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受转)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情况甲方将坐落于 市 居住用房出租给乙方。
第一条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限自XX年 月 日起至XX年 月 日止。
租赁期届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当提前壹个月与甲方协商。
第二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2-1 甲、乙双方参考 市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约定按套计算租金,壹套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2-2 甲、乙双方约定按季预付租金,首付三个月,三个月届满时,乙方再向甲方预付下三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甲方收到预付租金时,给乙方开具收条。
2-3乙方延期预付租金时,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预付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3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
第三条 解除合同 乙方拖欠预付租金(由应预付日开始计算)累计包括断续达十五日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甲乙双方约定:按照甲方开具的收条日期计算,拖欠预付租金超出十五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除应支付至实际搬出日为止累计拖欠租金外,再按每日3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2条)
第四条押金和其他费用4-1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为 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乙方退房时扣除应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后余额返还给乙方。
4-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清洁、煤气、通讯、物业、有线电视、取暖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交付,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承担房管局的壹千元拆改费。
第五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本合同签字前,甲方应明示房本原件、身份证原件;乙方应明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原件,并将复印件交给甲方。
第六条房屋使用和维修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正常使用所发生的故障由甲方找房管局进行维修,乙方应合理使用上下水、煤气及供暖设备,特别是乙方不要向下水道倾到固体物品,等待维修期间会给乙方造成不便。
第七条房屋转租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不得转借、转租,乙方擅自转借转租时,被转借、被转租人对房屋造成损坏由乙方赔偿损失(合同法224条),乙方擅自转借转租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解除合同 甲方承诺只要乙方不违约,本合同租赁期间内甲方不提前解除合同,甲方违约时支付给乙方壹个月房租的违约金,乙方提前退房违约时支付给甲方壹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其他甲乙双方的约定:①本合同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没有续签新合同时,甲、乙双方约定为甲方收回房屋,乙方超期居住,除应支付房租外,每逾期一日支付给甲方3元违约金。
②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新实施的各种法规不得已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对乙方没有赔偿的责任(民法107条)遇拆迁消息或拆迁公告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③经甲乙双方现场查看,供暖设备、上下水、电视、煤气灶具、门窗、热水器、淋浴器、衣柜、床、 等一切完好,下水道畅通,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应出资给与修复;上述物品以外甲方不再添加其他物品。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陈先生:我的房屋租给一外地的住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他住了半年,现在已有三个月没交房租了,前几天去收房租,他已经搬掉了,我可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房客赔偿我的损失?
高梨琴:按照新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房屋租赁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三个月,你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
关于损失部分,因房屋租赁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然,新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权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另外,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房屋租赁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包括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已依法实施拆迁的;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有关的工作。
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金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原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三条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不得出租。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符合条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被批准的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租赁双方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正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据等证明文书;
4、经市房产管理局鉴证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购房发票等;
5、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证明;
6、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其他房产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
(二)现场勘察;
(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发放《房屋租赁证》。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妨碍;
(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及时修缮房屋,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或者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违反前款第(七)项规定,给承租人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按照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四)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规;
(五)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并承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的;
(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与健康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四)干扰、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与转租人协商约定转租收益的归属或者分配比例,转租人应当就转租行为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一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 ______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________支付,物业管理,暖气费用由________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
2、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气、等费用
3、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四、室内附属设施
a :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水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d:电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e:煤气表底数:________________其它: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南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
出租房屋座落于XX市 路 号 小区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房屋内属出租人所有的设施、物品暂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赁期满与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设施、物品清单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权利义务
1、租赁期为__年,出租方从__年_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承租方若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权转让他人。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出租方:
a。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c、承租人擅自更改承租房屋结构和装修的;
d、承租人毁坏出租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物品的;
e、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3、如承租方到期未续签租赁合同又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对承租
方采取一切合法有效措施,出租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1、租赁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 元。
2、如承租方续签合同,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十五日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金(月租金另定),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收回出租房屋。
3、承租方交纳租金时,出租方应出具收条,出租房屋的有关税费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可在付清税费后取得发票。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
第五条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及在租赁期间,政府部门需征收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按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后果严重的,出租方还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租方应自行负担费用,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
第七条 承租方任何时候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不允许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自行装修。
第八条 出租房屋内的设施、物品清单及使用义务
截止 年 月 日,水表底度为 度,电表底度为 度。
承租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时对房屋质量及房屋内设施、物品进行确认,双方对本协议一经签字,即视为承租方已经确认完好及验收,以上设施及物品已随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应尽保管维护之义务,租赁期满保持原状归还出租方,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担费用维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复原状则由承租方照原价赔偿。承租方应在交纳第一次租金时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租赁期满,承租方依据书面确认书保持原状完好返还出租物的, 押金退还承租方。如有损害,应先从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
第九条 合同终止
如双方不再续签时,承租方应在本合同到期之日把租赁房屋钥匙、房内设施物品交还出租方,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方可将属于其个人物品带离,合同期满超过三日不搬离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出租方并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给承租方使用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a至e各条款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出租方一切相关损失;
4、租赁期间,如承租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5000元。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租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变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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