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销售合同锦集8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销售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销售合同 篇1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节电器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购买产品清单: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用电设备的详细资料。
甲方负责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设备使用操作培训。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乙方负责提供甲方需要的各用电设备的详细资料。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如期支付货款给甲方。
四、运输和安装:
甲方负责将设备运输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需甲方安装调试设备,乙方需支付设备的安装调试材料费。为合同总金额的5%.
如乙方为非上海区域内客户,则甲方技术服务人员的相关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
1、乙方需预付合同总金额的 %,合计元给甲方。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合计元给甲方。
2、 付款方式一律以银行汇款、贷记凭证或支票形式支付,甲方不收取现金,否则后果自负。
六、售后服务:
甲方销售之产品,主机出现故障三年内包换。
甲方销售之产品,如属甲方选用其他厂家之产品由甲方系统集成,则按照该厂家的售后服务条款
执行。
以上条款若属乙方使用不当或由不可抗因素造成,则不属于质保范围。
甲方销售之产品实行10年保修,质保期后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甲方产品安装调试后节电率达不到预期效果,节电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售价也同比例下调。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货款,如拖延不付,甲方有权拆走设备,乙方必须赔付合同金额30% 的违约金给甲方。
八、其它事项: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备注条款:
甲方:乙方: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电话: 电话: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合 同 章:合 同 章:
签 订 人:签 订 人:
日期:日期:
销售合同 篇2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订立以下买卖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准物名称、规格、数量及规格
1、本合同总价款: (¥89250.00 ) ,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结算面积_合同单价结算(不足1㎡的
第二条、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及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之后一天内预付合同总金额元整,余款待该批次工程完工15天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1、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电动系列产品保质期三年,从交货验收之日起计算。
2、具体规格质量按乙方提交的样品验收,货物验收按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
3、质量实行三包,随喊随到,问题随时解决。
第四条、 送货地点及期限
1、送货地点:
2、到货期限:
第五条、 验收
1、乙方在安装调试后,合同双方共同派人对其进行验收。
2、验收手续应在一日内完成,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进行验收,在窗帘安装完成10日后自动视为验收合格。
3、以下情况导致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现场不符合安装条件。
2)、停电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影响安装进度。
第六条、 解决纠纷的方式:
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二 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份
第九条、 特殊条款:
本合同如有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销售合同 篇3
甲方(收购方):
乙方(供货方): 石料购销合同书
甲乙双方本着合理、有利及最大限度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开采矿产资源,乙方特将其享有合法和拥有自主开采的花岗石矿山(石场)开采后与甲方联营供销。双方现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盈利的原则,并通过双方充分协调,特达成如下联营供销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货的品种、规格及供货数量
1.花岗岩:硬度6.1以上。 2. 花岗岩总收购片石 万吨,规格:每吨收购价 (包运到码头价) 3. 花岗岩收购数量 万吨,规格:硬度6.1以上,收购价每吨 (包运到码头价)
以上3项乙方包收购片石价格,公路过桥、过路费、汽车手续不齐违章及其它运输相关各项罚款费用,运到码头交货给甲方税后价格
二、石料到港码头及质量要求:
1.到港码头,由乙方将石料运至甲方指定的码头(),验收合格后交货。
2.质量要求:无掺其他杂石、无坭土、无杂草树根、无掺风化石、石料内胆无杂石等。
三、计量方式和结算方式
1.计量方式:石料由乙方运到甲方指定的码头过磅,按验收合格的过磅清单统计为完成供货的数额。
2.结算方式:
每完成1000吨结算一次货款。第一次结算支付95%货款,留5%作保证金;第二次结算货款时,先付清上次留下的5%,以此类推,在供货期满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
3.甲乙双方同在当地银行开设一个独立败(双方控制),石场订金及每次结算石料款都由甲方转至乙方开设的独立账户(双方控制),然后由乙方统一与其所属的石场和施工队伍自行结算。
4.甲方支付乙方的石场订金(预付款)可折抵结算收购(石料)款,并随着石场价格上下浮动,必须在甲方优先的前提下,进行协商确定价格。
四、供购期限及供货时间
1.供购期限计划 年,即从实际供货第一日算起,供货满年以后看需求及合作状况,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供购合同书。
2.供货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截止(以总购货方的供货通知书为准)
五、供货前甲乙以方必须给对方提供的资料
1.乙方给甲方提供的资料
(1)石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扫描件(盖章有效);
(2)石场的开采许可证扫描件(盖章有效)
(3)石场石料的化验单扫描件(盖章有效)
(4)石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石场的开户银行独立账号(双方控制),便于支付石场订金(预付款)。
2.甲方给乙方参阅四方和总购货方所签订的供购合同书。
六、甲乙双方的主要责任
(一)甲方的主要责任
1.甲方保证石料销路畅通,确保乙方能正常供货;
2.甲方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给乙方支付货款;
3.甲方派出工作人员和乙方派出的人员共同每天在码头货场验收统计运输石料过磅
4.甲方根据乙方所属石场的储藏量,给乙方支付订金(预付款),乙方组织生产和供货。
(二)乙方的主要责任
1.乙方负责石场开采必须有合法手续,并进行石料的爆破、装车、运输一系列的包工,包价的生产,并且将石料运至甲方指定的码头交货验收完毕。
2.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要求的石料供货数量和规格质量,保质保量的进行供货,乙方保证所供的石料无掺假现象,如质量不合格的石料未被收购,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及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3.在石料生产、运输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对进场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如果因乙方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乙方自行解决相关人员住宿、车辆停放场,并办理交通运输及交警和路政、环保等有关手续,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5.乙方承担运费、过桥过路等各项运输费用,承担因此各项违章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七、甲乙双方商定,供购石量头三个月为试供货期,不按合同规定的供货量供货,在三个月的试供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调整每月供货数量,调整以后的每月供货量,作为本合同的每月固定供货量。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合同条款,否则属于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2.如果由于甲方石料销路不能正常进行,或货款临时短缺,甲方应在四天内通知乙方停止生产,并结清乙方的石料款,否则作为甲方违约处理,待销路恢复正常或货款到位后继续开展供销合作。
3.试生产和供货三个月内,甲乙双方每月供购量,经调整确定以后,如果乙方每月
完不成供货任务,乙方除补偿由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和费用外,额外增加2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赔付给甲方,罚款资金从每月下余5%保证金中扣除,不够捐款可从每月货款中扣回给甲方为止,同样,如果甲方石料销路不能正常进行和货款不到位,未在四天内及时通知乙方,让乙方停止供货,甲方除补偿乙方停工造成的损失外,还要额外增加20万元违约金赔付给乙方,并且供货期限按停工天数顺延。
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供购合同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因销售订单终止(石料总收购方终止收购本矿山石料)或无效,本合同自行解除。
3.因政府关闭矿山(石场),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乙方与甲方签订该合同后,不得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供购合同和自行销售石料,否则按违约处理,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供销期满并结清货款后自行失效,在执行本供购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纠纷,甲乙双方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共识,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申诉裁决。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 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销售合同 篇4
甲 方: 乙 方:
甲、 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此合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具体条款: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二、进场交货时间、地点
1、进场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2、交 货 地 点:
三、质量要求、材质配件及验收标准
1、甲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国标GB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2、甲方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其他相应手续,甲方保证防盗门通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
3、防盗门安装完毕后,乙方根据本合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移交给甲方,货到指定地点至安装完成期间由乙方负责保管。
3、材质配件要求:门扇板厚1.2mm,门框板厚0.6mm,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
甲方负责产品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安装施工条件
1、甲方负责防盗门安装且在到货现场施工条件具备情况下一定时间内安装完毕。
2、甲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乙方工地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六、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防盗门价格共计 元整,合同签订后乙方预付甲方定金元,安装后付80%,余款一个月内付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赔偿甲方违约金 元.
2、甲方若因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应负责维修、更换、并赔偿乙方损失。
八、其他约定事项
1、产品保修期:产品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完后壹年。
4、甲方负责免费按批调换经业主装修后的防盗门锁芯,锁体。
4、本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所有商定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如补充协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生效、终止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不因人事变动而影响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2、如果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根据《合同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所在地靖边人民法院裁决。
3、 同在双方履行完义务后自然终止。 4、 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销售合同 篇5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 试验方法
①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 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 电 传: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①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②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销售合同 篇6
合同编号:甲方(需方)
合同签订地点: 乙方(供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
供需的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嵖岈山温泉酒店使用电缆的采购及供货事宜,经充分的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款等:
二、质量标准:
所供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标准,线径及长度均不得有负公差,各种的参数均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图纸、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要求。
三、交(提)货时间和地点:
合同生效后天内一批次送货到甲方工地(驻马店市嵖岈山温泉酒店工地现场),并且将货物卸至需方指定的地点。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四、产品包装及保护:
1、电缆类产品及较长的橡塑线用铁木盘分类包装并用塑料薄膜或蛇皮纸包扎,标示应清晰。包装物不回收。
2、每种规格的电缆均按本合同要求分盘包装,每盘电缆中均不能出现接头,长度及直径均不得出现负公差。
3、乙方必须提供产品安装后详细的保护措施,并配合甲方进行监督和保护,直至工程综合验收通过为止。
五、验收标准及到货交付: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要求生产和检验,以确保甲方所需产品的质量要求。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名称及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方案也作为生产及交货验收的依据。
2、乙方应随货向甲方提供电缆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3C 认证、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质量证明和供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单位公章(红章)。
3、乙方必须保证交货产品各项性能不得低于图纸的设计标准及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如在验货过程中发现交货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或质量不符合甲方所需产品的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退货。乙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交付的电缆必须是全新的。电缆的封端应严密,不允许有接头。多芯的电缆要求分色,分色符合国家标准。电线电缆必须满足环保及行业安全要求。
5、乙方保证在运输中捆扎稳妥,保证产品不受摩擦损伤。对没有进行保护或受损的产品,甲方不予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工期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交货验收应在货物在甲方指定地点落地之后进行,乙方应在电缆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及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外观质量可当场检验,内在质量需送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以检测结果为验收依据)。
7、存在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铭牌参数、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方面不合格情况的,甲方有权拒收、退货、直至解除合同。
8、甲方保留在例行送检之外随时抽查及送检产品的权利,对于产品的任何技术及质量标准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费用,甲方有权拒收、退货,并要求乙方支付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延误、工程返工等损失。
9、各方签字认可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可以进行安装施工,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10、由于乙供电缆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电缆是否经过甲方、监理验收 ,由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损失。
六、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材料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电线电缆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察看情况,无须更换的,在察看情况后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做到工完场清。须更换的,乙方提出时间表并在得到甲方或委托人认可后严格按时间表更换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使用方和甲方代表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4、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有权直接委托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使用方、甲方签字认可后生效,因此发生的费用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5、乙方保证: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材料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并按优惠价收取费用。
6、乙方保证:因乙方提供的材料本身存在内在的缺陷等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虽未发现,乙方仍应在材料的有效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如因乙方提供的材料本身存在内在的缺陷等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和/或第三人的损害,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本合同约定所购电缆的保修期为:两年;终身维护;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保修范围:本合同所包含的项目、双方其他约定等全部内容。
9、保修责任:乙方保修范围内,造成甲方和使用方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0、保修款:双方同意从乙方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满后,乙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需使用方、甲方签字认可)付清。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
七、付款方式和期限:
合同签订后,预付订金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扣除发生的维修费用一次性无息付清。
八、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供货日期内到货或未能按时通过甲方及监理验收,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若延迟天数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必须于接到甲方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三天内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因乙方原因产品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能按时通过验收,乙方负责更换退货,交货日期不予顺延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其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按实际所欠货款每天赔偿千分之一给乙方。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5、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外,承担对方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6、非因使用、保管不当,在安全使用期内因产品质量造成人员、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直接损失。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4、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销售合同 篇7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适用《合同法》签订并执行本合同。
1.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2. 质量标准及交货检验:质量符合国际(GB1353-20xx)二等玉米标准。容重≥680g∕1,水分≤15%,杂质≤1%,焦糊粒≤1%,不完善粒≤8%,无发热、虫蛀现象,色泽气味正常。交货时现场检验,不符合标准不能超过1.5%,且超出部分按照比例在货款中扣除。
3. 交货地点:定边县境内,具体装货地点由乙方指定。
4.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如遇不可抗拒力时间顺延。
5. 计重、包装:以双方实际交货数量为合同结算数量,散装。
6. 付款及期限: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给乙方预付 定金 元整(¥ 元),余款在现场交货过磅后,一次性付清。
7. 合同有效期:至货款两清为止。
8. 合同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适用不可抗拒力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定边县人民法院诉讼。
9.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销售合同 篇8
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现经双方商定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向乙方购进下列货物:
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价格和质量
2、轮胎价格包含发票税,运费等。
二、包装样式及标准:
1、无包装、无售后服务。
2、乙方有义务免费指导车辆轮胎正确使用方法,提高甲方车辆使用轮胎安全性和经济效益。
三、交付及验收
1、机房所需轮胎采购,应由乙方填制轮胎销售清单,经甲方授权人验收人签字确认后结算。
2、由乙方按双方确定地点时间免费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成都区域内)。
四、结算方式
1、甲方收到发票,一个星期内以支票或转账的方式一次性付发票金额贷款。
五、其他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双方企业形象,严守商业机密,不泄有商业经营信息,乙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或由此产生损害另一方利益,任何方有权终止协议。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报对方,及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行,允许延期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免予承担责任。
3、如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法律仲裁。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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