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4-01-05 16:10:02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租赁合同合集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赁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租赁合同合集10篇

  租赁合同 篇1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规定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现。

  第一条 租赁内容

  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二、租赁期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三、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计为 元[大写 ](人民币),每年租金递增按市场行情来定,具体事宜协商面议。

  四、甲方收店面租金时间定为每年 月 日,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如有拖欠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承租权。

  五、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水电费承租之日起由乙方支付,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甲方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发并能够正常使用。

  (二)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七、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二)合同在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工商税务所征费从承租日起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内,乙方不能擅自转让和出租甲方店面

  (五)乙方放弃或不租店面,所有流动资产和库存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无权干涉。

  (六)乙方如果想放弃和不续租甲方店面,续提前三个月给甲方提出异议,达成协议后方能放弃,如合同期满不清仓,甲方有权处理乙方货物。

  第五条 在房屋装修

  八、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乙方装修所花费用为 元,甲方按每年 元折旧,于 年内折旧完。如乙方中途退租,所有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如乙方重新装修,甲方再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条 续租

  九、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七条 违约

  十一、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2%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第八条 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在营业期间所发生纠纷和不测事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签定设备租赁和物料制作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租用时间: 布景地点:

  租赁设备和制作清单附后:

  一、付款方式:

  本合同金额全款以转账方式支付,活动费用总计¥元整。(大写人民币:)演出

  结束,双方无异议,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三天内付款给乙方共¥ 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逾期未付每天按合同总金额3‰收取甲方滞纳金。

  二、银行账户:

  (对公账号)开发票

  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三、甲方责任:

  1、在租赁期间,甲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乙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

  2、如要延期,应在合同期满前一天向乙方提出续租请求,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要求对本工程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修改,乙方应该及时修改直至符合甲方的验收标准。甲方验收不免除乙方搭建场所存在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提供完好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拆卸,不得提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设施设备,不得无故拖延工期或终止施工,不得以任何合同以外的`不正当的借口,向甲方追加不相关的费用。

  2、乙方应以甲方最终签字确认的效果图或施工图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变动。

  3、以安全、牢固、符合设计作为制作质量标准,以图纸注明的质量要求为准,乙方应保证

  该工程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瑕疵等。

  4、乙方应保证所搭建的宴会场地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否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负责搭建场景完成后至糖酒会举办期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运输,并安排专人现场负责。甲方糖酒会举办完后,乙方负责拆卸场景并使场地恢复原状。

  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已付款,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7、乙方年月日进场,糖酒会开始前完成施工。若未按时搭建造成甲方无法开会,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甲方在宴会举办中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乙方给予更改,若乙方未及时更改或者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扣减或延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五、安全责任:

  在整个合作过程中,乙方在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如出现安全事故问题全部由乙方自己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若因乙方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带来的一切后果损失。

  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如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七、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部租金10﹪的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八、 甲、乙双方签字的合同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日期:20 年 3月 20 日日期:20 年 3 月 20 日

  租赁合同 篇3

  1、租赁物的条款

  租赁物的确定是签订租赁合同的首要任务。租赁物条款应首先确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和用途(租赁物如系不动产,应确定其地理位置、周围四至、面积及其他相关情况;如系动产,应确定其规格、型号、品牌和其他相应约定;租赁物如有从物的,应约定对从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等。

  注:约定租赁物的条款应约定租赁的适用范围、用途。

  2、租金条款

  租金约定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的条件。租金条款应包括租金的数额,交付期间和交付方式。租金可以约定具体的数额,也可以约定租金的计算方式,在二者都进行约定时,还应约定二者的关系。租金条款通常还约定租金迟延支付时,承租方须负担的迟延利息。

  3、租赁期限的条款

  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如未能返还租赁期限,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视为不定期,当事人任何一方得随时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时,应给承租方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使承租人能及时找到其他合适的租赁物或进行搬迁等相应事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更新或默示更新租赁期,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

  4、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责任条款

  租赁物的修缮义务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项:

  (1)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需要修缮方能满足承租人依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

  (2)有修缮可能,是指损坏的租赁物在事实上能够修复,在经济上也合算。若租赁物在事实上亦不能修好,或虽能修好,但花费较高,在经济上不合算,则无修缮的可能。

  (3) 在租赁期间内的修缮。如约定或依习惯应由出租人修缮,承租人必须听通知出租人,否则出租人不负修缮义务;如约定由承租人修缮租赁物的,承租人的通知义务仅在有约定时为之,但承租人修缮应保存单据,在租金中作相应的扣除,但当事人约定的租金已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时,承租人不得要求减免租金。

  (4) 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哪方承担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一般来讲,对租赁物的一般维修保养多由承租人负责,而对于租赁物的大修,一般都是由出租人负责。

  5、租赁物的法定负担和使用的条款

  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必须约定由谁承担租赁物的法定负担,如税款捐款等费用,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应由出租人负担该税捐款的费用。

  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为租赁物所支出的特定非要用有偿还的义务,这些费用包括:有益费用和必要费用(有益费用----是指承租人支出的使租赁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必要费用----是指维护租赁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必要费用中:为维持租赁物的能力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动物的.饲养费用、汽车加油的费用、机器设备上润滑油的费用、水电气费等,一般应由承租人承担;为维持租赁物的使用收益而支出的费用,如房屋的维修费用,汽车补轮胎的费用等,应由出租人负担,若此项费用已由承租人支出,出租人有偿还的义务)。

  6、通知义务的条款

  通知义务条款通常应约定的为通知事项包括: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之必要时,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保养义务,负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有无修理必要和防止危险之必要,应以是否会损害承租人、出租人及第三人利益为判断标准,尽管危险的存在不会妨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但如不及时处置会损害出租人利益的,也应为通知)

  (2)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

  (3)其他约定性通知的事项。如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二发生损失的,承租热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等。

  承租人在发生上述应为通知事项时,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负担通知义务的,承租人也应负担该通知义务。因为,该通知义务是承租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附随义务。

  7、押金条款

  在大额标的物出租时,法律不允许收取押金。在私房租赁中,法律禁止出租人收取押金。

  8、转租条款

  转租应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权转租或合同虽无约定,但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但不动产租赁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的一部分转租。

  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苹果园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果园的地点和数量:

  甲方将座落在 的.果园亩,苹果树约 棵以及简易房一间租赁给乙方。土地及果树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经营管理权和租赁受益权。

  二、承包期限:

  租赁期为 年,从 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阳历)止。

  三、承包费、交费时间及方式

  乙方在承包期内,自 年起,每年上交租赁费

  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先预交一年的租金。承包费均以现金交纳,甲方收费后开出收据。交费时间均为每年的月 日(阳历)以前。

  四、履约保证金: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无偿退还乙方。如乙方在第1年试经营过渡期间退出承包,甲方有权利收回该项履约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自己发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在乙方承包后,任何第三方不得在承包期内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2、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不得将果园租赁、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必须认真管理好果园内的各种果树,如果出现损坏,乙方须及时购苗补植。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果树损害的(如发生大面积病虫害、火灾、人为损坏果树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冰雹、地质灾害)造成的果树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必须按时按额缴纳承包费。

  六、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审核无误后,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线路基本情况

  甲方向乙方租用4M互联网接入电路:

  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乙方的___________机房。

  第二条质量条款

  本数字电路技术指标应符合IEEE802.3标准协议的Mbit/s网络接口参数要求。

  第三条合同期限及续租

  3.1租赁期限为1年,以甲、乙双方签定的业务开通确认单的时间为租赁的起始日。乙方完成电路开通调试后,若甲方拒绝签定业务开通确认单,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合理的书面意见,否则,以乙方完成电路开通调试日期为租赁的起始日。

  3.2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若甲、乙其中一方未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协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受限制。

  第四条租金费用及付款方式

  4.1费用标准:

  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资费标准和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向甲方收取4M电路一次性线路初装费0元。4M电路月租费为2300元/月。

  4.2费用的修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国家新出台有关资费标准时,甲、乙双方应参照新的国家标准,以协商同意的新价格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有效期内的月租金全部以新价格核算。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付款方式:

  (1)租赁费用甲方应按月支付,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电路开通之日起的十日内支付第一次租赁费用(电路开通之日起至当月底的租费),其余在以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赁费用。

  (2)不足一个月部分的租赁费,每天按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3)合同期满后,甲方应与乙方结清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合同终止。

  (4)租赁费用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甲方提供银行帐号,乙方每月向银行提供月租费发票及电路代号,银行根据上述票据,开出银行托收单,从甲方帐户上扣除当月租金,并由银行把上述票据转交给甲方。

  (5)甲方应按时交纳租金费用,如果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当月租金费用的3‰交纳滞纳金,逾期达一个月,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五条施工、安装及开通

  5.1甲乙双方因互连的具体施工、安装、调试、开通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

  5.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因本合同实施所涉及的设备安装场地、电源及地线。

  5.3服务开通时间以乙方完成线路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及解决通道互联后,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为服务正式开始之日。

  第六条网络的维护

  6.1维护界面的确定,甲方负责甲方设备的正常工作,并须保障乙方安装在甲方机房内的设备供电与相关的运行环境。乙方负责由端口到CRNET节点间设备及线路的畅通.详细界定参见附件接入示意图。

  6.2由甲方负责的部分出了问题,将由甲方解决。

  6.3乙方因正常检修需暂停业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全年单条电路暂停业务总时间不超过24小时,超出部分按中断时长计扣相应时间费用。

  第七条中断补偿

  7.1乙方负责维护、维修的光缆线路部分出现故障造成电路中断,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断,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

  7.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中断,乙方不对甲方予以补偿。

  7.3电路中断应由乙方及时通知甲方或由甲方发现后向乙方通告,经双方确认为乙方原因的,中断开始时间从乙方通知甲方或从甲方通告乙方的时间算起,中断恢复时间以乙方通知甲方并得到甲乙双方在乙方机房测试确认时间为准。

  7.4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电路中断达2小时以上时,(设备正常检修除外),应按实际累计时间扣除相应时间的费用。

  第八条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甲方:

  (1)本互联网接入电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租赁费用。

  (3)当电路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通信站进行处理,并做好配合及故障记录。

  (4)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业务用途,不得擅自将接入号码设置转接到有二次拨号或回拨业务等的非法语音平台,不得利用乙方的网络从事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或采取切断号码接入、中断电路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9.2乙方:

  (1)应保证提供的4M通道畅通以及互联网流量带宽的质量,当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或倒通备用通道,并通知甲方。

  (2)乙方同意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根据甲方要求,可随时提高速率,同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

  (3)为保证甲方网络设备、终端与互联网的接入,乙方在电路开通之日起向甲方提供1个免费互联网IP地址,以后每增加一个IP地址,按每月80元收取。

  第十条违约责任

  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剩余使用期限费用的80%)。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1.1因下列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电路出现故障,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由于战争、国家政策的改变所造成的`任何改变。

  (2)由于地震、火灾、水灾、台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本合同的延误、终止。

  11.2双方承担约定维护责任,因任何责任方的原因造成自身的任何损失,另一方无须承担。

  11.3因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已按要求提前通知甲方的,乙方无须承担通知期内而产生的甲方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不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和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的另一方的任何秘密。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之间由于与本合同有关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按下列规定解决:

  13.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遇到由于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遇到不可抗拒事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如果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市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四条其它事宜

  14.1本合同未尽之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2合同附件和双方协商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

  14.4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 篇6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应该主动找房东进行续签,如果不续签就应该即刻搬离,不续签也不搬离的需要缴纳违约金吗?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租赁合同到期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搬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续租的,应立即搬离,如果继续居住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迁时,可要求房客立即腾房。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

  违约金的形式: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7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 xx年五月修订

  合同编号:_______

  北京市房租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丙方):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x房屋所有权证/x公有住房租赁合同/x房屋

  买卖合同/x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房屋(x是/x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 租赁用途: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玩为:_____,

  最多不超过_______人。

  (二)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

  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x甲方/x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

  计______年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_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x书面/x口头) 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租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元/(x月/x季/x半年/x年),租金总

  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支付方式:(x现金/x转账支票/x银行汇款),押_____付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接触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先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居间服务

  (一)丙方应当认真负责的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

  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二)本合同签订后(x及时/x____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_)作为佣金,支付方式:x现金/x转账支票/x银行汇款;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_)作为佣金,支付方式:x现金/x转账支票/x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和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七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达七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只是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者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发送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xx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阻力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xx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兑换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20xx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有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叁 份,其中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丙方执 壹 份。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间人(丙方)签章: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8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同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车辆买卖与过户,等服务,务必让甲方有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配合甲方于租赁期内的一切可能使用身份证和操作时的帮助。甲方:身份证号:拥有小轿车终身所有权。

  二:租赁时间及费用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租期为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提供车辆指标给甲方使用,租赁费为元/年。大写人民币:。首付元,大写人民币:。余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一次付清,若因延误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收回车牌使用权。期间乙方不可中断租赁服务或给第三方使用。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证件与小客车指标书。积极配合购买新车。购买新车手续办理完成后,身份证归还乙方。

  2、租赁期间,乙方不可将车牌指标租赁服务中断或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求其违约责任。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三个月的`租赁费用。

  3、乙方若因债权债务问题,引起车牌的连带责任及纠纷,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甲乙双方明确:本合同所指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格式租赁合同注意事...住房租赁合同厂房出租合同汽车租赁合同

  4、甲方所购新车必须在今后两年里上车辆全险作为安全保障。如车辆出现一切交通事故与违法行为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使用指标期间如甲方不购买全险则算甲方违约。4、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甲方如遇到紧急情况需通知乙方,比如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妥善保管车辆证件等手续。

  5、租约期满后,如双方解除协议,甲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甲方带齐相关文件和协议书,收据等,归还给乙方,同时如有车辆违法等罚款由甲方承担,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车辆手续。需延期者,需事先致电乙方,并告知需延期的时间,以便乙方重新安排其他租赁业务,逾期未归还,以年租金额的10%收取550元滞纳金;作为赔偿。

  四、合同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分,签字后生效。

  3、合同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五、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承租方:(乙方)

  乙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发电机,为利于双方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租单位施工地址:

  二、租赁发电机类型及数量:型发电机台。

  三、租赁发电机时间:以该合同签订当日和退场当日为准。

  四、租赁方式及价格:以月/天租形式(每天元/台);如按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月租费:万元/台/月。

  五、结算方法:每月5日前付清上月租金,退场前乙方需将该发电机的全部租金支付给甲方(结算租金的100%)。如逾期不付,承担总租费的5%作为违约赔偿金。

  六、甲方的职责及权利:

  1、甲方应保证设备工作状况良好,并负责按设备的检修规程及时做好发电机的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

  2、甲方必须负责操作及维护,乙方给予配合。

  3、甲方操作人员须服从乙方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指挥,须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主动积极地与工地发电机施工密切配合。

  4、甲方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停机,并及时通知乙方共同采取措施,发电机出现故障时,甲方须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抢修,及时排除,如无法修复甲方应及时更换设备,如不能及时修复,又不更换设备而给乙方带来损失,甲方应予以承担。

  七、乙方的职责及权利:

  1、乙方应对甲方进场后的发电机进行签收保管,并提供安全保障,如乙方设备出现故障导致甲方发电机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住宿安排、一人伙食。

  3、乙方有对甲方操作人员生产作业指挥权和作业班次的调整权,并有权更换不合格操作人员和设备。

  八、本合同一经签定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合同,若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由守约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补充条约: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身份证号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租赁合同 篇10

  甲方:

  电话: 负责人:

  乙方:

  电话: 联系人: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安装内容

  甲方将咖啡机 台;售货机 台;共 机器设置在乙方提供的工厂内。

  二、 合同期为 20xx年 8 月 3 日至 20xx年 8 月 2 日。

  三、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 负责对售货机及其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其他如机器出现故障48小时内故障必须消除。)

  2) 售货机内的饮料、纸杯等由甲方负责提供。

  3) 售货机内所出售的`商品应质量合格,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卫生及安全标准的规定,对到期食品及时更换,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等相关责任,并接受罚款200元/次支付给乙方,如给乙方造成严重后果时候甲方全部承受相关责任。

  4) 附加条件:

  乙方责任

  1) 不得私自拆、改售货机或设备,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损失。

  2) 对甲方机器维修工作须给予积极协助。

  3) 必要时乙方人意变更售货机的位置及场所。

  四、 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自动延期。

  2) 如销售达不到预期。甲方可与乙方协商撤机。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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