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合同范本
在确定了你需要的律师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你应该与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聘请合同,也就是委托代理协议,这份协议将确定你与律师事务所以及某位律师之间的代理关系,并规定你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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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合同范本【范本一】:委托律师代理合同
委 托 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与因一案,代理事宜与乙方协商,根据相关法律,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协商谈判、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审、二审诉讼、执行的委托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出庭应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出各类申请,代为上诉、调解,代领标的款等) 。
三、经双方协商:
1、代理采用风险代理方式,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先行支付3000元基本费用,甲方就该纠纷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的案件判决书或各类调解书中或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获得赔偿数额将作为计算乙方风险代理费的基数,乙方负责甲方获赔款项的执行事宜,甲方按照获赔数额(不包含诉讼费)的执行回款的百分之二十五(25%)比例支付风险代理费,如执行回款有50000元,则甲方支付给乙方50000×25%=12500元,前期3000元基本费用不从中抵扣。
2、乙方代理甲方参加谈判、一审、二审诉讼、执行等事宜,不再另行收取代理费。
四、除另有特别约定,乙方因办理甲方委托事宜所需(武汉市市外)的交通、通讯、食宿等合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诉讼费、上诉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须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应保守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秘密。
六、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终止本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未缴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追索。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委托事项终结止。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交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交清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需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书面予以确认。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二○一二年 月 日签订于××
委托律师合同范本【范本二】:简单的委托律师合同
甲方:
乙方:
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管东平律师担任甲方代理人。
二、乙方应依照法律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指派的律师如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应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乙方指派的律师必须对委托事项认真负责,尽忠职守,自委托之日起完成下列几项内容:
1、调查取证
2、申请仲裁:
3、提前介入
4、法律帮助
5、刑事辩护
6、本案一审项工作
7、本案二审
申请执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现经双方协商一致。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本案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解除委托合同,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甲方以下列方式交纳律师代理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元于月日之前支付。
五、甲方选择的收费方式确定后,无论乙方通过何种途径(包括诉讼或非诉讼)为甲方追收回债款或维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即不限于法院执行,包括债务人主动还款等),均应视为乙方已完成了甲方所委托的工作,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本委托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至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完结之日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律师合同范本【范本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合同
重庆市××所()民/经/行/非字第号
(甲方)因 一案,现委托重庆市第××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标的费 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 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重庆市××律师事务所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委托律师合同范本【范本四】: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托单位(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与 的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委托事项包括: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具体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介绍相关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主动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 甲方清楚委托代理事项的诉讼风险,并做出独立的判断或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除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严重过失等失职行为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事前取得甲方认可。
2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按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 乙方律师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妥善保管涉及甲方的证据原件(原物)、法律文件原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至少每个月一次向甲方书面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将来的工作计划。如有任何突发事件应随时通报甲方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各类费用,乙方均应向甲方开具等额的、符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正规发票。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相关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由 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 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或仲裁机构通知参加庭审的;
3 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的;
4 不胜任委托代理事项的;
5 违反第四条第5项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
6 违反第四条第6项规定丢失甲方证据原件(原物)、法律文件原件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乙方律师故意或严重过失等失职行为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执业保险赔偿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不超过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总额。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未报销应报销的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律师费以及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失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时止。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律师合同范本【范本五】:民事委托律师代理合同
()穗格律民字第 号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16楼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⒈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⒉ 案由:
⒊ 受理机关或机构:
⒋ 涉及标的: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
□ 调查取证;
□ 提起诉讼;
□ 提出答辩;
□ 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 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 提起反诉;
□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 申请执行;
□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㈠ 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助理人员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㈡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㈢ 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㈣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㈤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㈥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㈦ 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㈧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㈠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㈡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㈢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㈣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㈤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金额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
乙方户名: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乙方账号:5030 2000 0181 0200 2412 47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后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如以现金支付,必须由乙方的财务部门收取,委托人不得向代理律师或辅助人员支付代理费,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⒈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⒉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如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花都、增城等)发生的差旅费(计程车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⒊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㈠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㈡因乙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㈢甲方书面明确放弃委托事项,不再向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律师收费。如不符合下列情形,双方应根据政府规定的按标的计费办法、结合律师已完成的各阶段工作予以合理确定。
⒈原约定全风险收费的,甲方放弃时乙方已经完成起诉准备工作并已立案(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已代为出庭应诉的),按原定风险收费最高额的 %支付律师费,按此计算不足 元的,仍按 元支付。
⒉原约定基础费用 + 风险收费的,甲方放弃时乙方已经完成起诉准备工作并已立案(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已代为出庭应诉的),已付基础费用不予退还,未付的基础费用仍需付清。
⒊原约定按标的收费的,甲方放弃时乙方已经完成起诉准备工作并已立案(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已代为出庭应诉的.),已付律师费不予退还,未付律师费仍须付至约定数额的一半。
㈣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⒈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⒉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⒊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⒈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⒉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⒊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⒈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⒉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⒊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⒋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㈡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㈢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约定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或电子邮箱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律师费计付办法:
⒈ 按普通方式收费的律师代理费为:¥ 元整。
⒉ 按风险收费方式的基础费用为:¥ 元,风险收费额则按下述“4.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的约定处理。
⒊ 按计时方式收费:
每小时按 元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0。5小时计算,工作时间由乙方计算后给甲方书面确认(含传真及电子方式确认),双方据此结算;甲方如对乙方计算的工作时间有异议,应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与乙方协商确定,甲方提出异议须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的计算有误,否则以乙方计算为准。甲方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未提异议也不确认的,视为甲方确认乙方计算的工作时间。
⒋ 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章)
乙方代表(签名或盖章):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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