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租赁合同模板集合6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赁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租赁合同 篇1
随着现今租赁市场的日益活跃,租赁合同成为市场交易中最活跃的合同之一,但其中的法律风险常不能被当事人重视到而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我司将一地块租借给A司使用,租赁期为八年。A司将地块转租给B司。合同到期后,B司不搬离场地,且欠A司数月租金。A司将B司诉之法院,我司是地块的所有权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且搬离场地归还地块。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支付租金及合同到期后场地返还。笔者反思整个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确实存在着瑕疵。下面仅是笔者对租赁合同瑕疵的个人分析,希望能为将来租赁性质的合同签订降低法律风险,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转移使用权的合同。顾名思议,仅发生财产使用收益权的转移,不失财产所有权。承租人使用完毕后,仍应交还财产,无权对之处分。
二、常见租赁合同条款在订立时存在的瑕疵及风险
笔者将工作实践中所经历的多份租赁合同的条款和上述案例的条款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将最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瑕疵条款进行列明如下:
1.租赁范围不够明确。在笔者经历的一份场地和岸线租赁合同中,仅约定栈桥、墩子及码头边沿线长度。无细节的描述,无示意图示表明确切的租赁范围,约定范围不明导致这成为双方争议之一。租赁合同中最基本的标的物条款不明确,给合同埋下了风险。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引发纠纷的。
2.场地出租无交接的书面手续留存。标的物的交接状态不明确,无法辨别何物是原先存在的,何物是后添附的,是否可以拆解等等,引起在合同终止的归还状态的不确定性。
3.租赁期限过长。例如上述案例中合同租期长达八年,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拘束的状况长期不能改变,从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发挥财产的效用。
4.不重视转租条款的内容。订立禁止转租条款,但实际上发生转租事实。对转租方的选择未做任何的前期调查。从本案可以看出,对真正实际承租人的资产和信用情况不明,导致了长期拖欠租金行为的发生及不肯归还标的物的行为。
5.押金条款约定、违约金约定数额较低。换句话说,就是违约成本过低,承租人继续使用标的物得来的利益,远远大于违约金,无畏违约行为。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租人要对租赁物状态改变的请求,无明确无书面、肯定的回复,以导致默认了承租人的行为。在合同终止时对标的物的状态确认上遇到了障碍。这是出租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租赁物的状态控制不善,导致风险的产生。
7.通常为合同执行,出租人会与实际承租人另签订租赁合同,如办理某许可证所需,常常会有一个三方协议的存在。且不说三方协议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但一个标的物出现了两份租赁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是上述案例中导致我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主要导火索。
三、以后签订租赁合同所需注意事项
1.租赁期限不宜过长。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租赁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由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过长会导致承租双方的状态长时间不能改变,不利于新情况的'发生,调整合同的相关条款。承租人在订立租赁期限条款时,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租期。待合同终止后,双方均有意,可以续订,及时修订上份合同中的缺陷之处。
2.对租赁物的描述清晰准确,做好交接书面确认。在合同中要有具体的条款对租赁物的相关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内容主要涉及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的数量、性质、用途等涉及到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尤其应规定所租赁的财产应具备承租方所拟使用的目的,避免因双方对租赁物的特性和用途理解上的分歧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利于防止索赔时,出现纠纷。若是出租时应履行特别程序或准备的出租物,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如1995年建设部规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3.谨慎选择合同承租方,尽量避免订立转租条款。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在合同订立前,要了解对方资信情况,可以通过查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查询,或通过对方的老客户,从侧面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在合同签字盖章时应及时审查合同上的承租人是否与签字盖章的姓名或名称一致。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
4.明确租金支付条款,发现违约立即采取措施。租金条款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形主要为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为了及时弥补因承租人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出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和方式,并对其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作较为具体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时,经出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承租人仍不支付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一项法定解释权,但要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才是“合理期限”法律并未明确,出租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明这一期限。
法律对此另有规定的依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应依据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条款。 5.加大违约成本的约定,守约者的保护力度增加。合同中应该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规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或是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避免简单地陈述“如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高度概括性条款,以免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对承租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九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会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能不予以支持,所以在订立违约责任条款时,应注意违约金比例不予过高。
6.合理选择管辖地。该条款常会被忽视,但管辖地的合理选择对合同纠纷的顺利解决有较大影响。不管是仲裁,或是法院管辖,应从便利诉讼及降低合同争议解决成本的角度,综合合同的具体内容选择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7.关注时效特殊性。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通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况包含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应积极跟踪合同的履约过程,发现有延付或拒付租金情况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函或催讨函或提起相关的诉讼,确保时效内积极行使该合法权利。
8.重视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相对方财产状态的关注,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手续,有助于执行程序的开展。通常在租赁纠纷中,因为合同相对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拖欠租金数额较大而诉之法院,因诉讼期限较长,承租人可能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财产,损害出租人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起诉法院后,可能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要求法院对承租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防止承租方恶意转移财产。这时就需要出租人能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若无,法院无法启动保全措施,即便出租人在诉讼中取得胜诉,因出租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最终导致执行无法开展,出租人的收取租金的权益仍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发生诉讼后,出租人应积极关注并收集承租人的财产信息,也是为将来发生争议做好诉讼准备。
9.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的邮件、传真来往,每月租金的支付凭证,各类带有公章的各类文件等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做好留存,若在将来争议发生时,都是重要的证据。这也需要合同经办人及合同履行人提升证据意识,多为公司保存一些证据资料,形成严谨的证据链,使自己成为诉讼的主动者,为公司挽回更多的损失。
四、结语
笔者通过实践中经历的真实案例的真实感受和客观分析现租赁合同条款的瑕疵点,让读者了解到如何降低租赁合同法律风险,即从订立时对租赁合同风险把控和履约过程中的时时跟踪。当然这仅仅只是笔者工作实践的体会,目的是能让读者从中吸取一点经验,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都不要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或合同履行中过程出现了问题而引发经济损失,这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来说,具有十发重要的意义。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永安镇小尹小学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利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出租服务,作为永安镇小尹小学接送学生的专用车辆,本着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准时支付合同期限内所租车辆费用给乙方(每学期结束结算一次费用)。
2、甲方不因租赁车辆而需承担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交通安全责任。
乙方责任:
1、保证本专线运行方式的正常化和合理性。保证租赁车辆证件齐全,车况良好,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准点,如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如迟到、早退,甲方有权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30元/次。
2、乙方不得在甲方用车期间无故停开,否则,停车一次甲方有权扣除本月租车费用人民币500元 (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3、乙方独立承担负责租赁车辆的季检、年审、轮胎、维修、燃料、税金、运管费、管理费等费用。
4、文明、安全行驶,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要求参与运行的司机在运行期间态度和蔼,礼貌待客。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负责车辆行驶安全及相关责任,包括乘车安全。如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有任何意外或事故发生,造成车辆和人员安全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二、租金、结算周期、结算方式:
1、租赁车辆租金标准为: 元/天。
2、结算周期按实际接送天数计算,甲方在每学期结束时必须付清本学期用车费用。
3、租赁期限:从20xx 年 9 月2 日至20xx 年7月1日止。
三、违约责任:
1、乙方接送线路、时间趟次、司机服务态度等不符合约定,经查属实,甲方须通知乙方,并给予5天期限改正,仍然未能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相关租车费用。
2、乙方在正常情况下延误1小时以上发车,扣除该辆车当天费用,若没有合理的原因逾期超过两天不出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租车金额三倍的违约金。
四、其它约定:
1、如双方有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赔偿合同两个月(以30天为准)的租赁费用总金额给对方。
2、如由于政府和交通部门明文禁止使用租赁车辆接送顾客或因不可抗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取得有关证明之后,双方友好终止本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五、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的补充条款及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 9月 1 日
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土地或房屋等相关场地建立移动通信机房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用房屋、面积及用途
1.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位于 (市) XXXX 租赁给乙方使用。
2.乙方将上述房屋楼顶或场地用来放置通信设施及设备。
二.租赁期限、租金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 X 年 。(自 20xx 年 10 月 2 日至 20xx 年 10 月 1 日)
2.乙方租用场地的年租金为8000元整(大写:捌仟元整)(该租金不含税包括乙方机房设备设施所用室内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其它额外费用。
3.场地租金支付方式为:以年为单位,以电汇方式支付租金。后继租赁期内的租金支付同第壹年支付要求相同,直至租赁期满。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其出租财产可能存在对乙方建立机房不利的情况告知乙方,否则,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和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保证其处于正常的适用状态;甲方向乙方设备提供 220伏交流电,如无法提供,需配合乙方从供电局引入,保证乙方正常用电。由甲方提供电源线、地线、光缆传输线敷设路由的接线位置。
3.甲方保证出租财产没有任何产权纠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债务抵押、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场地前办妥,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4.乙方在施工期间与相邻关系的协调问题由甲方负责。
5.甲方协助乙方搞好机房外安全工作,对进出乙方机房人员及携带物品有义务进行验证并登记。
6.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其出租场地,否则,将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7.租赁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因机房维护,附属工程施工及人员正常出入租赁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止相关人员的正常进入。否则,所产生的一切通信事故及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乙方按时向甲方缴纳电费。每度电依照1.0元收费标准(预交电费3000元)。
2.乙方按甲方指定的电源、地线接线位置布放电缆线到位,并安装计量电表一块,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将租用场地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4.乙方人员进出甲方场所,必须遵守甲方的规定。机房内发生问题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满,乙方若需续租,须于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于期满前1个月予以答复,如同意续租,双方应续签合同。
五.施工与维护
1.租赁期内,如乙方须进行基站相关施工及设备维护,甲方负责协调与相邻方的关系,保证乙方及时的、不受干扰的施工。
2.施工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工程车辆和工程人员的进出提供方便;
3.甲方应提供乙方施工时的临时用电和临时场地;
4.甲方应满足乙方施工的其他需要。
六.基站配套设施的使用
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基站配套设施,甲方不得妨碍;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租赁站址区域提供便利,乙方人员凭证件进出甲方站址区域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甲方提供进出租赁站址的条件和路径。乙方设施要经过相邻方的区域的,甲方有义务参与协调。
4.甲方应保证出租站址的正常用电,按照国家及行业等相关标准做好设备接地等工作;
5.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基站配套及相关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特别约定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拆迁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使用,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应按月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提任何经济要求。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时间不一致时以较晚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准。
4.若乙方受到阻碍,无法进入或虽然进入但收到他人的干扰,均视为不可供乙方使用。
八.违约责任
1.除供电局停电或不可抗拒情况外,甲方不得随意停电。否则,因甲方行为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任意改动乙方室外设施,或损坏乙方设备,由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甲乙双方确认签字
十.其它
1.本合同无补充协议,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方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附件(名称)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租赁合同 篇4
案情简介:
20xx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砼泵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因工程需要租用甲方的砼泵,施工地址为京良环岛南侧;租赁方式及价格为方租,每立方米10元;结算方式为月结,按小票方量计算,每两个月结算70%,结构封顶后,剩余未付款一个月内全部结清;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赁费。20xx年7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地泵租赁费74225元,被告保证在20xx年7月25日全部结清,如不按日期还款,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刘吉安为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74225元。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还款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后,未能依约及时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赁费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七万四千二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英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十四万二千五百一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六元,由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了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也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意思表现,所以也是合法有效,只是这两个合同之间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特殊合同,还款协议是原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两者之间是主从关系。
但是,不管是主合同还是从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法就都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尤其必须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然就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处罚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的被告作为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所以,其后,本案的被告没有在约定日期交付租金,已经违约。而后,本案的原告再次和被告达成约定达成还款协议,属于权利主张时期的重新计算,而这次被告在此没有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从对主合同的违约到从合同的违约,所以出租人(即本案的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从另一个层面讲,原被告之间签订时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性质为租赁合同,那么多出租人来说交付租赁物是主合同义务,而对承租人被告来说,交付租金是主合同义务,那么现在在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主合同租赁物的义务后,被告就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现在被告违反约定,不交付租金或者说不及时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就必须承担从合同规定的处罚责任,按每天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和租金。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被盖必须履行自己交付租金的义务。
另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被告不仅没有按期交付租金,且在该案的审理也没有出庭应诉辩称,所以承担违约责任是必然的。
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乙方按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2)(3)(4)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电话: 电话:
账号: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合同 篇6
甲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一:概要
乙方向甲方提供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同时有责任协助甲方办理车辆买卖与过户等相关手续,以确保甲方有一个良好的车牌使用环境,并配合甲方于租赁期内在一切可能使用身份证或其他需要乙方提供帮助时提供帮助。甲方: 身份证号: 拥有小轿车 终身所有权。
二、 租赁时间及费用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租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提供车辆指标给甲方使用,租赁费为 元/年。大写人民币: 。首付 元,大写人民币: 。余款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若因延误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收回车牌使用权。期间乙方不可中断租赁服务或给第三方使用。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证件与小客车指标书。积极配合购买新车。购买新车手续办理完成后,身份证归还乙方。
2、租赁期间,乙方不可将车牌指标租赁服务中断或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求其违约责任。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三个月的租赁费用。
3、乙方若因债权债务问题,引起车牌的连带责任及纠纷,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甲乙双方明确:本合同所指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若因乙方债务原因导致甲方实际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则乙方负有赔偿责任。
4、甲方所购新车必须在租赁期间上车辆全险作为安全保障。如车辆出现一切交通事故与违法行为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使用指标期间如甲方不购买全险则算甲方违约。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甲方如遇到紧急情况需通知乙方,比如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妥善保管车辆证件等手续。
5、租约期满后,如双方解除协议,甲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甲方带齐相关文件和协议书,收据等,归还给乙方,同时如有车辆违法等罚款由甲方承担,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车辆手续。需延期者,需事先致电乙方,并告知需延期的时间。
四、合同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分,签字后生效。
3、合同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五、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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