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

时间:2021-02-24 12:56:49 质押合同 我要投稿

质押合同汇总10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质押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质押合同汇总10篇

质押合同 篇1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

  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张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如此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约束应趋于缓和。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向第三债务人单独请求给付,但这很容易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由于出质债权之特殊性,这类措施以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及时催告为宜。

  2、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同意后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如取得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不得主张以该项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是在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做出承诺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质权人,亦不得抵销;但在已明确告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3)第三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时,应对质权人负告知义务。如告知其对出质人所负债务是否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是否对出质人享有抗辩权以及是否可抵销出质人的债权等等。如未尽通知义务,质权人又无恶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就全部出质债权向第三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已尽通知义务,在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三)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就是出质人的权利。因此,以下仅探讨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证书权。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欠条等债权证书后,质权人有权留置该类证书,以限制出质人再次凭借债权证书对出质债权再行转让、质押等行为。

  2、孳息收取权。出质债权如有法定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项权利的含义与动产质权中的孳息收取权同义。孳息收取权是出质债权的从权利,应附随出质债权转让。因此,合同债权质押时,其孳息一并出质。

  3、优先受偿权、直接收取权和提存请求权。在动产质权中,质权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来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但在债权质押中,由于合同债权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请求给付。这种直接收取的权利同样具有排他的优先性。质权人行使直接收取权,非以出质人名义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直接收取权的方式包括一切实现出质合同债权内容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如对第三债务人进行催告或提起给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

  债权是期限性权利,如果出质债权的清偿期和被担保主债权的清偿期限不一致,质权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就显得较为复杂。第一种情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清偿期已到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未到。此时出质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以收取的标的物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权。如果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有权请求将给付标的提存。提存物为动产时,质权存在于该动产之上;提存物为金钱时,质权存在于提存金之上。这是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具体体现。第二种情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未到清偿期,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已到。此种情形,如第三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则债权质权消灭;如未履行,质权继续存在,但出质债权未到期,质权人不能强迫第三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债务。当然,第三债务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则不在此限。

  4、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第三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如果第三债务人故意使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应减少而减少,将危及其清偿能力,进而损害质权人利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实际已经代替出质人成为出质合同债权的权利人,也就是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行使出质人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人也有权利行使。

  5、质权人的义务。一般而言,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应该包括:

  1)妥善保管出质合同债权证书的义务。质权人在占有债权证书期间应妥善保管债权证书。因保管不善,致使证书毁损灭失的,债权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质权消灭后之债权证书的返还义务。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或其它原因而消灭,质权亦消灭,质权人应及时将证书返还出质人。

  3)不得滥用质权的义务,这主要是说质权人不得逾越质押担保范围就出质债权行使权利。

  4)通知义务。质权人的通知义务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在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将履行情况通知债权出质人;并通知债权出质人收取实现被担保债权后的多余财产,或将多余财产予以提存,而将提存情况通知出质人。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将质权消灭的情况通知第三债务人。

质押合同 篇2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发放借款 元,(大写: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质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使用权人为:

  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于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

  1、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按乙方购买每亩土地价格的的价格索取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按每亩 万元,共 亩,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2、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偿。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意思表达、承诺。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财产。

  七、在抵押协议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九、使用权人对抵押物必须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效力相同。

  十二、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本协议系无异义债权文书,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项下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约定进行解决,乙方自愿接受。

  甲方(贷款人)盖章: 乙方(借款人)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质押合同 篇3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借款人_________和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质押的标的

  甲方用作质押的标的是_________公路的收费权(以下简称公路收费权)。

  第二条 质押的期限

  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止。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实行的费用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托管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或在本合同项下质押公路开始收费之前,到乙方分行或其指定的_______行(以下称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

  (二)如果甲方在乙方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________通行费收入存入该专用账户,指定行监管该专户资金的存入与使用,甲方不得将其公路通行费收入私自存入非乙方指定的账户。

  (三)对甲方在指定行开设的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指定行代乙方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乙方通报该账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_________元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乙方定期检查该账户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甲方和指定行应予积极配合。

  (四)指定行每周一向乙方提供上周甲方在质押专户内每笔资金流入与流出凭证复印件,并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等快捷方式送达乙方。

  (五)如果甲方在乙方分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________通行费收入存入乙方认可的_________行,并由该行最迟在3个工作日将上述资金全额转入甲方在乙方分行设立的公路收费权专用账户。

  (六)甲方保证在乙方贷款本金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在乙方分行或指定行的专用账户中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乙方的当期贷款本息;乙方可在到期日或结息日当日从甲方在分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指示指定行从甲方在其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以特种转账方式扣收贷款本息,如甲方不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将按第九条的约定实现质权。

  第五条 保险

  (一)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公路的工程建设保险;

  (二)在本合同项下公路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公路财产保险。

  第六条 担保的补足

  如果公路收费权的价值非因乙方过错发生减少,以致于公路收费权不足以为主合同提供充分担保时,或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经乙方认可的质物予以补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第七条 质押登记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有权管理部门办妥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领取质押权证书后,应在一周内交乙方收执。

  第八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保证质押公路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质押公路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公路收费权出售、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处分;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兼并、合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经营方式变更或产权变动时,应提前60天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第九条 质权的实行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或者借款人有其他违约事件发生,或者借款人在质押期限内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乙方分行直接或要求指定行将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相当于乙方到期贷款本息数额的资金划交乙方。如果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乙方有权自行或要求指定行将此后一段时间之内公路收费专用账户新增的资金直接划交乙方,直至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为止。

  (二)如果乙方采取前款所述措施以后尚未能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公路收费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处分收费权所得不足以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的,乙方可以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二)甲方的上述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质权人:

  出质人: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商标权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主债权为甲方依所 号、 号、 号借款合同向乙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实现质押权的费用首先从商标权变现所得中扣除。

  第三条 质押权利

  第3.1条 质押权利详见《质押权利清单》。《质押权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 甲方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商标权从权利、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标权的代位物,以及商标权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3条 《质押权利清单》对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商标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4条 质押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5条 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商标权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标权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第3.6条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商标权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商标权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质押权的实现

  第5.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质押权:

  A、甲方主债权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3.6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商标权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乙方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5.2条 甲方实现质押权时,可将商标权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商标权折价以抵偿债务。甲乙双方未就质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商标权。

  第六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6.1条 乙方享有对抵押商标权的完全处分权,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6.2条 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商标权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存在法律上瑕疵。

  第七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7.1条 无需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主债权和质押权转让,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7.2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商标权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商标权不受任何侵害。

  第7.3条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估价、登记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7.4条 甲方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7.5条 甲方实现质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第7.6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第7.7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7.8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八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第8.1条 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2条 处分质押权利的所得在偿还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9.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9.2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0.1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0.2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0.3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亦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0.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其 他

  第12.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2.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2.3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质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质押合同 篇5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定,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质押给质权人。现出质人、质权人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质权人(即出借人)与债务人(即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间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第二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第一条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证费、评估费等)

  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质押物

  质押物为出质人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股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 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之后,质权人享有依照《公司法》、《担保法》及《物权法》赋予的各种权利。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若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条 决算和担保责任的发生

  本合同的决算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若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债权的到期日晚于上述日期,则决算日以该到期日为准。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一个主合同所约定的正常还款日或任何一个主合同的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连续超过三个日历天,质权人有权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决算,并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任何一个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日。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在任何一个主合同中,债务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

  第八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若主合同双方协议对币种、利率、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但质权人应将有关变更事宜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质押物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含附件)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臵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质押物涉及5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出质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押物上对外设臵任何新的担保物权、

  第十条 违约事件

  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物;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3、发生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出质人在履行与质权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发生违约事件。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的处理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如出质人是主债权的债务人的,宣布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决算,行使质权。

  3、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4、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5、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质人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实际办公地址作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实际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质权人,如未通知,则质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联系方式向出质人发送所有文书,均视同送达。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质押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登记部门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质押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_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质押合同 篇7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型号为: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 )把□

  6、保险□

  7、车船使用税□

  8、购车发票 □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

  第五条 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 %;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______日止。 第六条 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第七条 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 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 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一)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四)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原因明显减少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

  (九)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质物的占管:

  (一)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二) 乙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5、如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

  解。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2、车辆过户委托书;3、车辆交接证明;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年月日

  (借款人、出质人):年月日 乙方

质押合同 篇8

  出质人: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

  质押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前言:

  _________。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_________。

  第2条 质押期限

  _________。

  第3条 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_________。

  第4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_________。

  第5条 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_________。

  第6条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_________。

  第7条 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_________。

  第8条 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_________。

  第9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_________。

  第10条 违约及索赔

  _________。

  第1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_________。

  第12条 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_________。

  第13条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质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质押合同 篇9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

  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

  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

  让所得款项交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质押合同 篇10

  担保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股东个人):

  身份证号:

  反担保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在乙方与贷款人通过xxx网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标流水编号为:)中以担保函的方式为乙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约定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乙方行使追偿权。

  现甲方为确保该追偿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以下简称《电子借条》主借款协议)约定之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超息(超过借款期天数产生的利息)、罚息(未还本金百分之五每日)、催收费用(未还本金金额的1%)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贷款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二、担保形式及期间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期间自被担保的主借款协议成立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三、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电子借条》约定向贷款人或其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后3日内向甲方偿还其已经承担的全部担保款项。逾期未履行的,参照本合同的第五条、第八条执行,林场经营权详见《林场经营权抵押清单》(附件1)。

  四、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到相关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五、抵押权的实现

  若甲方代偿后3日内未得到乙方的清偿,则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折价处理、公开转让或出租;林地经营权采取折价、公开转让或出租等方式所得实际价款应当优先清偿甲方的债权。若该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则归乙方所有,不足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补足责任,乙方不能及时补足的,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进行诉讼追偿。

  若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则甲方或其债权受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经营权年限,以拍卖、变卖所得偿还债务。

  六、甲方权利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抵押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的现实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相应调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权证、审批表;

  (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权,即与乙方协商以上述抵押财产以折价或者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由于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权利灭失而消灭,甲方有权以乙方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4)在抵押期间,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的请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处分;

  (5)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无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依法通知乙方,通知可以以电话、邮件及其他任何方式进行。

  2.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在乙方履行偿还义务后,不得再向乙方行使抵押权;

  (2)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应归还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抵押人,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乙方有权要求归还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的价款;

  (2)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让人后,可以转让抵押物;

  2.乙方作为抵押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场经营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资产;

  (3)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就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为除本合同项下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抵押财产,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同时保证不自行且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砂、采土等行为。

  (5)乙方若因姓名、住址、邮箱、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可能引起相关通知无法送达,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的,乙方同意甲方自相关通知行为发出时,即视为已送达至乙方。

  八、违约责任

  乙方在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即构成违约: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乙方没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规定;

  3.乙方明确表示不偿还其到期债务或以其他行为表明不偿还的;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主担保合同下担保款项的20%;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电子借条》主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即一旦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借条》后,本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电子借条》无效或失效的,乙方仍应在上述《电子借条》无效或失效后造成的相应的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某些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无效的,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完整组成部分,不可分割。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翼龙贷网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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