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用工合同集合七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用工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用工合同 篇1
一、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概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对于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到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又到以“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经历了从探索到逐步完善的历史变迁:
1992年原劳动部办公厅给吉林省劳动厅的文件——《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提及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地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劳动关系如果想存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通过补办或续订合同这样的程序,书面合同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表现形式。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经体现出立法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意图。《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即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行为因劳动合同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之分故也有书面、口头(或推定)的劳动合同行为的分类。这纠正了以往只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来对待的误区,表明口头或者推定的劳动也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行为,进而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十七条中首次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1996年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明确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这表明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规则也在不断地发展。
20xx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也表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间接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确定劳动关系建立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七条表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签约”修改为“用工”,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应当”表明此为义务性规定,即必须。第二款中用工的作用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先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下,补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起点。第三款中用工主要解决劳动合同先于劳动关系订立时,劳动关系建立的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三款也承认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订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
至此,我们可以从劳动关系相关立法的沿袭发展中总结出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即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到“用工”这一标准的确立,体现出来的是劳动关系本质的回归。
二、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及用工的含义
(一)书面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或是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或是口头(或者推定)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包括非合同劳动关系。我国从确立劳动合同制度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以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因为书面形式准确、严谨,合同内容确实可靠,因而一直受到劳动法律的青睐。
(二)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书面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事实劳动关系冠以“事实”二字,表明其是一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而又必须对其加以处理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是无书面形式或无有效书面形式的劳动契约,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契约关系,因而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三)用工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地对“用工”一词进行界定。学理上用工通常被定义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的行为。这强调劳动者的劳动力已在实际生产劳动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即劳动者已经上岗或就劳,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即使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也足以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对建立劳动关系这一事项达成了口头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合意,并且已经开始了合同的履行行为。
三、劳动关系的本质回归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试图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确定劳动合同制度,把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依据的劳动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并对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权利的完整保护,在实践中也未能扭转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局面。
总结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例证,《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书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即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劳动合同法》沿袭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其第10、14、82条的规定表明其在立法上引导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意图十分明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原则上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其相比于《劳动法》的进步在于用立法的形式确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这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将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第26条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中,也没有将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这一原因列入;第16条与第35条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的效力性禁止规定,而是倡导性和警示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它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对劳动关系的证明作用,书面形式的有无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对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
在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再到“用工”这一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的确立,不难总结出我国现如今不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原因。第一,在当前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过分强调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生效效力是不现实而且不实用的,因为口头合同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若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大量的口头合同不得不被按无效劳动合同处理,这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而且对订立口头合同的劳动者更没有什么益处,反而更不利于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减损他们工作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性。第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效力使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能做到到有据可查,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承认了劳动的不可逆性,用人单位无法将事实恢复到合同签订前、劳动者提供劳动以前的状态,因而不能仅以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某个法定模式的要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不能因为一个要件否认劳动者的应然权利。第三,劳动关系的持续性和变动性的特点,使得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使采取了书面形式也具有不完全性,具体来说就是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能包含订立后乃至将来的劳动关系所涵盖的全部内容。第四,即使不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通过其他的方式,如《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等针对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时应承担不利后果或相应的义务,也足以达到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因而对于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立法环境下,应以确认其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更为恰当。对于缺少书面形式这一要件的劳动合同而言,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也就这些内容达成了合意,或者合同的内容已经被实际履行,仍然应当确认其生效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在作出调整的同时,在第十条第一款中仍然保留了《劳动法》关于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这样的要求,不过,书面形式的效力并不在于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而是使合同生效。《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这两个行为区分开,并允许这两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先后完成,具体规定为其第十条第二和第三款。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解读,有学者认为其实际上否定了原来实践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并未全部消弭事实劳动关系。不过,不论对该条款作何种理解,都能反映出我国的劳动立法力图将以往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努力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规所保护的范围中来。从“用工”一词的内涵及构成用工的条件来看,“用工”作为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较之于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更为确切,也更加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为“用工”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就其之间所认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了合意或已经达成了口头合同,而且意味着该合意或者口头劳动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了。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不存在的情形下,通过已经发生的实际用工活动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对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更能保护该劳动者的应然权利。
“用工”作为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又包含着重要的意义:首先,用工反映出劳动关系中的“实际履行”原则,将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合意行为和实际履行行为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确定了合意与实际履行较之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对劳动者来说更加关键的作用。其次,“用工”这一标准的应用,扩大了实践中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因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更多的口头或者推定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而有更多的以往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被纳入到有效劳动关系的范畴,缩小了以往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护(许建宇,《用工法律问题初探》)。第三,“用工”这一标准的确立体现出劳动关系本质的回归。劳动关系的本质可以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达成合意之后,由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需要的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相互合作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而《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这种合作,努力使这种合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满足双方的需要和利益、规范双方相互间的行为。“用工”正是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出发,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以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为内涵,不仅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且是订立口头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劳动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标志,在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在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形成时,体现着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中各方行为和利益的规范和保护。
我们应当相信,《劳动合同法》中“用工”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这一制度的发展,将有助于我国劳动关系实体化的进程,有助于将更多的事实劳动关系转化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更有助于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纳入到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中来,约束并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用工合同 篇2
立合同双方:
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在公正、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自20_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
二、聘用待遇: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付乙方聘任工资每月人民币__元整,奖金或其他收入由所在部门核定。
三、劳保福利待遇:
1、个人劳保在原单位享受。
2、甲方不为乙方办理养老金、公积金手续。
四、双方职责:
1、甲方应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对乙方加以关心,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领导和工作调配,遵纪守法。
五、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自行终止。如需继续聘用,应重新办理续订手续。
2、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按上级和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文件
汇编规定办理。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
订立日期:
乙方:
订立日期:
用工合同 篇3
经友好平等协商,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推荐_________参加乙方组织的_________促销活动以及活动中须事先明确的事达成共识,签定本文件备忘。
1。乙方与国庆期间组织商品促销活动,甲方负责向乙方推荐_________担任商品宣传和促销工作,最终人选(以下简称促销员)由乙方在甲方推荐的人员中确定。
2。促销员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乙方指定的商场工作5个工作日,每日工作8小时,上午工作时间为9时30分至12时30分,下午工作时间为13时30分至18时30分,每日12时31分至13时29分为午餐及休息时间。
3。促销员应积极主动热情的向消费者介绍乙方的商品,解答消费者的问题。
4。促销员工资按日计算,每日基本工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工作态度和效果优异者将获得奖金,奖金按日计算,最高为每日_________年元人民币,促销员工资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现金形式支付,促销员应按时受领。
5。其他事项:
(1)培训。乙方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_________分至_________时_________分提供产品知识及促销技巧培训,促销员应按时参加;
(2)午餐。促销员工作期间的午餐自行解决;
(3)安全。促销员处于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时,其人身安全由乙方保障;促销员处于本合同以外的时间、地点时,乙方无义务承担其安全责任。
6。违约:
促销员有违反本备忘录约定第一至第四条的行为,其个人即丧失向乙方索取报酬的权利;乙方未能按本备忘录约定安排促销员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促销员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乙方仍应按促销员工作的时间计算并支付工资;促销员未按本备忘录第六条的约定领工资,乙方将扣除促销员工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未按备忘录第六条的约定给付工资,则应按日加付滞纳金,滞纳金为促销员工资总额的_________%。
7。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工合同 篇4
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招收(以下简称乙方)为计时服务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愿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前100个工作小时为试用期。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用工协议。
二、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预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遵守。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和各项考核指标。
四、劳动报酬:(元/小时)
□见习服务员元/小时
□服务员元/小时
□资深服务员元/小时
□组长元/小时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经甲方调查确认后,由甲方负责治疗费。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在协议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经教育不改的;
3.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乙方不能坚持或不能胜任正常工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违反协议,违反国家法规、法律,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九、乙方工作期间,甲方负责提供全套制服和系统培训。
十、若甲乙双方欲中断本协议,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服务组手册》和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协议签定日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工合同 篇5
本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长期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过年放假为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公司从事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任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
2.甲方应该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如是人为因素造成打破刀头、打碎板材,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合同期间的月工资标准:元。
2.在合同期内,乙方如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途无离职、无违反劳动纪律者,合同期满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奖金叁仟到伍仟元不等。
3.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
履行合同,合同终止将全额退还给乙方。押金分3个月扣除,如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须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五、劳动纪律:
乙方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如矿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
3.上班工作(生产)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听从指挥,服从调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5.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以下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五)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手续。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八、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或非工作时间内所造成的意外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如乙方在甲方生产繁忙阶段无故离开甲方工作岗位,导致甲方的生产陷入困境,并给甲方造成合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年日
用工合同 篇6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北京劳动用工合同。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xx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xx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xx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xx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xxxx元或按xxxx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xx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合同范本《北京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用工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注 册 地 址: 住 址:
住 所: 联 系 方式:
法定代表人: 户口所在地:
联 系 电 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日止。若本劳动合同与培训服务协议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
(二)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日止
二、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
甲方同意聘用乙方担任 (职务)。
(一)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从事其岗位工作;乙方应当认真、有效地履行其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乙方的工作职责详见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制度)。
(二)甲方有权利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同时乙方的工作报酬执行相应标准。 乙方的工作地点: 市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鉴于行业的特殊性,乙方的工作时间实行轮休制。乙方的作息时间详见甲方制定的员工值班表。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甲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支付加班报酬。
四、劳动报酬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乙方的工作报酬,即乙方在 岗位上每月薪资为 元。(薪资为含税薪资,即薪资中包含依法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二)试用期内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即乙方的薪资为 元(薪资为含税薪资,即薪资中包含依法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但不享受其他员工的福利待遇。 如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相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甲方于每月十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工作报酬,节假日可提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不低于本地政府部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工作期内全部收入,应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种配套制度与措施到位的条件下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如乙方不愿缴纳其应当缴纳的保险金,导致社会保险机构滞办或不办养老保险手续,从而影响乙方权益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在工作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免费工作餐,其它福利待遇详见甲方的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培训
(一)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合同期内,甲方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劳动安全卫生和遵纪守法等方面对乙方进行教育,乙方应当认真参加并努力达到要求。
(三)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乙方进行上岗体检。
七、规章制度
(一)乙方应如实登记有关个人的资料信息(如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如果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暂住者除了登记户籍地址以外,还应提供暂住证。
(二)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乙方进行管理。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餐饮行业的操作规范,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完成工作。
(四)乙方应当极力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商业品牌,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企业利益行为。 (五)乙方在工作中的仪容、着装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并妥当处理和顾客的关系,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和顾客发生语言和肢体上的冲突。
(六)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餐饮设施和财物,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事故、防损害管理规定。
(七)合同期内,乙方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扣减薪金、换岗直至解聘。
(八)因乙方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甲方的设施及财物损坏或其它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同期内,乙方不得私自在外兼职或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相类似的业务。 八、保密规定
一、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甲方的产品配方、生产产品图纸、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生产诀窍、专利技术、客户名单、货源情况、营销策略、产品价格、标书的制定等。 二、如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为涉密岗位,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甲方同意的时间自乙方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无论乙方从事的岗位为涉密岗位还是非涉密岗位,在岗位范围内所完成或获得的资讯、材料或与此有关的所有抄录件或复印件以及在甲方任职期间获取的涉及甲方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信息、材料、抄录件、复印件等,均需在离职时归还甲方。
九、合同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重大灾情、疫情,严重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的; (四)因甲方发生经营困难或因故破产、转让、转产、调整经营时;
(五)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①、因乙方的工作失误,致使甲方一次经济损失达20xx元或者季度损失累计达4000元的;
②、一月内无故旷工7天以上,一年之内累计达到15天的;
③、对待顾客态度恶劣或与顾客发生激烈冲突的;
④、私自收取回扣或者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泄露甲方或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的;
⑥违反社会道德与企业文化,被公司管理层讨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
⑦、乙方的仪表、着装不符合甲方的规定,经管理人员二次提出后,乙方仍旧不改的; ⑧、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
①、乙方未在30天内提供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手续的;
②、乙方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个人资料的(如虚假简历、离职证明、身份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
③、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不宜从事餐饮行业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四)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本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订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期满前30日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十二、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妥善办理工作交接,退还资料、物品,结清经济账务等手续。届时,甲方为乙方办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乙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十三、违约责任
(一)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均客观、真实。若因其故意漏报、隐瞒前述信息,骗取甲方签订本合同,一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二)经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在服务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依法向甲方赔偿培训费等损失。
(三)乙方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若乙方的有关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甲方,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四、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之事宜,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的无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
负 责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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