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转让合同(合集7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转让合同 篇1
出租人:__艺“塑”人“身”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位于鸿祥大厦4楼艺“塑”人“身”培训场地从事_舞蹈培训_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场地租赁的使用时间
乙方承租甲方场地,预先制定好使用时间。
自 日____时起至__ 日__ 时,共计____时。
2.甲方须于____时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的使用权。
第二条 租金
1、大舞蹈室_500元/半天(4小时)、150元/时 ,小舞蹈室 300元/半天(4小时)、100元/时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于_____日前付款。
2、租赁期间的水电费。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3、每日准时为乙方开门、锁门,负责相应的安保工作。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动。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应按期支付租金。
4.不得将场地转租至第三方。
5.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
第四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场地的专用权。
2.乙方对租赁场地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场地,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场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场地的交接
1、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将己方物品搬出租赁场地,乙方逾期_________日拒不搬出己方物品的视为乙方放弃对该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滞留于租赁场地的乙方物品。
第六条 时间调整的注意事项
1、乙方如需调整时间,应提前告知甲方,然后根据甲方的决定执行。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调动租赁时间。
2、其他事宜双方本着共同解决的心态协商解决。
第七条 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共同解决的心态商议解决。
甲方(章):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转让合同 篇2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承转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已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转让车库位置
甲方转让车库为:
第二条 车库的面积及转让价格
甲方所转让的车库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付款及转让方式
一:由于目前本车库无产权证。因此,在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需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整;甲方需协助乙方在开发商处办理车库的合同变更等手续。(与开发商协商车库变更手续由乙方负责,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
二:截止至 年 月 日前该车库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部结清。(包含:物业费,水电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违约:无论任何情况,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
2、甲方违约责任:
(1)支付本协议车库转让金额 的违约金。
(2)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违约时,本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收回房屋时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及补偿的费用)。
3、乙方违约责任:
(1)支付本协议车库转让金额 的'违约金。
(2)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违约时,本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
(3)恢复本房屋原貌,或支付由于恢复本房屋原貌所需要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本协议规定之条款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而定,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充分了解,并且自愿遵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苗圃转让一事,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将名下苗圃场地使用权、现有苗木及厂房一栋(七间)整体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注:原与花园村合同期至20xx年3月6号止,20xx年起,土地承包租金由乙方支付)
二、甲方理顺花园村及五组村民的事物,做到不留后患。
三、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须将全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经甲方确认相关款项到账后,转让合同正式生效。若一方出现违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转让后,甲方与花园村的`合同中止,甲方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乙方,由乙方与花园村及五组履行合同。甲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以便执行与存查。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账号: 开户行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北京_____大学计算中心
乙方:大学
合同号:
北京_____大学计算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大学(以下简称乙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基于目录服务的校园网用户管理系统》一事,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附件一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基于目录服务的校园网用户管理系统》的相关软件产品一套,并提供系统集成服务。
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内,如相关各子系统有升级版本,免费向乙方提供。
3、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软件技术及使用说明书》一份。
4、甲方在合同签字后二周内负责为乙方现场或远程安装、调试系统,直到正常运行。
5、甲方在系统正常运行后为乙方提供三个月的临时license供系统试运行使用。
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软件转让费后为乙方提供永久license。
6、甲方负责为乙方培训技术人员。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支付《基于目录服务的校园网用户管理系统》的软件转让费人民币60,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
2、本合同签字后,乙方二周内支付预付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整。
3、甲方为乙方安装、调试结束并经试运行和双方验收后,乙方一周内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肆万伍千元整。
4、试运行开始到组织验收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5、甲方汇款帐号:
开户行:
帐号:
收款单位:北京_____大学财务处(计算中心)
6、乙方负责支付甲方现场安装、调试及维护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
7、乙方应在软件安装前一周准备好系统环境,对系统环境的.要求,请参见附件二。
三、《基于目录服务的校园网用户管理系统》软件受版权法保护,全部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为乙方安装软件后,未经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或转让本合同涉及的任何软件。
四、售后服务
1、咨询服务:咨询电话:
2、维护服务: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现场及远程两种方式的免费系统维护服务。
五、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不可逾越的因素而不得不终止合同的执行时,甲方将不退还乙方支付的预付款。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北京大学计算中心xxx大学
年月日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5
买车方(甲方):
买车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北京现代牌叉车转卖给乙方,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
1. 该叉车于 年月日成交。成交价格人民币万仟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款。
2. 甲方保证该叉车来源合法,保证该叉车无产权纠纷。
3. 甲方将该叉车的`状况(包括外观、性能等)向乙方作了无保留说明,乙方已将该叉车状况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购买。
4. 甲方将该叉车转卖乙方后,该车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交通违章事故等一律有乙方负责。
5.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6. 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6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件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债权的转让或债权让与,是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的合法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而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且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包括合同的义务内容;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第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第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转让通知是绩权转让的必备条件,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债务人应出具收到通知的。对于债务人的通知,一般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由新债权人进行。新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关于合同权利已经转让的证明文件。如果未尽通知义务,债权人对合同权利的转让就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原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委托合同、赠与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权利的转让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因而也禁止转让。但如果债权人承担新增加的负担或风险的除外。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那么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一般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转让人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并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让人,并将转让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无偿转让债权,转让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但转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受让人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转让人不负担保责任。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
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具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情况: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权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遭遇不可抗力;可撤销合同,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
抵销权
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进行清偿,按照对等的数额相互充抵,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互相消灭,不再履行。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其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抵销的实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即当事人互有可以抵销的债权;在存在抵销的债权时,债权必须是均已到期;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或同一性质的债务,不同性质或不同种类的债务是不能抵销的;抵销的债权必须属于法律所允许。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抵销的债务不能进行抵销。如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抵销。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时,主张抵销的,应当及时向债权转让人发出抵销通知,抵销的通知在到达债权人时,即可发生的效力。但是,抵销的通知中不得附加任何的条件或者期限,否则,抵销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与限制;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合同义务的转让,只要依法进行,是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义务的转移首先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于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方面是不相同的,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可能对债权人实现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影响,在债务人更换后,新债务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并且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被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合同义务的转移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由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合同中原债务人的义务。主债的全部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不发生变更,并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由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一部分债务,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成为新债务人,而第三人仅就其与债务人签订了转让债务的协议部分承担合同义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再如,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的继承权、抚养权、著作权等不能随原债务人转移义务而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的抗辩是基于原债务人所享的对债权的抗辩而存在,如果原债务人没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也就没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转让合同 篇7
【摘 要】合同转让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使用性。债劝让与、债务承担、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合同转让制度的三大组成部分,其功能各异,集体规定也有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 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关键词】合同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在日常合同关系中因债权债务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却屡见不鲜,材料所诉述的情况,我认为丙公司可以采取向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进行债务的转移,就是让债务人甲所欠的100万还给债权人丙,此举乙只需通知债务人甲即可,但需取得债权人丙的同意,如不同意则无效,不能进行债务的转移。关于债务的转移的相关知识和问题如下:
一、转让制度的现状分析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以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债务承担制度同样也经历了由不承认至一定条件下允许的演变经历。我国民法①也承认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旦转让,就会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及相对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就转让方与受让方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将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或取得转让方的权利,或承担转让方的义务,或兼而有之。而转让方将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方代其位;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与转让方或一同成为债权人,或一同成为债务人。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转让不可能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为该活移转的两种情况中,无论是合同的承受,还是企业的合并,都是全部转让,由此可见一班。另一方面就转让方与相对人而言,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以后,相对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履行,而应当向新的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如果相对人仍向转让方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
二、合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
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能够被让与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其转让行为为无效。如果受让人因此遭受损失,让与人应予以赔偿。因可撤销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权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也可以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但是,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或者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
2、合同权利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债务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合同债务的协议,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依据。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课转让性并非所有事的债权都可以转让的。《合同法》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一是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可以转让的。此种权利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否则会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二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经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一致协议① 郭明瑞、房绍坤:《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② 王玉梅:《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即可移转权利于受让人,但如果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仍然对让与人履行合同。若债权让与的效力在让与合同成立时也对债务人发生,则意味着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让与的事实而对让与人实施履行的行为无效,这显然对债务人不公平。《合同法》所确立的原则是让与通知主义,即只要让与人将让与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让与便对债务人发生了法律效力。实践中,因交易内容不同,让与通知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即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和受让与人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在债权全部让与的情况下,让与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合同债权;债权部分让与的,原债权人就转让的部分丧失债权,与受让人一起就各自的部分,享有独立的债权。让与人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包括债务人的住所地、履行方式,并应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占有的担保物等。让与人对出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负责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因权力瑕疵给受让人造成损失,让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即债权让与对让与合同当事人之外关系的效力。一是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全部转让的,让与人与债务人完全脱离关系,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权部分转让的,让与人就转让的部分与债务人脱离关系,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其受让部分履行债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务,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二是对保证人的效力。债权让与一般不增加保证人的风险和负担,所以原则上保证责任并不受债权让与的影响,只是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让与,保证人就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事先有保证责任仅限于特定债
权人的约定,那么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发生债权让与后的保证责任。四、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的诉讼主体变更债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债的义务主体是债务人。债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就可能引起民事诉讼,作为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既顺理成章,也符合法律规定。材料中,当债权债务转移以后发生纠纷时,需要确定诉讼主体。前文我们简述了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以及成立要件,这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对债权债务转移成立的基本要求,也是债的当事人在转移债权债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所以,
⑴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⑵在债务承担情况下,债务人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退出债的关系,否则引起诉讼,原债务人仍然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⑶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时分两种情况,法定的概括转移无须通知、同意,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的成为合同当事人,也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意定的
概括转移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后才能退出合同关系,从而排除诉讼上的主体资格,充其量也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些债务人或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因出现不可预料之情事可能出现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新债务人,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我国,债务承担应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属于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即只变更债务人,但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承担的特征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完全或部分的替代债务人的地位;如果债务得不到履行,债权人得向第三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债务承担的实质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承担人承担的债务必须是可转让的债务。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或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
第二,债务承担须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这是债务承担的本质特征。
第三,债务承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第四,依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务承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债务承担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债务承担的形式要件应要求债务承担必须依书面协议成立。
五、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1、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享有对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在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须事先取得处分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追认。
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转让合同】相关文章:
厂房转让合同-转让合同07-25
汽车转让合同-转让合同07-25
网站转让合同合同转让合同11-12
车辆转让合同轿车转让合同09-21
个人房屋转让合同-转让合同07-25
转让的合同01-11
经典转让合同01-15
转让合同10-28
(精选)转让的合同07-16
转让的合同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