情形很多,但并不必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且不动产登记发证制度是为了将物权进行公示。所以,原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影响其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虽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合同法》颁布之后,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而非规章的规定为准。其二,出租房屋属于违建筑。违章建筑属于行政违法,对此应由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处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4第二条第4项指导意见也认为:“违章建筑的认定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且此类建筑形成原因复杂,也不都是实体违反,所以对这类房屋租赁合同应区别对待,不应一律认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物权法》保护合法占有的规定,对这类合同的更不应当然认定为无效。
(三)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也非无效合同。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我国修改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可见,我国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从其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避免国家税款的损失、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及向社会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其不过是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行为。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加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行政法,从法律的阶位性及不同法律关系的不同适用程序来看,该类合同也是有效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由经可见,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交还房屋,未未付的租金不再交付,超过实际使用期限交付的租金出租人应当返还。如有损失按过错原则由双方分担,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对于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还要予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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