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合同

时间:2023-07-09 08:40:25 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转让合同[精选]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转让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转让合同[精选]

房屋转让合同1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年出生,

  住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年出生,

  住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买卖双方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资源成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标的。

  卖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间上下_________层楼房(房屋)包括(座落:_________,范围:东_________西_________南_________北_________,)一次性出卖给买方所有,该房屋的占地范围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买方享有。

  二、价款。

  该房屋买卖(占地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成家价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佰拾万仟元)。

  三、交付。

  ①房款交付。

  20xx年xx月xx日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 _________元(可抵作房款),20xx年xx月xx日前向卖方交房款¥ _________元,余下房款¥ _________元,买方于20xx年xx月xx日前向卖方交付。附加条件:若买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付房款,卖方有权解释本合同,交款以卖方出具收据手续为准。

  ②房屋交付。

  卖方于20xx年xx月xx日前向买方交付该整个房屋,同时将房屋的产权手续_________交付给买方。

  四、变(过户)。

  买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卖方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的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其中含开发商房产证押金肆万元整,待房产证办齐付开发商肆万元,房产证办齐办不齐与卖方无关。

  五、其他条款。

  ①卖方确保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确保该房屋没有担保债券、没有抵押、查封、拍卖等,债权债务由卖方承担。

  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该房屋的.债务及纠纷由卖方承担,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该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买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若有一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总房款额的_________ %,并赔偿响应损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2

  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如下:

  一、乙方将其使用的位于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2,建筑面积:46.31平方米,的公有使用权房屋转让给甲方居住或使用。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叁万 元整,(小写)元整。

  三、借款合同办理完之后,才可以办理《房屋转让合同》,本合同规定乙方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时,甲方可以通过处置担保房屋以收回乙方所欠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法律上限规定)。

  四、甲、乙双方同意在 20x年04月10日以前乙方不能还清向甲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时,乙方同意甲方处置该房屋,乙方承诺全力配合甲方办理上述房屋再转让手续,包括交易、更名、过户、代收房款等相关事宜,并在借款之日起就此进行转让公证,房屋所有相关手续由甲方保管。乙方承担转让公证的有关费用。转让书由甲方保管,如乙方反悔,在甲方收回全部借款及利息后,转让书交还给乙方。如乙方反悔,甲方拥有该房产的永久使用权。

  五、甲方于 20x年10月11日,担保房屋转让款人民币(大写) 叁万 元整,(小写) 30000 元整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据。

  六、如果乙方在上述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偿还借款 或转让该房屋,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足额的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违约金金额按如下确定:从违约之日起,每经过一日,乙方按照借款的5‰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将借款及违约金全部支付给甲方为止。

  七、甲方承诺在 20x年04月 10日之前如果乙方按时交付利息,甲方不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如乙方在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转让该房屋,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按日足额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提前收回借款或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双方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单方处置担保房屋方式解决。

  (1) 如果因乙方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时。

  (2) 乙方遇重大疾病、死亡、失踪。

  (3) 其他足以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

  九、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3

  转让方(甲方):

  男

  身份证号:

  女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愿将自有的位于 房屋包括地下室转让给乙方,甲方现持有 颁发的 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上述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该款项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房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三、在乙方付款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房屋及与房屋有关的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协议等证照、文件资料,乙方应在交付清单上签字确认。

  四、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资料。如甲方迟延履行该义务,每日应按购房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房屋交付前如有应缴纳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房屋过户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等均由乙方负担。

  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房屋有完全的所有权,该房屋在向乙方转让时不存在未付费用、未抵押、未出租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纷而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时,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八、本协议生效后,在将产权证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屋交付乙方占有使用后,如遇国家拆迁,所得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交付后房屋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附:1、甲方身份证、结婚证;

  2、乙方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房屋产权证。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4

  编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XXX身份证号码:______地址:______

  委托代理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xxx身份证号码:_______地址:______

  委托代理人:×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促成委托人订立《房屋转让合同》,并完成其他约定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居间服务,是指居间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向甲、乙双方报告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媒介服务及代为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的服务。在甲、乙双方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同时,居间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计酬标准向甲、乙双方收取报酬。

  二、房屋基本情况

  2.1、坐落(门牌):_______

  2.2、建成年份:20xx年XX月XX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权属:□√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其他

  2.3、房屋类型:□√住宅□×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铺□车库□厂房

  2.4、建筑面积:____,户型:____

  2.5、装修与设施:精装修,有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微波炉,油烟机,热水器,电话等等

  2.6、抵押情况:□√无□有租赁情况:□无□有(租期至×年×月×日)

  2.7、房屋内(外)设施、设备存在有偿转让事宜的,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2.8、经丙方的居间服务,乙方对上述房屋的所处位臵、权属、用途、环境、建筑年代、性质及内部设施(含设备)情况均已了解,并同意受让上述房屋。

  三、甲方交易条件:

  3.1、委托丙方以人民币:贰百叁拾伍万元整的价格出售上述房屋。

  3.2、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0日作为丙方促成签约期。

  3.3、委托丙方按银行资金监督支付的有关规定代为收取受让方的购房款(自行交割部分除外)。

  3.4为表示出售房屋的诚意,甲方选择下列第2项交易保证方式:①交付出售定金人民币×元整,并由丙方代收保管。②交付“三证”,并由丙方代收保管。若甲方要取回“三证”则应支付与乙方对等的定金伍万元。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转为过户费用。

  3.5、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过户手续。

  3.6、交房时间:甲方约定在其他方式款清条件下,将房屋交于乙方

  3.7、本合同签订同时,甲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元整(大写)。

  四、乙方交易条件

  4.1、乙方委托丙方以人民币__贰__百__叁__拾__伍__万__元整(¥___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

  4.2、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屋之购买的诚意,向丙方交付购房保证金人民币伍万__元整(¥____元),若甲方同意此购买意向并在本合同上签字认可,此保证金即转为购房定金由丙方代收保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转为过户费用。

  4.3、税费承担方式:交易双方涉及的过户费用、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下同)、中介服务费承担方式采用双方各承担。

  4.4、税费支付时间:买卖双方涉及交易的相关过户费用、税费、中介服务费,于《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于丙方,由丙方代收。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见物价局文件及各公司店内明示。

  4.5、委托丙方按银行资金监督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房款代为支付给卖方(自行交割部分除外)

  4.6、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过户手续。

  4.7、本合同签订同时,乙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人民币:__贰万__元整。

  五、丙方促成签约期

  5.1、乙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0日作为丙方促成签约期。在此期间内,甲方支付了出售定金或交付了《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三证”),由丙方代收与保管,并在本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则依约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5.2、在此期后,甲方无法接受上述交易条件,则丙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转让合同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以最后一方签订本协议的日期为准)起15日内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具体时间由丙方安排。

  七、甲、乙方违约条款

  7.1、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期限内,甲方不得取回定金。

  7.2、若甲方毁约,则甲方同意将所收保证金的50%于当日支付给丙方,作为居间服务费的补偿,另50%于当日支付给守约方。

  7.3、若乙方毁约,则乙方同意将所收保证金的50%于当日支付给丙方,作为居间服务费的补偿,另50%于当日支付给守约方。

  7.3、丙方中途毁约的,应向甲、乙双方双倍返还代理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7.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房屋转让合同》无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八、协议履行

  8.1、甲方同意以上述条件出售房屋,并认可由丙方代收和保管乙方的购房定金。

  8.2、乙方同意以上述条件购买房屋,并认可由丙方保管甲方的房屋三证。

  8.3、三方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依约前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或未履行本合同的,丙方可根据守约方的要求依约将违约方交付的房屋交易定金转交给守约方,同时本合同终止。若甲方提供了房屋“三证”原件作交易保证的,待甲方支付相应定金后,返还“三证”,同时本合同终止。

  九、丙方承诺

  9.1、妥善保管“三证”、在居间服务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不赚取非法差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9.2、丙方应在其合法权限内,按约定时间完成甲、乙双方的委托事项。

  9.3、如上述房屋符合交易条件,且甲、乙双方已将交易所需资料及所有款项准确、齐全的交与丙方后,丙方应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如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乙双方赔偿已收代理费的0。3%直至退完为止。但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资料欠缺、延误或中途退件的。又或交易管理部门(含银行、公积金中心)等调整审核日期的,丙方承诺的工作日顺延。(注:本合同所指符合交易条件内容:房屋产权清晰,出售方和受让方交易所需款项、资料缴齐、且权属过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十、遇下列情况的,三方免责,互不追究违约责任,返回原状。

  10.1、遇不可抗力因素的。

  10.2、本合同签订后、房产管理局受理前,该房屋被证实列入动迁或市政府成套改造范围的。

  10.3、法律、法规、政策更改,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一、特别约定: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

  11.2、本合同所涉及房屋成交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承诺此价格为真实的成交价格;丙方按此价格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如在当地财政局农税征收部门审核过程中,被认定申报价格过低的、或虚报成交价格被查实的,甲、乙双方需按主管部门认可的申报价依法纳税,不得以此影响过户手续的正常履行。

  11.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导致丙方无法继续办理权属过户手续的,在争议未能协商解决之前:

  a、甲方同意暂不收回上述房屋的主要证明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

  b、乙方同意暂不取回由丙方代保管的房款部分。

  11.4、甲、乙双方可以就房屋转让事宜订立补充说明,其补充说明的执行以甲、乙双方的约定为准,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1.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应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但甲、乙双方需各向丙方支付50%的代理服务费。

  十二、争议解决:

  12.1、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三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13.1、本合同在签订前,丙方已向甲、乙双方告知及解释相关条款,并提请甲、乙双方注意;在甲、乙双方理解并确认的前提下,三方签订本合同

  十四、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其它:

  甲方(签字):____乙方(签字):_____身份证号码:____身份证号码:_____代理人:×代理人:×地址:_____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联系电话:______甲方共有权人(配偶)意见

  丙方(盖章):_______签字:×身份证号码:×经办经纪人: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房屋转让合同5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转让合同6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_房屋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房屋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款项,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房屋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营业设备等全部归乙方。

  四、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乙方接手前该房屋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房屋,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房屋转让合同7

  房屋转让方:(甲方)

  房屋转入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经双方公平自愿协议,甲方将自己修建房屋一栋永久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新修建房屋约_____m,该房屋座落于_____。

  二、该房屋转让之时包括晒坝在内。

  三、甲、乙双方协议该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四、双方协议,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将该房屋转让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将出示收款收据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宅基地无四界畔纠纷,在今后乙方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发生四界畔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

  六、该房屋于xx年xx月xx日,一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老幼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反悔,否则,将承担违约金(元)人民币,并承担乙方所受相关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公平、自愿达成,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收执保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因供求关系,甲方自愿将石阡县汤山镇高楼村红桥组宅基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字号______________号)转让给乙方修建房屋,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利原则,避免今后出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将其所属石阡县汤山镇高楼村红桥组宅基地总面积71.4m2(转让价为2880元/平方米)公摊面积15m2(转让价为800元/平方米)转让给乙方,共计转让价为217632.00元,另基础造价8000.00元,乙方应付甲方转让价共计225632.00元。

  二、双方协定变更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把该宅基地上的电线协商挪开,水电由甲方在修建房屋前负责安装到该宅基地,修建房屋时,二楼以上前挑1米,后挑80公分,挑出部分不再另外计算费用。

  四、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于20____年8月30日付甲方166000.00元,余款60000.00元于20____年古历3月底付清。

  五、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六、附加条款:

  1、今后甲方及其家属和后代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提出该宅基地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若甲方单方面发生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

  2、今后该宅基地如被国家征用或再次转让及他人置换,甲方必须无条件出面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乙方因该宅基地以下所获的所有赔偿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转让合同9

  甲方(出卖方):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______

  丙方(居间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信息描述

  一、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以该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为准)。该房屋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所有权人为____________。

  二、房产权属转移时,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状况见附件二。

  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装饰状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该房产已做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房屋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此价格包括: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室内不可移动之装修□空调□及其它。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认可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现金支付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____________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该定金待过户当日,自动转为购房款;

  2)甲乙双方在丙方协助下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60%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甲方在缴清本合同第五条第三项房屋交付前各项费用后,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10%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支付给甲方。

  2、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____________日内,另外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连同先前支付的定金一并作为首付款。乙方应将该房产的首付款(该房产的成交价格减去银行实际贷款额)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暂存丙方指定帐户,待房屋产权过户当日,划入甲方帐户□;2、乙方将首付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3、暂存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内,由银行监管该部分资金,待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完毕日内,连同贷款额一并支付给甲方。此业务务必由甲乙双方与丙方另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3)在银行批贷手续完成时,甲乙双方务必配合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由丙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协助甲方办理剩余房款的收付事宜,乙方的银行贷款额会由银行内部自动转入甲方所开帐户。

  三、关于税费

  1、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乙双方自行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费,丙方协助甲乙双方进行相关税费的确认及计算工作。税费分担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见附件一;

  2、甲乙双方所交税费可由丙方代为缴纳,相关部门所开具的完税凭证、行政事业性收据、工本费发票等单据,待代理事项完成后,由丙方交付给付费的'一方。

  第三条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因甲乙双方基于丙方的媒介服务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报酬,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按附件一约定的数额和比例,由方向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及代办过户费。

  第四条权属过户委托事项及相关费用

  一、甲乙双方办理权属过户的所有证件资料准备齐全,由丙方带给权属过户代理服务,权属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的缴纳以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资料中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按约定资料缴纳。未做出约定的,以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如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由丙方带给合作银行及贷款服务,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支付费用的种类和金额见附件一。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日内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并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该房产的物业交割手续。

  二、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甲方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该房产交付前,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产交付并签订《物业交接单》后,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由乙方承担。该房产交付时,甲方应带给上述费用交纳的缴费凭证。

  四、如该房产原产权单位要求立契过户前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并提前预付物业、供暖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五、甲方交付该房产的装修、设备状况应贴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六条甲、乙、丙三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所带给该房产资料的真实性和齐全性,并贴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委托上市房屋交易的合法权利。

  2、甲方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上述房屋不再另售第三方,否则,除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赔偿外,还应支付给丙方总房款的3%作为居间服务报酬,如已由乙方支付给丙方,则甲方应按此比例和数额支付给丙方。

  3、如乙方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甲方应保证随时配合乙方及丙方按时到银行提交资料并签字。

  4、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务必按约定时间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按期如数缴纳合同第二条第三项资料中约定的由甲方缴纳的税费,超过期限视为违约。

  5、甲方保证该房产在交易时没有权利瑕疵,不存在抵押、欠缴税费等状况。若有银行按揭,手续应已在本次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由甲方承担违约职责。

  6、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代理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承诺带给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期如数支付购房定金、购房款及由乙方缴纳的税费。

  3、带给该房产过户交易和银行贷款时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4、若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及时向丙方带给贷款所需资料并到场签字。

  5、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代理费。

  三、丙方义务

  1、见证并监督本合同的执行。

  2、代办该房屋过户、贷款的相关手续。

  3、在甲乙双方已交付丙方过户所需各项税费的前提下,代为缴纳。

  4、甲、乙双方发生违约或争执等情形时,应出面予以协调;协调无效时,应采取中立态度,并证明事实。

  第七条违约职责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若因甲方原因不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乙方或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执行或被迫解除,甲方应按上述所收的定金以双倍金额赔偿乙方;若应乙方原因违约,不购买该房产,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该定金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甲方义务”除第(2)条外,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额外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三、若甲方逾期交付该房产,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均应按该房屋价格的万分之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三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按本条第(一)款中的甲方违约条款处理。

  四、若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均应按逾期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三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按本条第(一)款中的乙方违约条款处理。

  五、在办理立契过户和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单方延误而致使其他方遭受损失,则视为延误方违约,按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处理。

  六、如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该房屋买卖事宜最终没有达成,甲乙双方所付的服务代理费均不予退还,应由职责一方承担全部丙方服务代理费,如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职责,则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的丙方服务代理费。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职责;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房款全额退还乙方,丙方则应将甲、乙双方提交的相关过户所需证件和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退还带给方和支付方。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的争议事项,三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三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解决该纷争。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一:相关税费明细;附件二:家具装修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1、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后甲方协助乙方与物业沟通进场装修事宜。

  2、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90日内过户,如不能如期过户则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比例为:首期付款的每一天万分之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客服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0

  出租方(甲方):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1.甲方将座落在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 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只用于个人居住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2-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该房屋租赁期为五个月。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以协商后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4-2.经双方协商决定,租金采取如下方式收取:

  房租采取按月交纳的方式收取,乙方应分别在月 日前交

  纳年 月房租(每月房租人民币 元整,大写: )。

  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给乙方开据一份正式收据。

  4-3.租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银行卡账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乙方应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按时交纳租金,如不能按时交纳,每逾期一天,则甲方有权每日按月租金的0.5%收取滞纳金,如超过15天,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 保证金

  5-1.为确保房屋及其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限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

  5-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给乙方开据正式的收据。

  5-3.租赁期满后,乙方迁空自己物品,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付清所应付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6-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实际使用、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及有线电视、保安、保洁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6-2.乙方应把已缴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七、 乙方的义务、责任

  7-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符合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之行为。

  7-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7-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所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

  7-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及设备,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使房屋及设备受到损坏、污染,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7-5.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危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 甲方的`义务、责任

  8-1 甲方应在 年月日前将租赁的房屋清理干净,并将房屋及其钥匙交乙方使用。8-2 如 年月日交房时,甲方没空清理房间,可由乙方请清洁工打扫卫生,甲方支付相关费用。清理房间所需要时日不计入房屋租赁时。

  8-3 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其办理小区车辆停放、互联网开通、数字电视开通等手续。

  九、合同终止及解除规定

  9-1.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都需提前壹个月通知,否则均视为违约。

  9-2.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将清理干净的承租房屋按时交还甲方,如有留臵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谅解之下,均视为放弃,可任凭甲方处臵。

  十、违约处理

  10-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合同的,则视为违约行为,违约金双方同意为人民币元整(大写:整)。若甲方违约,除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外,还应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上述金额的违约金。

  10-2.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10-3.房屋因不可抗力(如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其它条款

  11-1.甲、乙双方要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3.本合同共有贰页,壹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11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持有学校_________%的出资额(股权)。现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上述权利以下统称“出资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学校名称及状态

  学校名称:《成都布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为:劳社民2255A05540125。学校登记证书编号为:川成民政第060105。上述证书信息详见附后的复印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二、学校资产

  1、甲方保证真实准确的向乙方提供学校的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未向乙方如实提供学校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除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还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若对学校资产另行聘请(包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指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合同价款的参考,不直接认定为转让款。

  三、转让价款

  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所持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转让所涉税费(如存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于转让价款之中。

  四、转让价款支付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出资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学校的内部决策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举办者以及“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为乙方,甲方将其所有的出资财产交付乙方及出资额变更手续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剩余转让款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作为甲方协助乙方协调与_________关系的保证金,待乙方全面接受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学校如期、正常开学之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五、出资额移交

  1、甲方负责自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完成“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具学校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房)地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未付的转让价款,且甲方每日向乙方按已付转让价款的3%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先决条件

  1、甲方保证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资产无任何瑕疵,不存在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2、甲方保证出资额的转让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3、甲方保证出资的财产以及出资额在权利上没有任何瑕疵。

  4、甲方承诺学校章程中,未有学校的出资额(股权)以及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不得向第三人转让的规定。

  5、甲方在经营学校期间学校及甲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及一切不利于乙方的法律责任均有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一方须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小写:¥ _________)。

  7、甲方违反上述义务,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七、交接及后续事宜

  1、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以学校名义开户的帐号及公章交付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退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不得带走任何与学校相关的业务文件资料。

  3、在“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甲方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等办学外的拓展业务,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管理经营。

  4、“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前学校出现的问题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60日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视为根本违约,守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接手学校后甲方因出资的财产及出资额权利上的瑕疵导致乙方承担任何风险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2、本合同约定与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地(房)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转让合同12

  甲 方:

  身份证:

  乙 方:

  身份证:

  见证人: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就房屋转让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在扎赉特旗绰勒前进大队哈布气拉屯的一间砖瓦房A,面积约80平方米。(包括院内的一间猪圈)转让给乙方,并将与所转让房屋相关的土地(房前屋后的园子)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房屋具体位置为:位于哈布气屯西南右临宋立明家后临孙永山家。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元。 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房款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收款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土地转让

  地随房走(土地转让的费用已经包含于上述房屋转让的八万元的费用中),交付土地后,上述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都归乙方行使,甲方不再享有该房屋土地的任何使用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若乙方向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一切相关证件时,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册等),甲方应无偿提供。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房屋转让合同13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号______楼(层)室的房屋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______年,房屋结构为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层,建筑层数地上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按套(单元)计算,每套单价______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______元),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指定账号。因甲方提供指定账号错误等原因造成甲方购房款无法到账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出具银行划拨凭证,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乙方,由乙方负责收租。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证明、甲方和宅基地所有者签署的赔偿协议复印件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个人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万能篇3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住址:住址: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本人坐落在____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

  第三条付款形式: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定金___元(购房定金可充抵房款)第___期,乙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元;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甲方交付房屋。

  第四条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相关税费_______(1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2甲方或乙方承担;3其它)

  第五条若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评估价,相关税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市场评估价缴纳。缴纳方式以本合同第4条规定。

  第六条该房屋内附属设施等在房屋交接时,应列写房屋移交清单,甲乙双方签字后认可。

  第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给付甲方购房定金后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违约,应退赔购房定金的双倍给乙方;如乙方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另有约定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第八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交款额的千分之__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已付房款的千分之___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权属均指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中铅印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转让合同14

  甲方(卖房业主):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买房人):身份证号:电话:

  第一条:

  1、甲方在自愿、民主、公平、公开、公证、平等合法的基础上将此房产卖给乙方。

  2、此房产坐落在,此房产面积216平方米(有市规划局批件),土地面积6.9亩土地,暖棚一栋,房屋内的固定设施、及栅栏以内所有设施(按此房现状为准交付)等,卖方将本房屋土地所有权合同编号及合同复印件交给买方。经双方研究决定此房产及土地最终所有权转让价为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小X:780000元。

  3、经双方协商同意首付壹拾万元整(100000),剩余余款陆拾捌万元整,即日起,按6厘计算,每月利息肆仟元整。如乙方可分期付款,利息按剩余余款重新计算,余款结清同时双方更名,最晚明年年末________年年末全部结清余款及本息。如买方________年之内不履行协议,最终卖方无条件收回此房,定金及装修无条件充当卖方损失。

  第二条:

  1、甲方要承担签署房屋买卖前所有相关费用。出现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甲方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2、甲方必须诚信,如有房产欺诈、欺骗、做假或银行贷款抵押或联保贷款抵押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如有此类事项,甲方承担乙方承建的'房屋面积根据市场价的三倍赔偿)。

  3、在买卖签署后,甲方如继承人或其它继承人要求分继承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诉讼法律退款,甲方要承担乙方实际承建的房产总价的五倍赔偿。

  第三条:

  1、在买卖过程中,在没有更名期间前,如有政府行为拆迁、修路、占道给予的赔偿等相关赔偿价款,甲方无权接收此款。如甲方违约,甲方要承担乙方实际承建的房屋面积根据市场价的三倍赔偿给乙方。

  2、在买卖过程中,在没有更名期间前,如乙方在此处新建房屋或其它设施投入,根据新建房屋面积和设施费用,根据市场价,甲方无权接收此款。如果甲方违约甲方要赔偿市场价及所有建筑总价的五倍赔偿并且承担一切违约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1、四邻住户甲方无条件协助签字,作为乙方证人。

  2、甲方继承人签字同意卖房证明,及夫妻签字。

  3、甲方必须确定四邻界限位置。

  4、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更名。

  以上事项希望双方共同遵守,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甲方卖房证明人:

  甲方邻居证明人:

  乙方:乙方买房证明人

房屋转让合同15

  转 让 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受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此房屋转让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购买的位于市区路单元号的按揭房屋(该房屋的

  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面积平方米),该房屋成交价:(小写 :¥元)。首付款元(小写:¥元),银行抵押按揭金额人民币:(小写:¥元);银行抵押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商定以人民币:元整(小写:¥元)将此房屋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此转让房无关,由于甲方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未付清,因此双方约定甲方所欠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年月日之前配合乙方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相关手续,办理完银行还款手续后甲方必须在天内无条件配合乙方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甲方也可通过公证处委托他人办理过户手续)。

  三、 在双方签字认可后,乙方将房屋转让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付给甲方,甲方出据收款收据给乙方。甲方必须在

  年月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乙方。

  四、如甲方在约定期届满时还未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三日内甲方应无条件

  归还乙方购房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将甲方出据的收款收据交还给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此房屋转让款又不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时,乙方有权直接占有该房也可通过相关部门走司法程序执行该房屋的权属事宜,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另外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自动放弃申诉权。

  五、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所支付房款的3%作为违

  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如因乙方房屋有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甲方应承担在所购房屋同类地段、同条件房屋的购买差价。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该合约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律师费、搬家费等其它相关费用。

  六、此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产权及公证部门各一份。经甲乙

  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共有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