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房屋转让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转让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转让合同1
转让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住宅楼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霍城县清水河镇1区育英路(鸿福嘉苑)7栋3单元5楼502室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霍房权证监字第0018993号。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8000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房屋过户税费、转让费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先交定金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等过户后付清余款11800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元整),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周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房屋款交付后,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使:交付后的房屋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必须协助办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在签定本合同后不得违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房屋出售价的40%。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转让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房屋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XXX的房屋转让给乙方,该房屋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房屋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房屋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X___元,大写:XXXXXX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房屋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房屋交付时间:XXX__年____月____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房屋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房屋转让款XXX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XXX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七、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房屋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房屋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XXX__年____月____日XXX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3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兰州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双限认购书所规定的位于静宁路北口、由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一号楼单元室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认购书约定的建筑面积为
㎡(以双限房认购书为依据)。
二、甲方所出售房屋应是百分之百私人产权房。乙方在购买该房屋时所付款项是该房屋百分之百全额房款。以后接受钥匙入住和办理房产证时再出现兰州城投公司和有关部门收取房款时,均由甲方负责办理缴款事宜,与乙方无关。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出售价为人民币万圆整,(大写:圆整)。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先付____元订金。待与城投公司办理完认购合同更名手续后,乙方将剩余房款
元一次性付清。双方以银行转账付款回执为付款依据。甲方据此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条。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即时起归乙方行使,其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由乙方使用。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诚信买房订金后,帮助乙方将上述房屋更名到乙方名下,并应注明上述房屋应缴城投公司房款已缴清或未缴清(未缴部分在乙方付款时预留,待城投公司通知缴款时代缴)。甲方应提供该房认购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原件等相关所有证明文件,出示本人
与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壹份。
五、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出售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无其他拖欠费用,该房屋出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无其他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由于现实原因,上述房屋暂时无房地产权证,经双方协商,今后该房屋办理产权证,如有需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给与配合。在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程中,需由购房方缴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履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执一份,一经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4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惠民小区(旧蒙中院)17号楼3单元502室(建筑面积50.4平方米,购房编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人民币小写:( )元。
三、转让金全部款额分三次付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转让金:( )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_年元月前支付:( )元。
第三次支付时间为甲方将房屋产权变更在乙方名下,交产权证时付清余款即( )元。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购房手续。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该房产钥匙交付乙方;乙方拿到钥匙后即为该房产的所有人即承担今后的.一切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供暖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反悔,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如有变更需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担保人:(印)身份证号:电话:
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5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年出生,
住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年出生,
住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
买卖双方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资源成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标的。
卖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间上下_________层楼房(房屋)包括(座落:_________,范围:东_________西_________南_________北_________,)一次性出卖给买方所有,该房屋的.占地范围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买方享有。
二、价款。
该房屋买卖(占地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成家价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佰拾万仟元)。
三、交付。
①房款交付。
20xx年xx月xx日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 _________元(可抵作房款),20xx年xx月xx日前向卖方交房款¥ _________元,余下房款¥ _________元,买方于20xx年xx月xx日前向卖方交付。附加条件:若买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付房款,卖方有权解释本合同,交款以卖方出具收据手续为准。
②房屋交付。
卖方于20xx年xx月xx日前向买方交付该整个房屋,同时将房屋的产权手续_________交付给买方。
四、变更(过户)。
买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卖方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的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其中含开发商房产证押金肆万元整,待房产证办齐付开发商肆万元,房产证办齐办不齐与卖方无关。
五、其他条款。
①卖方确保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确保该房屋没有担保债券、没有抵押、查封、拍卖等,债权债务由卖方承担。
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该房屋的债务及纠纷由卖方承担,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该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买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若有一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总房款额的_________ %,并赔偿响应损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6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住址: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就房屋转让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房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连同房屋内的固定装饰一并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议定成交价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定金,定金不计利息。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定金后日内备齐房屋过户所需的一切资料,并移交给乙方;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无任何担保;甲方还须协助乙方办理好权属过户手续。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之前将上述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负责结清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对甲方所转让的房屋状况已做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乙方负责完成权属过户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乙方须在甲方交房时一次性付清余下房款万元。待甲方交付房屋、乙方付清房款后,该房屋如遇征用拆迁,对于补偿等事项,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无权干涉,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如因政策等非甲方原因造成无法办理权属过户手续,甲方应将该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乙方;乙方在完成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不得对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否则对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或未足额支付相应房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百元违约金。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7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状况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兰州市区路号单元层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元(大写);剩余房款元(大写)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状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状况贴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违约职责。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职责;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房屋转让合同8
权利出售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权利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购买权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购买权的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为________________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__(拆迁号________),现甲方将该房屋的回迁权转让给乙方。
2、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价款
1、转让性质:购买(回迁)权利转让,转让费:___________(不含合同变更产生的费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费后,房产的回迁(购房)权归乙方行使。
2、甲方负责衔接乙方与拆迁办的房屋出售合同关系,并负责协调变更原房屋买卖合同(将购房人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转让费。
第四条权力移交期限
甲方应当在确定回迁时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变更回迁房协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到期后逾期超过30日仍未变更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在乙方提出要求之日起3日内,将乙方已付全部房款退还,并按已付房款的5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3、本合同生效之后,甲方无权将该房屋转卖给他人,否则除退还已付全部房款之外,按已付房款的15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4、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的合法性(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合同变更及产权转移或发生纠纷的,由甲方负担违约金及乙方的全部相关损失(包括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5、甲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出现时,均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
房屋转让合同9
转典权人_________简称甲方,原典权人_________简称乙方,兹为典权经双方合意缔订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经出典人_________同意,将其向出典人取得的下记典权转典与甲方,而甲方将典权转受。原典权标示
一、典物__________________
二、典价__________________
三、期限_______________
四、典权设定登记__________________
五、特约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前条转典期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满___年(不得逾越原典期限)。
第三条 典价_________(不得超越原典价)。
第四条 于转典契约成立当日,乙方将典物全部移转与甲方占有收益使用。
第五条 转典期间内,甲方应负妥善保管之责,如有故意或过失致典物全部划一部分灭失,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典物为使用便利,非先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加以整修或添设等行为。
第七条 典权期限届满,乙方应备足第三条所载原典价,向甲方赎回典物,而甲方应将典物负责回复原状,返还乙方各无异议。
第八条 典权存续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典物为再转典,或让与及出租与他人。
第九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盖后生效,同时应向主管地政机关办理典权转典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应依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转典权人(甲方):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
转典人(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0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甲、乙双方及配偶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的购房权转让事宜,签定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房屋性质:
本房屋是由 开发建设、甲方单位组织团购的商品房,尚在筹建阶段。
二、转让金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将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所附带的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购房指标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分两次支付,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购房指标转让费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剩余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在与房产出让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承诺其拥有一个购买一套住房的购房指标及其出让行为合法有效,甲方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乙方后,不得将该购房指标再行转让他人。
2、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及时将有关购房信息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了解和掌握。甲方接到有关购房的各类通知或者要求后(如交款通知、领取文件、钥匙等),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乙方。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时按照甲方单位及开发商的要求支付相应的购房款及申请办理房屋的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协助乙方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前办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名称变更手续,但甲方不承担相关手续费;除购房指标转让费、购房款、房屋配套费、税费及更名、过户手续等所有相关费用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其它费用。
4、甲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该房产过户的一切相关手续。
5、当房屋建成并交房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两日内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
6、甲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办理该房屋产权相关的抵押贷款。
7、开发商向甲方交付房屋当日,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并及时同乙方办理房屋交割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购房指标转让费,及时按甲方单位或者开发商的要求支付购房款、房屋配套费、税费及更名、过户手续等所有相关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因该房屋所取得或享有的'各项优惠福利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的赠送和增加,房屋相关税费的减免)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借此要求乙方再行补偿。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书的更名、过户,乙方有权将房屋认购指标或者房屋转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干预及索取其他费用。
4、房屋价款以甲方单位公布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金额为准,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5、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已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该房屋的偿付能力承诺在双方还未完成对该房屋的产权交割之前不会中途退出该协议。
6、在乙方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乙方不得使用署有甲方姓名的任何证件用于其他用途。
7、甲方向乙方交割房屋后,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等与房屋使用相关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房屋买卖合同更名和产权过户:
1、甲方尽力配合乙方变更购房合同买方名字为乙方的名字。
2、若不能以第1项方式进行时,则以甲方名义与房子销售方签订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证,乙方应负责支付所产生的费用、税费等。
3、若不能以第1项方式进行时,该房屋的购房款和税款以及乙方要办理银行按揭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房屋而开具的收据发票以及其他材料甲方应交给乙方保管。
4、乙方为房子的实际产权人,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押、转让该房,该房也不因为甲方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任何行为受到查封、变卖等。
5、甲方尽可能配合乙方在办理房产证时办成乙方的房产证,如办为甲方的房产证,甲方应积极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6、在房屋未过户期间,甲方将房产证交给乙方保管。
7、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若不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登记、备案、交款、交房、过户等手续或又将购房指标再行转让他人,或者由于甲方工作调动而使购房指标取消,导致乙方未能购买该房屋的,视甲方违约,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屋指标转让费、购房款、房屋配套费及更名、过户手续等所有相关费用外,还要按房屋购买价与届时市场价差额计付乙方损失并向乙方双倍返还购房指标转让费。
2、在房屋选房、更名、过户等过程中,由于乙方不能按时交清房款及手续费等,造成房屋不能顺利选购、更名、过户,甲方不承担责任,且不退还购房指标转让费。购房款及其它已支付款项返还给甲方后,甲方应在一周内返还乙方;
3、若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单位及开发商因素导致房屋停建,则甲方应在一周内退回乙方购房指标转让费。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它款项,甲方单位或者开发商返还甲方后,甲方应在一周内返还乙方,甲方向乙方承担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其它款项连带清偿责任。
4、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团购房最终未能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取代甲方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其他
1、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甲方还向乙方提供工作证和结婚证的复印件、购房指标证明原件和团购文件等,届时乙方出具相关收据给甲方。双方均不得将以上证件和提供给第三方。
2、由于目前该房屋所属小区具体房价不明确,甲、乙双方均达成合意,双方均不得以日后价格波动为由要求对方重新确定购房指标转让费价格。
3、本协议签订时,已经过双方配偶及成年子女同意。
4、本协议不得公开。
八、未尽事宜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共五页,壹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见证方留存壹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1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XXXXXX市建设路100号XXXXXXXXXXXX综合楼南侧东数第5、6间营业房租赁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 承租期:20xxXXXX年5月1日至20xxX年4月30日,共计6年。
二、转让费10万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房内空调、电脑、摄像头、灯具等电器归乙方所有,租金20xxX年5月1日至20xxX年4月30日是16万元/年,由乙方每年4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分两次交清。20xxX年5月1日始,房租每年17.6万元。
三、 甲方在承租期内,必须保证乙方所租房屋正常经营使用,因甲方个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应赔偿乙方转让费,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 甲方保证乙方所租赁房屋水、电的正常使用,水电费由乙方交纳。
五、 该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优先续签合同。
六、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可转让和转租该房屋。
七、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遇装修事项,不得随意改动房屋结构和主墙,如有改动,需经甲方同意。
八、 乙方于20xxX年5月1日起承租该房屋,之前甲方所有的`债务和经营纠纷事项与乙方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合同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20天以上。
2、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设备严重毁坏的。
4、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追回剩余房租和转让费:
1、 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个月以上。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使用出租房屋。
十、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乙方返还房屋的时间是: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房屋,如承租人继续使用,需提前一月续签合同并交付租金。
十一、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出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 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房屋转让合同12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风险告知: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前务必通过地产产权证明等形式了解清楚转让方是否对该房屋实体有处置权(涉及其他共有人问题,该处房屋是否属于违反盖建房屋,若转让人对房屋无实体处置权或属于违法盖建的,该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本人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转让(这里指买卖)给乙方。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剩余房款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办理过户手续约定
甲方应按《购房合同》的约定办理房产证,并承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将产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如政策允许提前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与乙方一起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及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 %的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转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3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转让合同1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X区X路X号X单元X层X室,房屋结构为X,建筑面积X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X平方米。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X元(大写);剩余房款X元(大写)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X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 %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15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
转让方(甲方):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公司住址:__市__区__街道__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
公司住址:__市__区__街道__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市__区_路__号__单元__层__室,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剩余房款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房屋过户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____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___
乙方(签名):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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