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转让的相关知识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或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或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同时又承受债务。上述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第二种是债务转移(债务承担);第三是概括承受。合同的转让,体现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这一特性。
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或代债权人接受义务的履行。合同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合同转让时,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转让,虽然在合同内容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出现了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故合同转让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应归于消灭,由新的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债权人享受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法理,债权的转让一般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因为只要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仅是改变债权人,一般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而债务的转让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与能否满足债权有密切关系。我国现行立法对《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已经有所突破。如根据《担保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80条、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依法转让、是通知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而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得到债权人的许可。
二、合同转让的要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为法律所承认,因此它们的转让也不为法律所承认。
2.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须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单独就债权、债务转让或者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必须有合意。
(三)关于是否允许利用转让合同牟利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转让不得牟利。这一规定的背景,是计划经济体制。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适度的投机,允许以商业目的转让合同,对加快商品的流通速度,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也就是说,牟利未必都有负面作用。当事人订立合同,要有一定的成本。转让合同时,除了收回成本以外,牟取适当的利益,符合交易的规则,也不会危害合同当事人、受让人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之后的《担保法》(1995年6 月30 日颁布)已经允许债权作为交易的标的,如规定债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
《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合同转让是否可以牟利的问题,但从其精神实质上看,是允许债权、债务作为交易标的的,既然如此,当然应当允许利用转让合同牟利。允许合同的有偿转让,是符合《合同法》鼓励、促进交易的价值目标的。
三、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标的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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