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房屋租赁合同合集6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房屋地址:
房屋室内设施: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年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15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如遇搬迁,拆迁甲方需退回剩余租金)。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尤其注意居住安全,包括取暖、用电等,甲方在此已提示乙方,乙方承诺如发生安全等事故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提交怀柔区人民法院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第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共 天。
第三条:租金
租金交付方式为: ,每月租金 元,租金按(月、季、半年、年)结算,由乙方在(月、季、半年、年)的前5日内足额交付甲方,逾期则视为违约。
以上费用乙方应按要求及时付清须缴付甲方的费用,按双方拟定支付方式执行。 第五条:押金作为乙方违约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租赁期满时如无违约责任发生,有甲方一次退还,押金为 元。
第六条:房屋修缮责任
出租住宅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甲方负责修复,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交付的押金中扣抵修复费用。
第七条:续租的约定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需要续租,须在租期届满前30天提出,并
经由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第八条:承租人无权转租和出卖所承租房屋,如出现转租或出卖行为,由承租人和转租接受人或房屋买受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之约定给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一个月房租;
2、乙方逾期缴纳房租,除补交欠租外,还必须以合同月租金的5%按日向甲方计付利息和违约金;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等;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因房屋拆迁、大修、改造等无法继续使用的; 3、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4、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附加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乙方: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南昌东湖区杨家厂2号1栋三单元802室,房屋结构两
室一厅,建筑面积60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固有结构和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租金按交付,以甲方指定的方式交付给甲方。在每计租周期开始前交付租金。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付乙方承租时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由甲方维修。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和偷盗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燃气费;
2、宽带费;
3、有线电视费;
4、物业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本合同即终止,双方验收房屋后,乙方将房屋交还甲方。
2、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承租,则需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需在10日内答复
乙方,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的商铺两间,出租给
乙方作为面食店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价格
本商铺金为 元(×万×仟×佰元整)。租赁期共×个月,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果要继续承租,房租价格随行就市,提前一个月交清房租;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条 装修和天燃气保证金
商铺内甲方已全部装修墙地砖,墙面天棚乳胶漆,水、电、光纤、天然气四通,在乙方交付房租的同时,交付天然气使用保证金×元(大写×××元整),承租期满乙方交清水、电、气、光纤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在承租期间应经常检查天然气、水、电及下水管道是否堵塞等,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2、在承租期间内如发生各项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将商铺转租或转让他人,如确实需要转让后时,应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转租或转让,且不得经营中餐馆和按摩店;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2)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乙方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正当经营;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在承租期内,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向收回房屋,如乙方有需要甲方协助的问题,甲方应配合乙方。
第六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言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处分权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坐落于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二、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2、租期届满后,乙方要求续租的,应当于租期满前日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三、租赁用途
3.1、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
3.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用途。若需改变,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4.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五、其他费用
5.1、租赁期间下列费用中的项由甲方支付;项由乙方支付:
①房屋租赁税、费;②水费;③电费;④煤气费;⑤电话费;⑥有线电视费;⑦物业管理费
5.2、甲方于签约时收取乙方人民币(大写)元作为
租赁保证金,为房屋装潢、附属设施、家电及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的担保。
租赁期届满后,如乙方使用没有造成房屋或设施的损坏,且不欠有关费用,则甲方应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乙方。
六、合同终止
6.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房屋无法使用的。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房屋的。
6.2、一方因故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
七、违约责任
7.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房屋结构及设备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连续拖欠租金月以上的;
7.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房屋;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致使房屋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7.3、租赁期限内,乙方未按本合同5.条的约定交纳有关费用,导致逾期交纳而增加费用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7.4、租赁期届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月租金%的违约金。
7.5、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大写)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
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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