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租赁合同范文汇编9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赁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地下管道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高速公路地下通信管道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位于高速公路至 ,长度为 公里的地下通信管道具体孔位描述 出租给乙方用于通信光(电)缆线的铺设和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以下第种:
1.确定期限
租赁期限年,自 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协商后可重新签订合同。
2.无确定期限
租赁期为无确定期限,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均可解除终止合同,但任何一方要求终止解除合同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每 年结算缴纳一次,首次缴纳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应在每个结算年度 月日之前以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租赁期限超过五年的,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和管道建设成本等因素适当调高租金数额。
2.其他约定: 。
第四条 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乙方承租的地下管道仅用于其通信光(电)缆线的铺设和使用,其承租的地下管道的孔位的位置及使用应遵守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对我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通信管道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闽高控[20xx]5号)的规定;乙方不得将承租的地下通讯管道转租、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甲方仅出租地下通信管道的使用权,乙方自行承担其地下光(电)缆线的铺设施工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因国家规划、高速公路改、扩建需要或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等原因需收回地下通信管道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天内将所租赁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甲方,自行承担其地下光(电)缆线迁移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费用。
2.乙方承租甲方的地下通信管道期间,在对其地下通信光(电)缆进行铺设、使用和日常维护时,涉及许可事项的应经相关机关批准,并将施工和日常维护方案报甲方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并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独自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其他:。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将约定的地下通信管道移交乙方导致其无法铺设光(电)缆线,应承担年租金%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应按逾期天数承担应付款项的 %/天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3.乙方铺设、维护使用其承租的地下通信光(电)缆线未将施工、维护方案报甲方同意或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乙方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时因违章操作或不服从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种方式解决:
1.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1.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取得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进一步明确约定的,可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相关的地下通信光(电)缆施工维护方案、与本合同相互补充的会议纪要、上级有关的规定等均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遵守执行。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 份,报备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年月日
租赁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_____
订立地点:_________
出租人(市场举办者):_________
承租人(场内经营者):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市场名称登记证号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商位总数为_________个,市场开业时间为_________,设置布局见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
第二条商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_________区________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商务房),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满。
第四条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月□年)(大写)_________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性交付:_________。
2.分期交付: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商位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
1.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
2.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
3.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_________。
第七条商位的调整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归市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_________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承租人已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广告宣传
出租人应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市场的知名度。每年的广告费用投入应不低于市场年租金收入的_________%。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物业管理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_________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_________。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_________。
第十条财产保险
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出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商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_________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_________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1.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_________。
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_________日之内予以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
第十二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5)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6)_________。
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4)_________。
第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娶支出等情况;
(5)_________。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
(5)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6)_________。
第十四条市场的关闭
市场因故关闭的,出租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双方应于_________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年)租金的____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商位的,按(□月□年)租金的____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_________。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_________%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商位交付后_________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_________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罚款三次以上,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因过错造成商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6)_________。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承租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附件
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略)
租赁合同 篇3
一、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包括哪些条款?(内容)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不定期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五、租赁物的交付和使用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六、租赁物的维修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七、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改善租赁物、增设他物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九、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收益权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租金支付期限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第三人主张权利
[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十三、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十四、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十五、租赁物毁损、灭失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六、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十七、共同居住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十八、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甲方将其位对面 号至 号楼房2至5层出租给乙方,每层面积为150平方米,并由乙方自主分租,甲、乙双方严格遵守以下合同内容:
一、期限: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五年。
二、租金:乙方每月付给甲方租金人民币:每层楼为人民币()。
三、押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支付给甲方押金为人民币:(正),合同到期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利,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全额退回乙方押金为人民币:()。
四、装修期间:甲方自交楼给乙方开始,给乙方免租50天(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50天)作为装修期。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限期收取租金。(每月租金10号前交)。
2、甲、乙双方有权利增加相关设备,如水电设备,消防设施等。
3、甲方交楼给乙方时必须办好房屋出租证。
4、甲方交楼给乙方的标准:
(1)水源、电源到一楼门口。
(2)内墙四面粉白。
(3)每层楼均铺地砖、卫生间。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将楼层内部自主分隔,并出租给租户。
2、乙方有权向租户收取租金、水电费等其它费用。
3、乙方义务在收楼后保证每层楼水电到位,并安装排污设备。
4、乙方共投资人民币:(¥)负责供水、排污、安装水、电及部分隔墙、铁门等设备。
5、合同到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不得擅自迁拆相关固定设备。
七、乙方有权在6楼天面自方搭建,合同到期不得拆迁。
八、如门窗等意外损坏,乙方要装好。
九、交楼后,乙方在出租期间,如发生人员伤亡以及其它任何意外事情,由乙方全部负责。
十、6楼三个房间在合同生效期间免租。
十一、以上合同内容由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严格遵守,如由有一方违方,将付给对方相应损失赔偿。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5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常熟市开发区滨江易居,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所有权人朱本生。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居住;不得用于商业及个人生产加工。
(二)甲方、乙方双方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派出所办理人员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来人员的,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应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卫生清洁,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气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未续签的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天告知对方,否侧加收一个月房租。
(三)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告知对方。乙方提前解除加收一个月房租给甲方补偿,甲方提前解除延长一个月租期给乙方补偿。补偿金额 元。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交三个月押 个月。 首次收款 元,其中房租费 元,押金 元。水表底 吨(分表1底数 吨、分表2底数 吨) 电表底 度 、气表底 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物业费由甲方承担,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设备维修
一、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护好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在不超过 元以内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支付费用。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发生事故造成房屋及第三人伤害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及第三人。
4、租赁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伤害及损失,各自承担各自部分。
5、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进行检查、修缮,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费用达日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7、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者添置新物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8、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如由此引起的提前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需承担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第九条
煤气、天然气:每晚睡前及外出应关闭总阀,灶头点火应先打火后开煤气。电源外出时拉掉总闸。一楼住户当室外气温低于2°时应开一个水龙头滴水,以防管道冻坏。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6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应该主动找房东进行续签,如果不续签就应该即刻搬离,不续签也不搬离的需要缴纳违约金吗?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租赁合同到期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搬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租客仍然继续居住,那就表示双方默认了两者间的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方可以随时终止终止合同关系。如果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不续租的,应立即搬离,如果继续居住的,房东可要求房客支付房租,房子拆迁时,可要求房客立即腾房。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租客予以相应的补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租客搬离,那么,可认为是房东要单方违约,要支付房客违约金。由于租赁合同未到期,临时通知房客搬迁,可能会对齐生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房东应该对房客做出一定的补偿。
违约金的形式: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7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方(出租人):
性别(自然人需填写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人需填写项):
负责人(法人需填写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人):
性别(自然人需填写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人需填写项):
负责人(法人需填写项):
地址: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租赁展位事宜,订立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展位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展位
乙方承租甲方展会展位,编号: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平方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展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展位租金为人民币元。支付时间为:
2、该展位租金支付方式为:
(1)现金方式,交付地点为:
(2)银行转账方式,乙方转至以下账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1、甲方交付该展位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租赁保证金。支付方式同租金支付方式。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水电煤气等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五日内无息如数返还乙方。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展位而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房屋专项维修金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金额承担,支付方式为。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为乙方提供展位及相关配套设施和展示条件,保障乙方正常展示。
3、分商品档次的定位、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形象设计监督、公共关系协调、人员培训等。
4、建设及维护。
5、租金中包含展位租赁费、物业费、电费、供暖费等所有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同时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3、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规
4、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展位制作费用。
5、爱护并合理使用展区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展位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展位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非乙方承租展位范围广告发布权归甲方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展位,经甲方书面通知未改正的。换展位的。
(4)逾期日未支付租金的。
(5)违反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15日2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展位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展示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的违约金。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租金不退;若预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展位。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展位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天,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6、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展位的,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泄露及不正当使用。公开、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须支付违约金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双方联系方式为合同抬头处所填写,如有变更,则及时需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有任何通知,仅需按此地址发送邮件或电话通知即可。
乙方紧急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如下方式处理:
(1)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2)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款项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租赁财产及租赁费标准(均以天为单位计算租赁费):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实际数量、质量以出租方出库清单为准。承租方当面核实产品数量、质量后在出库单上签字认可。出租方不承担因设计、施工及拼装等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出库后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一、租赁单价:
二、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租赁设备材料归还入库止,双方约定承租方承租周转材料总量约计 吨(最终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租用时间不低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租赁费用,超出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租赁费(以承租方签字认可的出租方设备材料出库清单的日期当日起计算至租赁设备材料归还入库之日止)。如承租方存在跨年度工程,因停工原因暂停施工,承租方需出具书面报停报告,双方商议并经出租方盖章签字确定后,方可认定报停生效,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天,报停期间不收取租赁费。承租方报停期间如有继续施工行为,租赁费连续计费,报停无效。
三、租赁押金、费用的支付方式:
1.本合同租赁周转材料约计 吨。
1.1承租方需一次性交纳租赁财产保证金 元整(保证金大写:);
1.2承租方提供担保: ,承租方签订合同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2.出租天数按当月天数结算。租赁费用在当月20号结算,并在当月30号前付清租赁费用。待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归还租赁周转材料后,双方最终结算时可优先以押金抵减租金,多退少补。
3.本合同租赁周转材料由承租方在出租方场地自提,所租赁周转材料在出租方场地的装、卸车可由出租方负责组织,所发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运输往、返运费;租赁周转材料在出租方场地的装、卸车费用 元/吨/次,分拣费 元/吨/次,扶吊费 元/吨/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4.以上租金、保证金、押金、维修费、运费、丢失赔偿等所有费用必须汇入合同约定账户。
四、租赁物的保养、维修责任:
承租方在使用和报停期间,租赁周转材料应妥善保管、使用,确保周转材料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等相符,周转材料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承租方在归还周转材料前,应对所租赁周转材料表面的砂浆、杂物、焊接件等自行清理、维修,达到出租方出库标准方可入库,如不清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清理费用。清理费单价如下:钢架管: 元/根、扣件: 元/套、碗扣支架: 元/根,顶、底托(丝杠): 元/个。
五、损坏赔偿事项:
租赁物的损坏认定及赔偿明细见附件。
1.碗扣支架:确保租赁物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相符,租赁物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对租赁物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新物原值的100%赔偿。
2.钢架管、扣件:租赁材料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钢管长度被截短应由承租方赔偿被截短钢管原值的50%,如钢管出现活弯可修的状况即按5元/根收取修理费用,钢架管如有烧焊、压扁、死弯、断裂则视为报废,扣件断裂、缺盖、变形视为报废,对租赁材料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新物原值的100%赔偿,钢架管 元/米,扣件单价 元/套;
3.模板:承租方在归还租赁物前,应对租赁物自行维修、清理,达到出租方出库标准。若不进行维修,出租方应收取原物造价(租赁物原价的)15%-40%的维修费,钢模板在未报废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修理,但承租方归还时必须将砂浆、焊接等杂物清除干净,否则出租方加收清理费 元/平方。
4.其它约定事项: 承租方在租赁使用期间应妥善保管、使用,确保租赁物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相符,租赁物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钢模板筋板损坏丢失赔偿 元/米,钢模板打洞:14mm以下每个 元;超过14mm模板报废;面板轻微变形可修复的 元/块,边板严重开裂和模板面扭曲变形无法修复及模板面打洞超过四个以上一律视为报废。对租赁物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 元/吨赔偿。
六、出租变更:
承租方承租的物资仅在 项目工地使用,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周转材料转让或转租给本项目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变卖或抵押,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收回周转材料,承租方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与承租方未按合同全面履行即构成违约。
1.租赁费用当月20号结算,当月租赁费支付办理期为10日内,如延期支付租赁费,承租方需另承担违约金(自延期之日起按应收金额的 %每日收取违约金),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除收取违约金外,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随时收回租赁周转材料,发生所有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2.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其中一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承租方存在擅自转租、中途退租的、擅自拆改设备等行为的,须向出租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如出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5.本条所称“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八、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九、其它约定事项: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附件
租赁合同 篇9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完损等级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个月或空置__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_方承担(); 所有权属______方()。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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