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授权委托书汇编五篇
当我们需要委托他们代表自己形式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为其出具委托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时候处理事务都会使用到委托书,你写委托书时总是无从下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授权委托书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授权委托书 篇1
_______:
本授权书声明:我___系___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的______为我公司代理人,办理______手续事宜,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托书 篇2
1.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授权委托书并无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达意思,尽量规避风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1.2 致送单位
在授权委托书场合的致送单位具体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经有明确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加上致送单位,这样能固定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受托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只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尽责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确致送单位,就能尽量限制受托人不当行为的风险。
1.3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简单说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干什么。委托事项一定要表达清楚,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授权委托书中一项一项列清楚,这样才能预期受托人行为的范围,以便达到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基于保护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授权不明,受托人就可能超越委托人的本意做事,但委托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受托人本是为他人做事,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却因授权不明而承担了补充连带责任,所以说委托事项不明的,对第三人没什么风险,但对委托人和受托人风险较大。
1.4 委托权限
让受托人干什么事已经在委托事项中表达清楚了,下面就得说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权限内干这件事,这就是委托权限。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以分为“宽授权”和“窄授权”。宽授权顾名思义代理权限比较广,受托人能干的事比较多。宽授权便于受托人做事,对第三人比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托人汇报,这样能提高做事效率。宽授权对委托人的风险就是较难防范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窄授权就是授权范围比较窄,受托人可能只是个传声筒,事事需要向委托人汇报,等委托人拍板。不管是宽授权还是窄授权都要把委托权限表达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权限就一项一项列清楚,避免在列举委托权限后面加上“等”这样的字样,这会带来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宽授权里值得说道说道的就是全权代理的问题。
1.5 全权代理的问题
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全权代理还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体可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在诉讼代理场合,法律对于“全权代理”是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想实施上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必须要有当事人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果仅表述成“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无权实施上述行为的。
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并没有象诉讼代理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代理场合,如果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代理人可以为被代理人所为的一起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在民事代理场合还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写清楚,不要图省事就写全权代理。下面介绍一种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的范例。
全权代理的范例: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同意、放弃、变更本合同各条款,代为收取相关款项,并代理委托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凡受托人在上述权限内签署的书面文件,均视为已经获得委托人的全面授权。委托人承认该等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主动配合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 转委托的问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是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的。被代理人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才委托其代理处理相关事宜,但与代理人选任的复代理人之间并没有信任基础,所以原则上代理人并无转委托的权限。代理人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享有转委托的权限:被代理人事先明确授权;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利益考虑决定是否有必要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如果想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一定要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明确,否则受托人一般不可以转委托他人。如果委托人希望受托人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事宜,而不能转委托他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受托人无转委托的权利”的字样,因为即使不写明,法律规定受托人原则上是无转委托的权利,但在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场合,有些情况下公证机构要求必须写明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的权利。
实务中,如果不想赋予受托人转委托权利,最好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清楚,断了受托人擅自转委托可能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念头。
禁止转委托的范例:
“受托人需亲自完成委托事项,无转委托的权利。”
1.7 委托人对授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自然得由委托人承担。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予以认可,并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责任承担的范例: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1.8 委托期限
实务中很多授权委托书非常简单,根本没有关于委托期限的表述。明确委托期限对各方都非常重要。对委托人来说,如果没有委托期限,就不可预期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一旦有明确委托期限,委托人知道其只对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的行为负责。对受托人来说,只能在委托期限内行事,超过委托期限,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否则行为的后果就需要自己来承担。对于第三人来说,只可在委托权限内与受托人进行法律行为,超过委托期限必须让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否则有委托人不承担受托人超过委托期限行为后果的风险。
委托期限尽量表达明确,这能才有可预期性,也方便操作。委托期限一般有两种表达方式:1.知道委托事项完成时间的。如果事先就知道委托事项完成时间的,或者委托人希望限定时间的,委托期限可以表述成“委托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2.不知道委托事项完成时间的。如果事先不能确定或无法确定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委托期限可以表述成“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1.9 委托人的落款签名
落款签名看似简单,其实大学问。授权委托书主文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不管是打印稿还是手写的,只有落款处是委托人本人签收的才生效,所以要确保落款处委托人的签章有效。
1.9.1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
理论上讲授权委托书只要自然人签字就生效,但其实并不保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虽然字是本人签的,但是他签的字并不是正常时候书写的字体,导致笔迹鉴定产生错误。所以自然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保险的做法是,不但委托人本人要签字,而且要摁手印。摁手印管用的是因为人的指纹是唯一的。摁手印也是有讲究的,一定要摁清楚了,让指纹清晰可见,千万不要印泥使用过多,导致摁出来就是一团红,这样是无法指纹鉴定的。
1.9.2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最优的署名方式是盖法人公章,再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其次是只盖法人公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最不可取的是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而没有加盖法人公章。前两种方式没有什么问题,能够表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授权,但第三种方式理论上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容易出现法人或其他组织否认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效力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与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不发生效力归属的问题。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需特别授权,这种权利是法律直接授予的。理论上说,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和法人盖公章是具体同等法律效力的,但法定代表人是双重人格,其行为既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盖法人公章,法人就可能以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来否定授权委托书的效力。
1.10 签署日期
落款处委托人的签署日期看是很小的事情,所以委托人处理起来就很随便,甚至随便到只是签名不写签署日期。随便之处就是风险之所在,就是将来吃苦果的地方。
这里以诉讼代理为例来说明签署日期的重要性。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签署日期是确认律师对某一案件承担责任的期限起点。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程序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节点,逾期则无权启动这一程序。如,超过举证期限再举证就可能导致证据失权,超过举证期限就无权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等后果,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签署日期,恰逢委托人比较搞,那律师就等着被投诉,甚至被起诉吧。
1.11 授权委托书的附件
授权委托书的附件主要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自然人的就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就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身份信息的好处,一来有便于核对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二来一旦将来打官司可以直接作为立案的证据材料。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到工商局就可以调取,但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有些派出所可以调取,有些不可以调取,所以第三人在接受授权委托书时就应当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主体身份信息的资料,这样可以免去很多麻烦。
2. 授权委托书的份数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出具的由委托人或受托人交付给第三人表述受托人有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所以说授权委托书至少得一份,这一份是交给第三人的。最好委托人也保留一份,以便遇到特殊情形用以表面受托人有代理权之用。如果授权委托书是两份的,那么需要在授权委托书正文中表述“该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第三人各执一份”这样的字样。受托人是否有必要持有授权委托书?一般情形下没有必要,授权委托书交付给第三人就已经表面受托人有合法授权。
3. 避免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
有些委托人为了图方便会对受托人出具一些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再由受托人根据需要自行填写,这样做其实风险很大。这样就避开了委托人事先对第三人资信的审查,甚至有可能出现受托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空白的授权委托书还可能形成表见代理。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后来取消委托后没有及时收回,如果行为人向第三人出具该授权委托书,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因为无权代理人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现(如,持有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且第三人是善意并无过失的情况下,表见代理对委托人来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所以要避免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防止形成表见代理。
4. 授权委托书的公证
理论上讲授权委托书只要是委托人本人签署的即有效,无需办理公证。实务中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主要是想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证明授权委托书签章的真实性,防止委托人否认授权,从而导致授权委托书无效。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还有个好处就是一旦打官司,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免于举证。
当然如果授权委托书能够办理公证是最好,这样对授权委托书签章的真实性就不容置疑。如果委托事项重大,授权委托书最好办理公证。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成本也较小,一般自然人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 200 元;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花点小钱就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值了。
5. 委托和代理的关系
经常有人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代理是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是两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没有委托照样产生代理的场合,如,法定代理。有存在委托,但受托人从事的不是代理行为,如,代理从事事实行为。二者的联系也仅在于委托代理的场合。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6. 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一种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有委托合同,所以委托人单方授权给受托人,受托人因此取得代理权。受托人的代理权并非直接来至于委托合同,而是来至于委托人的授权行为。委托授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委托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职务关系等等,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还没有达成委托合意,但已经委托授权的,当然多数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都是委托合同。委托授权独立于委托合同,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即表现为授权委托书。
7. 任意解除权
委托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如果一方不守信,失信于另一方,继续保持委托关系就没有必要了,所以法律赋予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且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因一方解除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方当事人外,应当赔偿损失。因为法律赋予了委托人及受托人任意解除权,所以实务中“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有些公证机构也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不予公证。
本文就授权委托书这一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文书的格式以及相关操作实务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规避风险的方法,并提供了一些表述范例以供参考。当然,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授权要复杂的多,上述授权委托书格式部分在具体的实务中并非要全部适用的,而是要根据自身所处的优劣势地位灵活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部分。你首先得知道它是什么,才可能知道如何去适用。本文就是试图告诉你授权委托书是什么,你应当如何去适用。
授权委托书 篇3
划款委托书
委托方:
受托方:
鉴于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向受托方借款。(借款合同编号: ) 现根据业务办理的需要,授权受托方将其中 币; 万元整划拨到下面的收款账户:
(一) 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号:
其中 币; 元整(小写): 元整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委托方本人。
(二) 币 元整元。
(三)受托方按本授权书的规定行使权利,委托方及第三者不得以此向受托方提出索赔,如有第三人提出索赔,概由委托方负责。
委托方: 受托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篇4
甲方:康县快易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实现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公司或个人所属的自驾车辆委托甲方代为租赁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内容
1、乙方自愿将其个人所属的自驾非营运车辆 1台,委托甲方代为租赁经营。
2、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对乙方的委托租赁车辆享有优先租赁经营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甲方的自主经营权。
3、委托经营期间,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乙方的委托租赁车辆,包括以甲方名义与客户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及办理相关的发车、验车、结算、开票等手续。
二、合作收入分配及计算方式
1、甲、乙双方按如下方法对前述委托租赁车辆已实际发生租赁业务的日租赁收入进行结算:
(1)、甲方收入:按乙方车辆实际出车天数的租金总额 的百分之十五(以租赁结算单为准)
(2)、乙方收入:按车辆实际的出车天数的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以租赁结算单为准)
2、车辆租赁结算底价,如确需随市调整,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方可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新价格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3、甲、乙双方按照当月结束后进行结算。
三、车辆事故赔偿、救援业务流程
1、委托租赁经营之车辆在租赁期限内发生车辆本身引发的车辆故障,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尽快在甲方要求的指定时间内准备好替换车辆及油料费用,并与甲方共同处理车辆故障。由故障所涉及到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委托租赁经营之车辆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因车辆自身故障原因而导致的车辆交通事故,甲方将根据车辆的损坏情况和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的与乙方沟通,乙方尽快在甲方要求的指定时间内准备好替换车辆及油料费用,并与甲方共同处理车辆事故。因车辆自身故障原因而导致的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车辆维修和车辆保险理赔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获理赔费用归乙方。
3、委托租赁经营之车辆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因人为所造成的车辆故障,甲方将根据车辆的损坏情况及时的与乙方沟通,乙方尽快在甲方要求的指定时间内准备好替换车辆及油料费用,并与甲方共同处理车辆事故。因人为所造成的车辆故障维修费用由甲方协助乙方评估和处理,并按乙方车辆维修所提供票据由肇事者给予赔付。
4、委托租赁经营之车辆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因人为所产生的车辆交通事故,甲方将根据车辆的损坏情况和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的与乙方沟通,乙方尽快在甲方要求的指定时间内准备好替换车辆及油料费用,并与甲方共同处理车辆事故。因人为所产生的车辆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所有交通事故处理费用(含保险公司拒赔部分),甲方也将协助乙方追述肇事者租赁该车辆当日租赁门市价格50%的车辆事故停驶费用,因肇事者人为所造成车辆事故停驶所有费用归乙方所有。
5、车辆事故赔偿、救援等费用均不由甲方代收,直接支付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1、委托经营期内,甲方对乙方的委托租赁车辆享有优先租赁经营权,有权自主经营并随时调用乙方车辆。
2、甲方全面负责车辆的租赁及业务服务等一切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享有乙方车辆的价格和车型的推广权。
3、甲方严格办理每台乙方委托租赁车辆的租车、验车手续。如发现证件、随车物品等丢失,应严格按照规定向用车人索赔,并将赔付费用交至乙方。
4、乙方保证拥有全部委托租赁车辆的绝对所有权,并向甲方保证对委托租赁车辆有全权经营处臵权。
5、乙方保证全部委托租赁车辆均权属清晰,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各种可经营证照及规费齐全有效,可随时投入运行。
6、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已为租赁车辆投保如下保险项目:
(1) 车辆交强险;
(2) 第三者责任保险;
(3) 汽车损失险;
(4) 车上人员责任险;
(5) 盗抢险;
(6)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7) 玻璃单独破碎险。
合作期内今后各年的委托租赁车辆的保险,乙方亦须按上述保险项目及时投保,并自行承担保险费用。
4、乙方须及时对委托租赁车辆进行保养维修,及时处理不能达到待租车标准的车辆,不得影响甲方的租赁经营。乙方交车时行车证、保险卡等相关车辆营运资格证件需齐备并保持车辆整洁。
5、车辆交付时无任何交通事故未尽事宜和产权纠纷。
6、车辆必须配备GPS车辆定位系统,由公司统一管理。
7、乙方须承担委托租赁车辆的日常维修费用和非甲方责任和承租方责任的故障维修费用。
五、其他事项
1、合作期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2、本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合作自动解除届时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另行续签委托租赁协议。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5、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 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时间: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篇5
致: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某公司
兹授权 为我(公司)本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我(公司)本人名下手机号码的相关业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其代理行为的效力均及于我公司(本人)。 具体情况如下:
说明:委托书内容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单位客户需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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