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设备租赁合同汇编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设备租赁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设备租赁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编号名称、品牌型号、售价、租金等。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检测设备的租赁期限始于 年 月 日,甲方从当日起交付设备给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押金。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结束租赁归还所租设备给甲方。如遇特殊情况或合同到期,乙方应提前伍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在不超过规定时间的24小时内归还设备,若未按时返回设备/部件,则按天收取租金,直到收回。
2、甲方有权利在上述租期内召回设备,最多不超过三次,合计不超过30天,甲方在召回检测设备的同时,需把押金退还乙方,机器下次移交已方时再收取上述押金。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 首次租赁时,乙方在获得租赁设备时应向甲方交纳双方确认的租赁押金,押金为 万元整。在乙方返回租赁设备时,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退还乙方押金。
2、 甲乙双方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结算租赁费用,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租金为 仟元整,若续租需提前伍个工作日签订合同,按月收取租金,月末预付下月的租金。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 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日起,双方应对设备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设备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 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设备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租赁担保条件:
1、 押金可以现金和支票的形式支付,支票必须到帐后才能领取设备。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乙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向甲方给付押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乙方履行债务后,押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时间: 时间: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设备租赁合同 篇2
出租单位:xxx公司(简称甲方)
承租人:xxx(简称乙方)
一、甲方同意双方的要求,将原有“xx路五金零部件门市部”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二、原“xx路五金零部件门市部”共有固定资产2.3万元,其中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经营面积65平方米,货架11个,柜台20节,保险柜1个,办公用具若干。乙方每月按固定资产总额4%的比例向甲方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占用国家流动资金使用费160元。
三、原“xx路五金零部件门市部”属微利企业,近5年来平均月赢利额千元左右,经乙方充分考虑,同意每月向甲方上缴实现利润的10%作为统筹基金,每月一般不低于120元。
四、本租赁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6月1日止。
五、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方向进行监督,负责对乙方的业务指导,组织乙方参加各种政治活动,保障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赢利除足数缴纳租金外自主使用。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汇报业务经营情况,未能按月缴纳时,按应缴金额每日罚3%的滞纳金。
六、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各种政治待遇不变,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力。
七、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总额为1200元,每月月初前5天内向公司财务科缴纳,一般缴纳转账支票,如没有在银行另立账户,也可以缴纳现金。
八、本合同正本3份,甲乙及监证机关各1份,副本5份,甲方3份,乙方2份,分别交有关部门备查。
九、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20xx年xxxx月xxxx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3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租用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因承建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______,甲方同意租借。因此,双方需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规定。
二、租赁品种、租赁价格及修理赔偿费用以合同附件为准。所租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租赁日期以双方签收送货单位或提货单为准。
三、租赁期限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_日止。如果租用时间不足按约定时间,延长按送货租用实际天数计算。租赁期限需在__个月以上,不足__个月,按__个月租赁收费,租赁物资退完前合同一直有效,租费持续计算。
四、甲方必须按乙方供货计划提供设备,如期保证质量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产品。
五、租费每季度按实际租借数量结算一次,并结清租赁费用,押金当抵作租费处理,甲方开出结算单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乙方付清款项,逾期每天加收欠租金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变作抵押品,否则,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乙方一方承担。
七、乙方租甲的租赁物到甲方租赁站提货或退货,双方当场点清数量,退货单由双方签字生效,乙方工程结束后,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由乙方负责组织车辆将物品送到甲主租赁站,并按规格、品种堆放,以方便甲方及时清点验收。
八、如发现质量、规格有误可拒收,所用的费用自负,包括装卸费、车运费、修理费、赔偿费、违约金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九、租赁价格等费用,均不含税。
型号及规格单位单价/元押金(元)
损坏赔偿修理费用合计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或盖章后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多份。
十一、乙方指定材料员负责提货及租金结算等相关手续的签收确认。
甲方:xx乙方:xx
20xx年xx月xx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近友好协商,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各项服务事宜如下:
一、租赁设备:_________(如所需设备较多,乙方所列设备清单为合同的有效附件)。电源、场地等请甲方准备。
二、服务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如活动时间为一天,甲方需提供乙方午餐及饮料。
三、服务地点:_________。
四、服务性质:_________。
五、租金支付:全款总额_________元人民币。此为不含税价(如开发票需交4%税金)。如甲方负责运输,则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乙方公司接人员及设备,并在活动结束后负责运回。在活动当天,服务人员与设备全部运到并安装调试后,甲方需全款结给乙方,作为劳务报酬。如为多天活动,则需另议。
六、违约条款:
1、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如一方无故取消,需赔偿违约金,为实际损失。
2、如遇天气和人为原因使活动不能举行或中途中断,责任由甲方负责。
3、如为多天活动,设备需放置在活动地点,甲方负责设备的保管,如发生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甲方需照价赔偿给乙方。
七、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需另拟书面协议或依有关法令法规办理。如发生争执,双方不得圆满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有关机构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
九、对于此次活动的配音师有何评定:优()良()中()差()原因_________。
十、对于此次活动的音响设备有何评价:优()良()中()差()原因_________。
十一、补充规定:现金结算。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厂房设备租赁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上级批准的项目和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向购进以下设备租给乙方使用。
二、甲方根据与生产厂(商)签订的设备订货合同规定,于年季交货。由供货单位直接发运给乙方。乙方直接到供货单位自提自运。乙方收货后应立即向甲方开回设备收据。
三、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的质量问题由生产厂负责,并在订货合同中予以说明。
四、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收货后,应以甲方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费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投保合同交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六、设备租赁期限为年,租赁从供货厂向甲方托收货款时算起,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包括手续费%),分期交付,每期租赁金元,由甲方地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托收,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则按逾期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金。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不能撤销。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结束合同,甲方给予退还一部分利息的优惠。
八、本协议期满,甲方同意按人民币元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九、乙方上级单位同意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保证乙方切实履行本协议各条款规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承担合同中规定的经济责任时,担保人应向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各期租金和其他损失。
十、本协议经双方和乙方担保人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面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副本份,乙方担保人和乙方开户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设备租赁合同 篇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
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
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
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
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
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
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
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
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
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
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
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
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
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
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
综上所述:
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二人的签字行为,只能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其责任也只能由广安智丰公司承担。
3.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杜正武付贤禹律师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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