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4-12-02 09:47:13 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转让合同范文锦集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华】转让合同范文锦集8篇

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转让合同。

  一、林地基本情景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南至,北至,西至,东至。森林类别,地类。

  2、转让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转让林地的`用途

  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光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为元亩,合计元。支付的时光为。

  五、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2、本林地转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xxx

  4、本林地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林地转让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2

  转让方(甲方):段卫东( 身份证号码: )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目前投资拥有的高山庙养殖场,已依法与高山庙村订立用地合同。但是因为现在新农村建设需要,对养殖场造成威胁,已经无法正常生产,所以甲方拟将养殖场的固定资产、场地以及《用地合同》等有形及无形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原来投资的兰舍、水塔、水井、场地及用地合同(不含活动资产)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升值空间)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正(¥360000.00元)及现有新农村标准的房屋一套(两连2层半)。今先付现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正(¥360000.00元),余下房子建成后交付。并用附属合同形式确立,不在此协议中。

  二、 养殖场原来的一切纠纷含场地面积争议部分由甲方承担。转让后自签协议起一切纠纷与都与甲方无关。

  三、 乙方在初期经营期间,发生纠纷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上,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协调,甲方应直接协助乙方与村订立《用地合同》。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二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日 乙方:年 月月 日

转让合同 篇3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茶楼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茶楼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余下的房租一并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甲方向房东履行原有茶楼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缴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缴纳的水电费及其它费用。

  三、转让后茶楼所有的装修、装饰及其它相关设备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写: 人民币。上述费用已包括茶楼装修装饰及设备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要其它任何费用。甲方同意乙方继续使用茶楼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乙方接手前该茶楼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接手后该茶楼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如乙方逾期缴纳转让金,除甲方转交茶楼日期顺延外,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转让金的 10 %支付甲方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转让终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按转让金的 10 %违约金。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当地有关法律提起诉讼。

  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转让费80万元,余款在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付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4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方):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签约背景:

  1、甲与丙双方于签订《 协议》(编号: );

  2、甲方欲将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于乙方。

  为使上述《订本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将甲丙双方签订的《 协议》(编号: )中甲方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乙方,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接受并

  承担《 协议》(编号: )中所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

  2、丙方同意甲方于日将《议》(编号: )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乙方;并同意自 年 月 日起甲方不再承担《 协议》(编号: )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转让合同 篇5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西苑小区盛景苑商铺58号的爱家布艺窗帘店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为75.60平方米。

  二、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金为5.4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肆仟元),其中包括:

  1.甲方已付的2个月房租5000.00元,之后房租与房东协商交付;

  2.店内货品10000.00;

  3.转让费39000。

  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房东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任何东西不得破坏。如房屋需要装修,房屋外不得有任何改动,如进行改动造成所有损失全面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在租赁期内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五、在原店铺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店铺转让给他人。发现转让给他人,甲方立即收回,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六、由于甲方在外的很多客户还有未结清货款,乙方租赁后对外不得讲该店由甲方转让使用,要讲乙方与甲方共同经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解释。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甲方退还实际租赁天数的租金,其它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必须如实向甲方讲明经营项目,如超经营项目或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后果,政府部分出面要求停止经营的,甲方立即收回经营权,造成的损失全部有乙方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 篇6

  一、引言

  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房价飞涨,一些居民对昂贵的城市房价望而却步,因此纷纷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房。但是,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转让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过程中学者们对转让合同效力与责任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本文则是在通过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学者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做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概念

  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这种所有权是有限的,体现在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批准,这就限制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转。而地方政府通常为获取高额的利润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而此时,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农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垄断,而是私下联系开发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盖房进行售卖,所得远远大于政府的征地补偿。这就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源。而这种未经规划、也未缴纳相关费用就在农村集体所有地上建造并销售的房子,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小产权房”。由此也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还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种挑衅。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小产权房有相关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规划、未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其获得产权不是完整合法的产权。[1]除此之外,该且该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会备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小产权房虽然产权不完整,并且风险隐患大,但它以低廉的价格迎合了工薪阶层的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些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导致了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小产权房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打擦边球。

  三、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学者对小产权房的理论研究来看,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有效说。[2]笔者赞同认定转让合同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倾向。农村宅用地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转违反公平原则,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但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并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一种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处理自己合法有效财产的权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没有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 二,增加农民的收益。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产权不完整,交易风险大等特点决定了要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进行严格管理。要有不慎,其无须交易会导致房地产交易的混乱及管理困难,各方利益保护处于失控状态。但是,从另外一角度来看,禁止小产权房在集体组织内部之间的买卖违反了公平的原则,目前农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造成他们无法像城镇居民那样获得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这势必会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因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有效,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一种有序规范交易,这些成员都能收获房产所带来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双赢。

  ( 二)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小产权房的案例,在实践中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如李玉兰诉马海涛一案中,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其中一个理由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3]笔者持合同无效论,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原则的限制。若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城镇居民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与我国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相违背与冲突。我国《物权法》第146 条规定说明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转让时,房产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转让,当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也适用此项规定。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的转让,从法律角度来看,城市居民根本就无法获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形成房地分离的状态,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4]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转让不具有完整权属证书进行转移登记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转让的房产必须是依法登记且具备相关权利证书。而小产权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所以不能进行转让,故合同因为标的不能而无效。[5]小产权房无法登记、无法转让,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终无法实现,自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文件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有无。为了保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由此可见,国家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因此,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来说,其小产权买卖合同归于无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这是对小产权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对向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的小产权房加强了管制,虽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难重重。

  四、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之无效责任

  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层出不穷,小产权房合同或被确定为无效,那么,此类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法律后果如何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恢复到原有状态,都值得深入探讨。

  ( 一) 对现存财产的处理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发生的财产转移应恢复到原有之状态。基于双方合同而为之给付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里必须考虑到产权房买卖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确定无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状态就已经发生了改变。

  1.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归还房屋,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关于房屋改造附加的开支,双方协议决定,由出卖人给予特定的经济补偿或不影响使用价值的情况下由买受人拆除带走。

  2.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生效。这就必然导致原来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标的灭失,而现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实行为由现行物权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现在合同在标的已灭失的情况下被确定为无效,买受人返还原有合同标的已经为不可能,若此时对出卖人进行补偿,是否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权? 但这种补偿的限额又是一个大难题,若买受人需要返还的是原有房屋的价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开支,就已经远远超过了返还财产的数额,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应当参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意思就是说,若卖方追认买方重建或新建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由卖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对买方给予合理补偿。这就有效协调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 二) 损失赔偿

  下面探讨损失赔偿的过错责任。合同法将过错分为双方均有过错及单方过错的情况。

  1. 双方均有过错

  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向对方进行赔偿。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买而买,另一方明知不能卖而卖,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过错认定上一般认为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放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在于,卖方一般为开发商或者某组织,处于优势地位,在出卖前有义务熟知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许出卖但为了追求高额利益依然加以销售出卖,后又由于拆迁等赔偿款的利益驱动主张合同无效; 而买方虽也应知国家政策不允许买卖,但他毕竟支付了全额价款,财产利益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小产权买卖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其成立要件包括义务的违反、存在利益损失、因果关系等。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买方的直接损失是筹房款的相关利息以及促使合同达成所支付的其他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是城市房价上涨的差额损失。而卖方的损失就远远低于买方的损失了,相对于卖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属性,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远远低于买方。并且卖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张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高额的拆迁款,因此,通常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不公平现象: 买方利益受损大,卖方受损小,反而还会由于自己的不诚信而获利[6]。

  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均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后,应采取的措施为: 恢复原状,即房款返还和房屋归还。但是实践中总是会出现难以真正恢复原状的情况。

  2. 单方过错的情况

  一方存在过错时一般是由于卖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得买房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在卖方提供虚假文件促进合同达成的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赔偿。适用双倍赔偿的条件如下: 第一,卖方是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形式的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次,买买方不知合同标的之房屋是集体组织性质; 第三,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或虚假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最后,对该条款,法院的适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得主动适用。

  五、结语

  小产权房的存在目前难以得到法律认可,但却有很多合理之处,因此屡禁不止。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并且使得农民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得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会造成我国土地资源更加紧张,扰乱房产市场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确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有利于有效解决实践交易中的纷争。

转让合同 篇7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国别: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

  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 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转让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客户配送桶装饮用水事宜约定如下:

  第二条 甲方应具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取得各桶装饮用水的《卫生许可证》,桶装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为乙方客户提供桶装饮用水的配送服务。

  第四条乙方客户直接与甲方签订桶装饮用水配送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客户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条 合同期限:月年 月 甲方承诺其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级北京市的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品牌桶装水应保证是正规厂家生产,不经营假冒或劣质产品,否则,发现一桶假水赔偿十桶同样品牌的`合格水,并赔偿乙方客户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由于甲方人为原因给乙方客户造成任何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客户带来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经营渠道证明及其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问题由甲方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甲方定期为乙方客户使用的所有饮水机免费进行清洗、消毒、保养,时间为每三个月一次,若乙方客户临时提出需要清洗、消毒饮水机,甲方应按乙方客户提出的要求完成。

  第八条 甲方需指派专人负责经乙方客户配送饮用水,在合同花期限内,甲方送水人员需提前十天通知乙方,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九条 甲方应保证乙方用水,不得出现断水现象。每发现一次,甲方应按当日送水量的二倍向乙方客户给予补偿。

  第十条 甲方给乙方客户提供桶装饮水用 品牌,单价为/桶。饮水机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需要每月15号以前向甲方结清上月饮用水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在送水服务当中,品牌桶装水没有出现质量问题,送水人员没有重大错误,乙方在合同未到期日,不能停止饮用甲方提供的品牌桶装水。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履行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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