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押合同范文汇总八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质押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质押合同 篇1
出 质 人:____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____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XX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XX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新XX公司股票帐户;
7.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质押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质权人:
出质人:
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商标权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主债权为甲方依所 号、 号、 号借款合同向乙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实现质押权的费用首先从商标权变现所得中扣除。
第三条 质押权利
第3.1条 质押权利详见《质押权利清单》。《质押权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2条 甲方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商标权从权利、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标权的代位物,以及商标权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第3.3条 《质押权利清单》对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商标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3.4条 质押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5条 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商标权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标权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第3.6条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商标权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商标权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质押权的实现
第5.1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质押权:
A、甲方主债权到期乙方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3.6条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复商标权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乙方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5.2条 甲方实现质押权时,可将商标权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商标权折价以抵偿债务。甲乙双方未就质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商标权。
第六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6.1条 乙方享有对抵押商标权的完全处分权,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6.2条 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商标权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存在法律上瑕疵。
第七条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第7.1条 无需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主债权和质押权转让,乙方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7.2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商标权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商标权不受任何侵害。
第7.3条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估价、登记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7.4条 甲方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第7.5条 甲方实现质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甲方抵押权的行使。
第7.6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第7.7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7.8条 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八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第8.1条 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2条 处分质押权利的所得在偿还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9.1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9.2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0.1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10.2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10.3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亦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10.4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其 他
第12.1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12.2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2.3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质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质押合同 篇3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 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 _____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 ;到期日 年 月 日。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保险
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 出质人的义务
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 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出质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 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3.1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质权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质押合同 篇4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型号为: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 )把□
6、保险□
7、车船使用税□
8、购车发票 □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
第四条 借款用途: 。
第五条 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 %;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______日止。 第六条 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第七条 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 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 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一)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四)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原因明显减少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
(九)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质物的占管:
(一)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二) 乙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5、如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
解。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2、车辆过户委托书;3、车辆交接证明;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年月日
(借款人、出质人):年月日 乙方
质押合同 篇5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开曼公司(标的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
1、为甲方因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而对乙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等)提供担保;
2、为C公司因履行与乙方签订的《产品经销合约》而对乙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提供担保。
第二条 质押协议标的
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普通股 股(以下简称出质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孳息及其它收益。
出质股权应得红利、孳息及其它收益归甲方所有,标的公司的大股东取得相关收益时,视为乙方同意等比解除甲方相应收益的质权,该款项应及时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在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凭证(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背书转让交给乙方保管。
本协议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但不得迟于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发生时起30日内),向标的公司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出质登记手续。
乙方应妥善保管股权凭证,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股权凭证灭失或毁损的,应当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质押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返还股权凭证。
第四条 未经甲方同意,甲方不得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质押标的转质于自己的债权人,若有违反,该转质行为无效,且甲方应当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第六条约定处分质押标的,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偿债权:
1、甲方或C公司任意一方在《合资经营合同》、《产品经销合约》中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义务的;
2、甲方违反与乙方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对甲方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的;
3、甲方或C公司任意一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六条 质权的行使:
本协议第五条第1项或第2项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履行义务人,并催告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人在收到乙方的催告后30日仍不履行义务,亦不与乙方协商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质押标的。
质押标的的处分方法(包括处分时期及价格)得由乙方径行决定,处分质押标的所得款项,依乙方选定之内容及顺序抵偿债务。如处分质押标的所得价金抵偿后仍有余额,乙方将即交还甲方。
对于质押标的之处分,甲方委托乙方为全权代理人,并以本协议为授权之证明,在质押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委托。甲方如未能清偿其与乙方间之任一债务时,乙方得依法将质押标的拍卖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兹同意对处分之方式及价格绝无任何异议(除非乙方采取不公正或不公允的处分方式),且拍卖或变卖或处分质押标的所须之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本协议效力及于甲方之各受让人、受托人、破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重整人及清算人,但非经乙方事前以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生之权利或所负之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押标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应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甲方是质押标的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标的质押给乙方;乙方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甲方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标的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它担保权利或任何其它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质押标的;(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标的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能对质押标的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以标的公司登记所在地为履行地。本协议及本协议设定之权利质权,应适用英属 群岛法律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文本及履行相关之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 裁决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
质押合同 篇6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邮编:_____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 日
质押合同 篇7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4)帐面价格: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合同 篇8
甲方(债权人、质押权人)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质押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提供记名股票设定质押权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借期_________年,年利率_____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归自己所有的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_________张(编号_________至_________,每张面值_________元,面值总额_________元)作为质押标的,设定质押权。
三、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交付于乙方,乙方于同月_________日在第二项所载股票上作转让背书,并将作成转让背书的股票交付于甲方。
四、甲方在乙方清偿前,代位乙方享有自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息的权利,所受股息计入乙方偿还额。乙方就股票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不得代位行使。
五、债权届期,乙方不能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拍卖第二项所载股票,并从拍卖价金中优先受偿。
六、乙方届期或提前清偿时,甲方应在清偿日将质押股票全部交还乙方,质押权自交还日起失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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