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合同

时间:2023-07-08 08:00:13 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转让合同(优选)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转让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屋转让合同(优选)

房屋转让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渡假村__组团内__楼房__栋,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租用期三十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__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为__万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实际租

  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十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办法(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地址及电话: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2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甲方将 临街房屋路南下各两间占地面积 平方米

  二、 房屋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房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甲方将房屋、土地证明转到乙方名下,即日起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三、 此房屋及土地转让之前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一律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甲方将原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丢失,此合同签订,原合同无效。

  四、 转让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继承权提出异议。

  五、 转让后甲方与 止。由乙方续签。

  六、 、如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此房屋的'转让合同,违约方付予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房屋转让金额的两倍。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3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买卖房屋达成以下条件:

  一、买卖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_______市_______省(区)_______街道_______小区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号。

  2、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结构。

  3、房屋面积:共计_______平方米。

  4、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

  二、房屋总售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第一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第二次付款: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将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付给甲方。

  第三次付款:在办理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后,乙方再将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付清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本房屋在合同签完产权清晰无异议,绝无买卖、抵押、典当等与他人纠纷之事,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损失。

  2、甲方在本合同签定收购房款后,不得因市场涨价或政策原因等为理由,收回或反悔不出售此房屋,如甲方违约,应赔偿双倍已付的购房款给乙方;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若中途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付的购房款。

  五、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定合同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转让买卖合同2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两方依据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甲方并保证:拥有座落于的选房号。该房屋由开发。甲方对上述选房号所有权是完整的,不存在共有权、抵押权、承租权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将诚信履行本合同书的项下的合同义务。

  1、双方议定上述房号房屋每平米单价为________/平米,出售价格为________万圆整。此房号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本合同书签订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选房房号________号、房屋购买押金条、甲方已垫付预付房款________万圆整的发票以及其他相关票据。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号费用和甲方已经垫付的购房款拾万圆整,共计万圆整。乙方对上述房号和此后乙方所选房子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后,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3、甲方负责乙方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包括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另行签订合同文书、提供身份证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

  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如出现房屋产权无法更名情况,且非甲方主观意愿时(即所有购买房号的'都无法更名),在甲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将该房屋无偿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产生的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各支付一半。

  4、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按房屋市场价格全款支付给乙方,且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房屋号费和乙方购买此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房屋号费。

  1、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书在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4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___房权证(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结构,使用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不含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____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___万元整(含________)。

  第五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________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____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抵押贷款________元整,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日期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5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xx层,共xx(套)(间),房屋结构为xxxxxxx,建筑面积xxxxxxx平方米。

  第二条 价格。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人民币xxxxxxxxxx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向甲方付xxxxxx元,剩余xxxxxxx元于xx年xx月xx日付清。

  第四条 交付期限。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房屋转让合同6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号的房屋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并由乙方与原房屋业主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

  二、原房屋业主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为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___月,剩余租金_______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房屋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原房屋业主履行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合同到期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转让后房屋现有的装修、内部所有设施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接收该房屋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先向甲方支付转让金_______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日起向乙方腾让房屋并交付钥匙,甲方应向乙方交齐水、电在乙方接手之日起之前的所用费用;甲方应交予乙方原房屋签订合同等相关证件;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_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_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甲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转让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见证方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转让合同7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附平面图)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公证手续,待房产公证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甲方应在公证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

  九、附加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乙方(买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8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___市____区___,房屋结构为____,房屋用途为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共有权证号为_____)。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总金额为元,大写。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现金方式支付房款:

  分期付款:。

  第四条、交房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累计应付款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逾期付款超过15天,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元整,合同限期继续履行。若乙方在30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共计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交房的,乙方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逾期交付超过15天,乙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元整,合同继续限期履行。若甲方在30天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遵照下述第(2)条处理。

  (2)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共计元整,合同终止。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已清除该房屋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房屋在乙方将第一笔房款支付给甲方后,将现有房屋的有效证件交给乙方(购房合同及所有票据)。

  (2)过户手续由乙方承担,房子自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房屋产生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因政策上的原因,暂时不能过户或出现其他原因过不了户,甲方不能收回此房,如甲方或外界因素强行收回,甲方赔偿乙方经济元,并退回所有房款,也不能按乙方所住时间内收取房租。

  (4)乙方在房屋房产证五年到期三个月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90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9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整。

  第九条房屋转让,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让。

  第十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9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在三五三八工厂草场坡三宿舍职工改造分配房的购买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在三五三八工厂三宿舍福利分配购买房权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元)。

  二、乙方认同甲方单位制定的关于改造分配房的认购方法,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规定,按厂方要求交纳购房款。

  三、甲方应积极和三五一三工厂相关部门协商,在“改造房”所有权的变更中给予配合,直接将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乙方购买人拥有,以免在以后发生纠纷,变更后甲方再无任何干涉权,不得反悔。

  四、此次购买权转让,经甲乙双方自愿商定确定,具有法律效力,是在双方公平、自愿并出自各自利益关系上确立此交易,签订此合同,必须双方共同遵守。那方悔约,那方赔偿对方壹拾万(元)的经济损失。

  五、在甲方将房屋所有权户名变更过给乙方户名下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全部转让购买权款壹拾万元整(元)。甲方如悔约什么时间悔约按什么时间当地房屋市场价加倍赔偿乙方。乙方如悔约,甲方只退乙方交到厂方的'购房款和费用,壹拾万元(元)的转让款不退。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义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在本协议执行过程式中,如发生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出面协商解决,与他人无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中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合同10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将位于村西房屋、土地转让给乙方之事,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村西房屋、土地转让给乙方永久使用。

  位于:村西。南邻:, 西邻: 东邻: ,南北 米,东西 米,房屋 间,土地 亩。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共计价款 万元 (大写: )。

  三、付款: 年 月 日已付 万元。现将余款 万元一次性付清。

  四、此房屋、土地由乙方赵小敏自己借款购买,此后由乙方赵小敏一人持有,此财产与任何人无关、不得干涉。

  五、甲方向乙方保证该房屋、土地在交付时为其合法所有,该房产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设定任何抵押和担保,没有任何债务纠纷,如有以上不实甲方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空口无凭,立字为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在单位职工团购的房屋指标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该住房一套。

  二、该住房项目位于________,具体位置以团购房合同为准。

  三、该住房价格、面积以团购合同为准。

  四、该住房的楼层及位置按甲方单位最终分配方案确定。

  五、该住房的购房款和税费及所有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支付,该住房的一切权利亦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收取指标转让费后,对该住房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甲方仅为出售指标,对团购房产生的风险与责任均无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该住房的购房款和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或由乙方通过甲方支付收款单位,或以其他方式支付,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实际付款人为乙方。因团购该住房而开具的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交付乙方保管。

  七、甲方应在接到有关该团购房款和税费及相关费用的缴纳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及时将缴纳的时间、金额与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时交纳,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时通知,由甲方承担责任。若甲方及时通知后,乙方未及时交

  纳,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房产证件时,户主名字应办理为乙方。

  九、通过协商,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团购指标转让费人民币:____。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团购首付款人民币:___,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____。

  十、乙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指标转让费。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甲方指标转让费,按未支付金额逾期以每天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因开发商或甲方单位原因,导致与开发商的团购合同内容变更,甲方不承担责任,且本转让合同不能解除。

  十二、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壹拾陆万伍仟元整。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解决,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以上合同内容是甲方、乙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2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转让合同1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契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座落在葫芦岛市区路号幢单元户的住房计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____元。本契约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价款分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

  第四条甲方应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问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本契约签订后,乙方中途梅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内将乙方的已付款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梅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卖买交易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接有关规定承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契约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契约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契约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契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契约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契约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4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在三五三八工厂草场坡三宿舍职工改造分配房的购买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在三五三八工厂三宿舍福利分配购买房权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二、乙方认同甲方单位制定的关于改造分配房的.认购方法,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规定,按厂方要求交纳购房款。

  三、甲方应积极和三五一三工厂相关部门协商,在"改造房"所有权的变更中给予配合,直接将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乙方购买人拥有,以免在以后发生纠纷,变更后甲方再无任何干涉权,不得反悔。

  四、此次购买权转让,经甲乙双方自愿商定确定,具有法律效力,是在双方公平、自愿并出自各自利益关系上确立此交易,签订此合同,必须双方共同遵守。那方悔约,那方赔偿对方壹拾万(100000元)的经济损失。

  五、在甲方将房屋所有权户名变更过给乙方户名下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全部转让购买权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甲方如悔约什么时间悔约按什么时间当地房屋市场价加倍赔偿乙方。乙方如悔约,甲方只退乙方交到厂方的购房款和费用,壹拾万元(100000元)的转让款不退。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义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在本协议执行过程式中,如发生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出面协商解决,与他人无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5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诚信、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下列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按规定享有的资房)建筑面积住宅区(2m房屋一套,(实际面积以甲方认购条件的规定为准)认购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约定转让费为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签订协议当天,乙方将转让费和甲方已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的认购金元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三条:

  购房余款以及因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车库、车位,底下车位的认购权归乙方。

  第四条:

  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楼层按照确定。

  第五条:

  按照规定,购房合同户主填表写甲方姓名。共同所有人为乙方指定人。如果能够按照更名方式实现产权转移的,双方同意按照更名方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注:产权转移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不能够按照转移的,甲方以馈赠方式赠与乙方。更名方式实现产权相关规定的办法元,共计(人民币)

  第六条: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一次性享有房屋认购权转让费元。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费时开具收条,移交单位有关房屋认购权的一切原始单据及房屋规划,设计图等资料,由乙方开具收条。

  2.按照开发商和间内缴纳购房款,相关费用和办理相关的房屋认购手续。

  3.协助乙方办理购房款手续,但实际购房人为乙方,协助乙方做好房屋的过户或更名事宜。

  4.不再分享乙方因房屋价格变动所得收益。

  5.甲方如有违约情况发生,应按照房款(含转让费)的双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6.甲方已收后,不能转让甲方名下该房给其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7.甲方名下的该期房具体位置及楼层一经确定,甲方不能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交清各种费用,办完相关手续后获得约定房屋的认购权,并根据甲方在校资格及对应的选房规定选择房屋的位置、面积及楼层。

  2.承担因房屋过户或更名产生的一切费用。

  3.乙方如有违约情况发生,应按照房款(含转让费)的双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4.乙方在付完转让费后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不能继续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按量缴纳购房款,相关费用和办理相关的房屋认购手续的',视乙方违约。

  第八条:其它事项

  1.若按政策和法律规定房屋不能通过更名方式完成产权转移,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产权归乙方所有。

  2.在履行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秘密,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麻烦。

  3.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甲乙双方都有及时提醒对方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得到了甲方合法继承人的认同。双方按本合同之规定履行,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完成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5.因不可抗力、战争、非甲乙双方原因等因素造成协议标的房屋的损毁,本协议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当责任。

  6.其它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相关文章:

个人房屋转让合同-转让合同07-25

房屋转让合同05-12

转让房屋合同12-06

房屋的转让合同10-09

房屋转让合同06-12

【精选】房屋转让合同07-06

(精选)房屋转让合同07-06

[精选]房屋转让合同07-07

(精选)房屋转让合同07-08

简单房屋转让合同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