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权转让合同模板合集五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转让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股权转让合同 篇1
一 合作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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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作经营范围
经协商,合作方一致同意合作经营项目
2.1微电影、广告、专题宣传片拍摄剪辑制作、栏目剧拍摄制作,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婚礼录像拍摄剪辑等。
2.2合作方随时商议决定的任何其他项目
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三 合作方式
3.1法律关系
——合作方暂时不为合作项目注册公司。在注册公司之前,合作各方之间的关系为合伙关系,对合作项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合作方之间相互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3.2合作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甲方出资 万元,乙方出资 万元,丙方出资 万元,共筹资 万元作为合作项目的启动资金。
(1)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占有公司股份 %
身份证号码:
(2)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占有公司股份 %
(3)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占有公司股份 %
3.3表决机制
与合作项目相关的任何协议、决定和争议解决,都需要通过书面和口头表决后生效执行。合作三方每人一票,提议获得半数以上票数支持生效。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拥有否决权。
3.4职责分工
3.4.1 甲方
*负责分配工作部署
*前期拍摄和辅助后期制作
*客户沟通、洽谈业务
*日常公司正常运营
*进出帐目明细统计
3.4.2 乙方
*广告专题脚本创意方案
*微电影导演、编剧、统筹安排
*对外业务洽谈
*辅助视频拍摄及后期制作
*账目财务管理
3.4.3 丙方
*文案制作
*辅助拍摄工作
*后期制作工作及技术指导、管理
*对外业务洽谈
四 财务管理
4.1财务人员是负责现金支出收取,任勇向其他合伙人担保合作项目的财产安全,做到收支无误、手续齐全。
4.2收入和支出每笔现金做到流水账目清晰、并出具一份电子收据或者手工签收凭证。
4.3随时向合伙人出具现金库存数以及提供现金金额。
4.4每月底于会计统一对账,清点现金账目(包括银行存款)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会计现金账。
五 合伙人利益分配
5.1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5.2合伙人按照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5.3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5.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5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5.7合作经营期间,提取业务提成% 项目负责%后,按照业务类型,工种类型,工作量大小进行劳务费分配,其余为公司利润,公司利润根据股份比例进行分成。劳务费用具体明细:
5.7.1文案撰写 元/分钟
5.7.2 摄像拍摄 起/天
5.7.3 后期制作 特效:/个 /分钟(平剪)
六 股权转让和退股
6.1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6.2合伙人在合作期间内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18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3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6.4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的权利,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6.5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6.6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七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7.1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7.2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八 违约责任.
8.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8.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九 其他事项.
9.1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9.2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9.3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9.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人签名:
股权转让合同 篇2
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为基础,股权限制转让原则为例外。但审判实践中,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因对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
根据是否给付对价?股权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将股权进行权利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特殊商品在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行为。无偿转让主要指因公司股东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等情形而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无效一般多因股权交易转让合同。纠纷形成的事由多为: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转让股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后成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章程内容等。当前,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所适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一般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司章程进行综合性审查。在此先举一例:
20xx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定各出资50万元,甲、乙均已实际出资到位,丙仅出资30万元。该公司章程明确载明:原始股东因任何事由均不得对外转让出资。20xx年5月2日,丁邀请甲、乙、丙到当地某一酒店用餐。席间,丙表示欲将其股份作价60万元转让给丁,甲和乙当时未表态。 20xx年5月3日,丙和丁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次日,丁持该协议找到甲和乙,要求甲和乙为其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并要求公司为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甲和乙不允。嗣后?甲和乙将丙列为被告、丁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丙和丁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其理由为:一、丙的出资未实际到位,没有处分权;二、丙的行为违背了公司章程;三、丙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同时也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四、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管理部门股东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丙和丁的抗辩意见为:一、甲和乙明知股权转让行为而未明确反对意见,应视为默示;二、出资未到位与股权转让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丁同意补足出资并同意承担利息损失;三、公司章程不得转让出资的限制条款违反了公司法股权可以转让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四、股权转让行为应由私法进行调整,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登记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不属法定生效要件,其后果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双方主要的争点为:一是丙出资未到位其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二是甲和乙未作表态是否构成默示;三是公司法条款内容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冲突,如何应用;四是变更股权登记是否属生效要件。笔者认为:
一、出资未到位的股权仍可进行转让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财产基础。但出资与股权属不同的法律概念。(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属一种违约行为,其他股东对于违约股东享有违约请求权。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分为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能否认公司的人格。有人认为,出资不到位则表示公司的财产不完整,从而否认了公司的人格。此意见主要是混淆了公司财产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关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人格,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注册资金数额与公司的财产数额并不等同,换言之,注册资金数额并不等同于股东的股权总额;(3)公司法并未限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法无禁止便自由”。
二、股东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时,应给予其他股东必要的承诺期间
其他股东对于拟转让股权股东的转让请求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但该行为属要式行为,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默示。(1)股东未当场表态并不等于默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本案中一是甲和乙没有当场表态的法定义务;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应给予甲和乙对丁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调查的时间;三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当然,并非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转让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如书面出具征求意见函,其他股东分别书面答复且意见一致的仍可视为股东会意见一致。但应给其他股东必要的答复时间。对于股份转让股东的表决方式理论界亦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亦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故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以资本多数来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虽属股东会行使的职能,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规定属于特别性规定,特别性规定应优于一般性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应按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
三、违反章程有效规定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出资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出资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自由组合的结果,公司的章程便是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公司章程内容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股东应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权利分配等方面约定有特别条款时,应从其约定。当然,股权也属于财产权利,按照财产权利的要素,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公司法对于股权的可转让性亦给予了确认。针对本案例,有人认为:该条款限制了财产的有偿转让,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及时调整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属无效条款。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从合同层面可以视为合同条款,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原则,股东应全面履行。对于不得转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该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属股东的合意;其次,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转让?但对外转让时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即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换言之,其他股东可以不同意拟转让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退一步讲,即使股东一定要转让出资亦可以对内转让,并未限制其有效财产权利的实施;再说,从章程修改程序而言,即使章程中的个别条款不尽合理,仍应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来修改章程,以彰显公司章程的严肃性。
四、股权转让合同并非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
股权登记属商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股权转让后应办理两项变更登记手续,一项是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一项是工商股东变更登记。对于登记的功能和性质,学界有不同说法,有登记效力说、有登记对抗说,还有将股东名册登记视为登记效力、工商登记视为登记对抗说。登记效力说认为:公司运作应本着交易自由,管理从严的原则。否则,不利于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不利于稳定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股权登记后才生效,但股权变更而未登记,受让方实际上并未取得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尚未生效,故将两项登记视为设权性登记?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于1997年7月4日给中国证监会的答复中确立了“股份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有效”的原则;登记对抗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东实际取得股权属不同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有个时间差问题,股权转让合同仅确定了受让方与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签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必然履行。受让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实际取得股权,合同处于生效而未履行的状态。受让方可依法主张违约赔偿请求,亦可主张公司及股东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诉讼途径以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身份以代替股东名册登记,并强行进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由法院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工商部门据此协助登记)?将股东名册登记视为登记效力、工商登记视为登记对抗说认为?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方取得股权的标志?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并不意味着受让方股东资格的自然取得。但是?受让方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对其股东身份进行确认。一旦登记上册则最终取得股权,股权转让合同至此生效。至于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因受让人在股权名册变更登记后便已开始行使股东的权利,工商变更登记仅仅起到对外公示的效力,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登记对抗说。
股权转让合同 篇3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现就甲方____县XX横综合磁选厂部分股权转让给原拉萨XX公司之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同意将其名下XX厂原甲方独资企业中百分之百(100%)股权中的百分之八十五(85%)的股权以人民币肆佰万元(XXX.00)转让给乙方,甲方保留佰分之十五(15%)的股权,双方共同合作经营。
二、甲乙双方合作后,XX厂的法人由乙方担任,即XX厂的原甲方法人必须进行更改为乙方人员作为选矿厂的法人。
三、甲乙双方合作后,原甲方名下的磁选XX的财产及选厂场地、设备、设施以及已购进堆放在厂区内的原料和山下堆矿场的原料共计四万多吨(甲方可以确保不低于三万吨以上)和财产,以及外面欠本企业的`一万吨原料等都属甲乙双方按新股权共同享有。
四、甲乙双方合作后,甲方在与乙方合作前的一切所欠债务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乙双方合作后,由乙方负责提供合作后企业所需要的一切资金,甲方将不另行投资。建成日处理量达1000吨以上的选矿厂以及购买资源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投资。
六、甲乙双方合作后,由乙方主要负责财务,甲方监管,由乙方主要负责企业运作和生产规划。甲方协助乙方购买资源。
七、甲乙双方合作后,当企业产生效益时,按企业报表每月所产生的实际利润,甲乙双方每半年进行一次分红。
八、甲乙双方共同将XX厂重新注册合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解付后支付给马XX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设备安装生产正常后1个月内乙方付给马XX200万元,(从第一次支付马XX款项日期后5个月内),余款300万元在新建选厂正常生产3个月内乙方付给马XX。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或签订补充合同条款,所补充的合同条款在不违背本合同的前提下,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争议事项,在甲乙双方协商未果时,由仲裁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合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转让合同 篇4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电子邮件:
丙方(目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电子邮件:
鉴于:
1.丙方系20xx年xx月xx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的注册资本为元,实收资本为元。
2.甲方系丙方股东,合法持有丙方%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
3.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丙方%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万元)转让予乙方。
为此,各方经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股权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号。
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三、变更登记
1.丙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签发出资证明,将乙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根据本次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
2.丙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40日内,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乙方均应尽最大努力配合。
四、税费承担
1.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工商登记费用,由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各自承担。
五、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
其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系其合法拥有在丙方的实际出资。甲方对上述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上述出资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股权被质押、冻结等任何可能引起第三方追索的事由。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除甲方应自行承担外,还应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保证:
(1)乙方购买股权的款项为乙方自有资金,不存在非法资金的任何情形;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3.丙方保证:
(1)丙方股东会已审议批准本次股权事宜,全体股东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丙方签署本合同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安排或其对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六、违约责任
1.如本合同项下拟转让的股权存在违反第五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甲方应当缴纳或补足出资、涤除权利负担,并承担相当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金额或其他第三方追索金额30%的违约金。
2.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第二条项下的义务,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数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延迟履行超过日的,甲方、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义务,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丙方延迟履行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支付签署延迟履行违约金,以及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各方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合同仅供办理登记手续之用,各方的权利义务仍以本协议为准。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股权转让合同 篇5
甲方:四川华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确保乙方的基本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流县黄甲镇340亩土地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凭任乙方担任该地块股权转让的居间顾问。
二、居间费用:按确保甲方300万元/亩底价计算,其超出底价部分的价差做为乙方的居间服务费用(不含提高容积率的费用和解决发票问题的费用)。
三、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在该地块的股权转让成功后,甲方按照土地股权转让费回收的比例同比支付。如果乙方为甲方争取到更优惠的条件,甲方可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的工作,密切一切配合乙方做好土地股权转让的事宜,提供购买方需要的一切法律文件。
五、违约责任:土地股权转让成功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不执行该居间服务协议,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应付的居间费用外,还应承担股权转让总金额5%的违约金。
六、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条款,以及在双方
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秘密,双方必须承担保密的义务。否则,按违约责任的条款处理。
七、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条款执行完毕自动失效。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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