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时间:2024-07-20 10:03:28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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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自查报告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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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自查报告通用

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自查报告通用1

  根据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公立一老机构开展价格自查工作的通知》及卫生健康局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价格自查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迅速自查

  我院在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对文件在全院进行了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按照文件要求的价格自查重点内容开展院内价格自查工作。

  二、自查情况

  (一)价格管理体系的设立情况:我院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已设立马关县金厂卫生院价格管理委员会及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因我院人员有限,故配备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无专职人员。

  (二)价格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我院已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并建立及落实包括《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中的10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价格调价管理制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价格自查制度、价格投诉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奖惩制度、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三)价格执行情况:我院始终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

  标准收费,无自立项目收费,也无提高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行为情况,我院所有收费均按照医保系统规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严格执行。

  (四)药械规范管理情况:我院严格按照药品耗材进销存相关制度,所有耗材均是根据临床报送需求后按正规程序采购,我院已建立医疗设备管理及使用制度,无设备使用不规范、医疗记录不规范的情况发生,更无为患者提供医疗以外的强制性服务情况。

  (五)价格公示情况:我院已在院内醒目位置对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耗材的价格进行公示,价格发生变动时,我院均已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并在显著位置公布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自查报告通用2

  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自查报告根据市发改委、市监察厅、市纠风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院对目前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在全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后,我院立即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主任、护士长为成员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了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机构及职责。接到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文件的后,院领导及时审阅,切实领会精神对自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药剂科、微机室负责人对医院药品、耗材销售价格进行了逐一核对,财务科负责人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审查,确保我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准确无误。

  二、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收费

  经自查,我院医疗收费价格始终按照《西宁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要求在严格执行,全院统一收费,无自立项目、无自定标准收费、无分解项目收费。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以省血液中心的价格为准,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收费坚持按规定价格标准执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在电脑上统一将一次性材料单独标识出,进行一次性材料的统一管理。通过电子大屏幕以及科室公示牌将部分医疗价格收费及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并执行公示收费。

  目前医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主要按以下标准严格执行:

  1、根据青发改(20__)515号文件精神,我院严格执行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下)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5%;购进价格在50—100元(含100元)之间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0%,但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最高不得突破25%。

  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__)440号精神,调整了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

  3、目前医院一次性卫生材料加价率为15%。

  通过此次活动,对院内所有药品销售金额排序在前十位的品种进行了价格下浮10%的调整。对院内抗菌药物销售金额排序在前三位的品种进行了价格下浮10%的调整。未发现我院存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乱收费现象。

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自查报告通用3

  根据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黄食药监安[20xx]11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法和GSP管理规定,我院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新明乡卫生院成立于1950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抗菌素、化学药制剂。药店经营地点位于黄山区新明乡招桃村,药房经营面积35平米,经营药品品种约240余个,所有经营行为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要求,开业以来无销售假劣药品记录。

  医院坚持“顾客至上、诚信第一”的经营宗旨,始终把GSP作为企业质量管理的唯一标准。自20xx年医改以来一直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

  经自查,本院安全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如下:

  1、企业依法经营,在醒目位置悬挂证照,并按规定接受年检。

  2、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

  3、依据GSP标准,已制定一整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

  4、企业设立质量负责人,负责处方的审核;从事药品经营、保管、养护人员,已通过市药监局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企业全体员工,都通过了健康体检,建立有健康档案;行业要求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均严格按照处方销售和登记规定执行,不销售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无文号产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况;无销售假劣药品、走票过票、出租柜台、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情况。处方药、外用药、拆零药均按GSP要求分柜摆放。

  5、未经营中药饮片。

  6、未在媒体发布任何有关药品与非药品广告。

  7、抗菌药物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

  8、营业场所宽敞明亮,清洁卫生,药品销售陈列柜分别设立,防鼠、防虫措施有效,电脑、温控等设备配置齐全。

  9、企业已建立首营品种和首营企业档案,从合法企业进货,并签订有明确质量保障条款的协议书,购进发票完整,确保可追溯性。

  10、购进的药品严格按照规定逐一验收,并建立了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养护记录。

  11、药房内无违法药品广告和宣传资料。

  12、在岗人员持续积极开展业务及法规知识等继续教育活动,记录保存符合行业要求。

  13、药房内设顾客意见簿、药品质量监督岗、忠告语、服务公约公示牌公开;设立有过期药定点回收箱及服务咨询台。

  14、营业人员着装整齐,佩戴服务卡,做到文明,热情,周到的服务。

  15、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等高风险产品和设备类医疗器械自查,包括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设施与设备、购进与验收、储存与保管、使用、维修保养、不良事件监测管理情况等均符合要求。 。

  特此报告,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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