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赠与合同汇总九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赠与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赠与合同 篇1
赠与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签订本契约,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后记的图书赠与乙方。
第二条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后记图书交付与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任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契约。
第五条 乙方职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签字):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图书标示:
1. _________全套_________卷_________册,_________出版社发行
2. _________全套_________卷_________册,_________书店发行
赠与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赠与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_________(写明交付的具体时间)
2.交付地点: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交付地点)
五、乙方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九、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具体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写自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 篇3
合同法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合同法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合同法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①。
2、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而是诺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实质都是承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其主要依据都来自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⑥。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⑦。其依据来自于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而不要求必须交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⑧。该观点认为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在于:
1、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销赠与⑨。
2、合同法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诺成合同。
二、对各种观点及赠与合同有关条款的质疑
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显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其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均是诺成性合同。认为口头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解释。此外,以赠与物是动产或不动产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性质的观点,从其依据来看,其完全无视新合同法有关新的规定,仍仅仅囿于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其观点自然也难以让人苟同。笔者在此结合合同法条款具体规定主要对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观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的结论⑩。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条在表述上落脚点在于“受赠人表示接受”,但这并不当然推出一方表示给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结论,不排除将第185条的前段表述理解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实际无偿给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有接受的真实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图在赠与合同的概念中对其是诺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这样表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允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条时,在无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况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该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主张是诺成性合同者则认为该规定是诺成合同的证明,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对同一条款会得出两种截然对立的结论,笔者试图作如下分析:
1、主张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此条款规定中赠与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正是因为赠与物尚未交付,故赠与合同没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除发生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即此条款规定中的“撤销”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销。对此理解笔者又有两点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本就没有约束力,赠与人可拒绝受赠人要求履行义务的请求,又何必设定一个撤销权呢?二是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提法是“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者不是简单的不同。权利转移与交付的内涵并不一样。权利转移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般来讲,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同赠与物的交付一并转移的;第二种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权利转移的,赠与物即使已经实际交付,也未发生权利转移;第三种情况,在当事人约定发生权利转移的情况下,即使赠与物没有交付,也会发生权利转移或者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却没有发生权利转移。在第一种情况下,赠与物未经交付即“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第二种情况下,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但由于仍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仍得以撤销赠与;至于在第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与赠与物是否实际交付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是赠与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产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这一方面说明“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不完全准确,另一方反过来说明合同法第186条仅仅是对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抑或是诺成性合同的结论。
2、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如何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得出“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的结论,笔者一时还难以理解,但笔者认为
从该条款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有一种可能,即主张能被撤销的,只能是某种已经成立的关系。既然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也就是承认了赠与物权利转移(包括交付转移等三种情况)之前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亦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要件,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种观点是否成立,难下定论。笔者在此仅仅是提出问题,希望能为关注合同法者提供参考。
(三)合同法第188条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一方面表明此两类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说明其他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因为从立法技术上看,如果承认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则无论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还是除此两类合同以外的其他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其义务,受赠人要求交付为其权利是赠与合同的基本内容,法律无需特别对某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往往说明一般情形下适用一般规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适用传统理论,其为实践性合同。
但主张是诺成性合同者认为,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物只发生在特别情形,对于一般情形,由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所以,这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笔者对此有如下异议:1、这种观点一方面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将诺成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赠与人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有请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限定在特别的情形,那么认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意义何在呢?2、这种观点,认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故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在赠与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这种分析无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受赠人主张交付以后,赠与人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在后述情况下,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言,会出现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因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受赠人行使请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另一方面,赠与人以赠与物的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交付。这同样使得在诺成性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交付的权利和赠与人履行交付的义务变得毫无意义。而如果将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则不会出现这种矛盾。但作这样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合同既然没有成立,何必设立撤销权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条是对诺成性合同的规定,但该条应当只在特别情形下适用。该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一般应指在赠与物仍为赠与人占有的情况下发生。既然赠与物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使自己的财产毁损、灭失,何以要对外承担责任呢?唯一的解释是赠与物虽未交付,但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赠与人承担起了妥善保管赠与物的义务,否则就可能承担一定责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结论。如果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条的规定就又成为支持该观点的一个理由;如果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则对第189条只能理解为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下适用,因为这两类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笔者倾向于后一种理解,但认为在条款设计上把第189条作为第188条第2款更显合理。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经订立即成立,并产生两个法律后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笔者的倾向性意见
(一)新合同法并没有将赠与合同在传统认识上予以突破,确定其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关于赠与合同(公民之间)是实践性合同的规定没有改变。立法者只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灾中,一些商家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在媒体上宣称向灾区捐款,待宣传目的达到后,却不履行赠与的实际情况,对赠与合同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即除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赠与合同仍为实践性合同。当然,这种观点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无法阐释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准确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较明确的解释。
(二)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者理论上总是以若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这样对受赠人不公平为依据。笔者认为,对此完全可以合同法总则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进行规范。在当事人协议过程中,赠与成立之前,如果赠与人作出赠与的郑重承诺,对方又表示接受,但后来赠与人无正当理由不交付赠与物,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使受赠人有实际损失的,赠与人应当赔偿。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中指出,“纪平孝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如果纪平孝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纪平孝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为了解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追究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矛盾,笔者认为,赠与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同时满足:1、赠与人无正当理由出于故意反悔;2、因赠与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赠与合同 篇4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笔记本电脑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赠送给乙方壹台全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二、赠与物的交割 甲方必须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壹台价值人民币五千元的全新笔记本电脑赠送给乙方,在甲方赠与乙方笔记本电脑同时,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三、违约责任
1、如甲方并未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全新笔记本电脑赠送给乙方,甲方将向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四千元。
2、如甲方赠送给乙方全新笔记本电脑当天之内,乙方并未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甲方将有权收回此全新笔记本电脑。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赠与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乙方监护人: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1、甲方决定在乙方年满十八周岁,即XX年XX月XX日,将位于阳春市 区 路 楼 层 号的房屋一套(结构: ,产权证号: ,产权类别: ,建筑面积 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此赠与为不可撤销之赠与。乙方同意接受此次赠与。
2、甲方保证其对上述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3、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XXX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XX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4、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法院起诉。
6、合同自双方签字后成立,乙方林其雨年满十八周岁,即XX年XX月XX日生效。
7、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合同由林茂基保存),乙方母亲徐金兰手执一份,其余三份保留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备用。
甲方(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赠与合同 篇6
赠与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街XX道XX小区X栋XXXX室,身份证编码:2202XXXXXXXXXXXXXXXXX
受赠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XX区XX街XX道XX小区X栋XXXX室,身份证编码:2202XXXXXXXXXXXXXXXXX
赠与人与受赠人系母子关系。20xx年赠与人自行出资为受赠人购买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XXXXXX小区XX栋XXX室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98。96平方米,总价值为283,488。00元(人民币大写:XXXXXXXX整),系私有产权,房名现落于受赠人名下。赠与人与受赠人自愿签订本附义务赠与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赠与目的
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
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 2、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
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
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 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
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遗弃、辱骂等行为的;
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赠与合同系双方自愿申请XXX、XXX为其进行见证,并系自愿签订。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赠与双方与见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无效。如有纠纷,双方可在签订合同管辖地起诉违约方。
赠与人(签字、盖章、电话) 见证人(签字盖章)
受赠人(签字、盖章、电话)
签订地点:长春市
签订时间:2 0 0 8 年 9 月 1 2 日
赠与合同 篇7
【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案件】:
20xx年5月老万夫妇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了儿子小万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合同同时约定:老万夫妇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有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双方将该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小万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将该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20xx年8月小万妻子朱某因琐事与老万发生争吵,并动手与老万撕扯;老万打电话报警,此事经民警调解,暂时平息,但双方从此心存芥蒂。 20xx年10月老万夫妇思来想去,决定把儿子、儿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老万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万,小万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间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原告老万虽遭儿媳朱某的打骂,但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赠与合同签订后,老万夫妇一直居住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万严重侵害了老万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着大量的家庭伦理道德因素。承办法官曾试图从维护亲情、维护和睦家庭的角度出发,尽力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希望可以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情绪对立、矛盾尖锐、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实现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小万的义务是保障赠与人老万夫妇的居住权。事实上,老万夫妇亦一直居住在其赠与儿子的房屋内。由于家庭琐事,老万与儿媳发生冲突,遭到儿媳朱某打骂,从情理上讲,朱某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约束。原告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赠人小万严重侵害了老万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地指出,从道德层面上来讲,两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儿媳,更应该妥善安排、处理好家庭矛盾,兼顾自己的小家庭生活与照顾好长辈的赡养义务,解决家庭矛盾关键在于彼此的体谅与宽容。
赠与合同 篇8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赠与合同除了一种是无偿的赠与之外,还有一种是受赠方与赠与方是有偿的赠与,就是附条件赠与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 篇9
甲方:_____(赠与方)
乙方:_____(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_____赠与乙方(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_____(时间)在____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承担_____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_____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_____(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生效力。公民赠与合同由提供!
6.其它
甲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乙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