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委托合同范文锦集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区路的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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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将专用基金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按月租金——元租用;
5.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作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工作,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际管理目标、经济指标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
5.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0.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年内达到——标准。
二、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万元,合理支出——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作为经营收入
第六条风险抵押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二、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3天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四、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奖罚措施
一、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奖励乙方。
二、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元(全国),元(省),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page]
三、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至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合同更改、补充及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乙方:
代表:
甲方:
乙方:
委托合同 篇2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xxx
委托合同 篇3
甲方:河南豫海商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商丘市中心广场华联国贸中心四楼 地址: 电话: 电话: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长期向乙方定制团体(后勤管理人员、安保人员、收银员、营业员、设备维护人员)职业服装,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 销售商品
甲方定制服装的名称、款式说明、数量、单价、金额详见下表:(或在同样格式的附件中详细列明,该附件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完整组成部分。)
二、 款式和面料说明:
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样衣款式和面料为准。
三、 供货说明:
鉴于甲方是商场,员工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会有不定期的订货需求,乙方必须保证随时供货。甲方有订货需求需提前7天告知乙方,以利乙方准备面料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 20日内向甲方提供订货。
四、质量标准:
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设计要求,按国家一等品标准(不起球、不裂缝、不褪色、不变形),具体款式工艺要求以双方确认的样衣(供货前由乙方签字交甲方保存或双方封存备验货)和工艺单为准。甲方收到产品后如有不合适,乙方负责无偿修改或调换,保证每套衣服都合适,中间如若产生物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产品在一年内如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无偿返修或者重做;若因甲方日常使用维护不当,如没有正常洗涤或人员流动等而造成使用功能的残损,乙方应积极协助修改解决。
五、乙方对质量负责的范围及期限
1、面料、辅料质量的确认;
2、颜色、尺码规格的确认;
3、绣制标徽工艺的确认;
4、缝纫手工艺的确认;
5、其他质量问题的确认;
六、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1、甲方提供服装款式、标志图案等图样的技术资料;
2、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图纸等技术资料以及产品价格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关资料及产品价格,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装样品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七、交货方式和付款条件:
1、交货方式:乙方负责无偿送货上门,将制作完毕的工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办公区。
3、交货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交货。
4、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同时,甲方预付工装货款合同金的'30%,作为预付款,共计:342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元整;货到验收合格后于7日内付60%,计:684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捌佰肆拾元整;剩余10%,计:114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明显质量问题,在1个月内付清。
八、付款方式:
1、在乙方交货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甲方。
2、甲方收到发票后以现金方式与乙方结算。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缴货期限10天没有向甲方交货,甲方视为乙方单方终止合同,乙
方除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按甲方已付款额的20%向甲方赔偿损失。
2、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产品质量时,甲方有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重作、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乙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乙方若违反甲方的保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关资料,并视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该批产品总金额的20%-50%作为赔偿;
5、乙方无权销售本合同中涉及的加工产品,如乙方私自销售本合同签订的加工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该批产品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6、乙方必须严格遵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指标,如果未达到要求而导致退货,乙方向甲方支付退货金额的20%违约金;
7、产品交付提出异议的期限:收到产品后,甲方在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异议,具体按本合同第三条执行。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争议解决:合同执行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当双方就本同相关事项产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合同 篇4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受托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广告制作发布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
1.1广告名称:。
1.2略。
1.3广告发布(刊登)的形式和具体位置(版面)。
1.4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2.广告的制作和期限
2.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对甲方广告进行制作。
2.2乙方应在年
3.广告的发布期限和数量(次数):
3.1广告的发布期限:。
3.2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内,乙方按以下约定的数量(次数)制作发布甲方的广告:。
4.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元(大写:圆整)。
4.2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税务规定的票据后,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3合同价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
(1)一次总付:元,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本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2)分期支付: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②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完毕后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3)其他方式:。(提示:其他方式可适用于按月、季或年支付价款或广告发布期满时一并结算支付报酬的情形)
4.4甲方的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其他。
5.合同总价款所含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以下费用:(提示:以下各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5.1乙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需的费用;
5.2广告位租金或使用费;
5.3广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以及广告的相关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费等费用;
5.4国家相关部门对广告进行审批所产生的费用;
5.5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6.广告制作的具体要求
6.1乙方应在告的设计方案和效果图进行审定和书面确认。
6.2甲方对广告的设计方案或效果图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制作期限内按甲方意见完成修改。
6.3乙方设计的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广告的内容、图片和创意均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
6.4户外广告有广告牌、照明、支架等设施设备的,乙方应负责妥善安置和维护,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6.5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或影视资料进行广告发布的,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样稿或资料内容。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应向乙方提出制作发布广告的具体要求。
7.2甲方对乙方对广告的设计方案或效果图的审定权。
7.3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7.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8.2乙方负责办理广告发布的审批手续。
8.3乙方负责广告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乙方对广告设施设备制作、安装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8.4广告发布期内,乙方保证广告内容完整、清晰可辨;广告画面平整、不褪色、不脱落、不污损;广告所用材料、色彩符合甲方要求,整体效果美观;广告的发布时间及照明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
8.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9.知识产权归属
9.1乙方根据合同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广告作品的署名权。
9.2甲方有权不征得乙方同意且不向乙方支付报酬,在其他广告媒体上使用和发布本合同约定广告作品。
9.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根据本合同约定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广告作品。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广告的内容、图片和创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的,乙方除按本合同总价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0.4乙方制作的广告牌、照明、支架等设施设备发生触电、坠落等安全事故的,乙方除按本合同总价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0.5乙方发布广告因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而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6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若违约金未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1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1.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1双方协商一致。
11.2.2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2.通知及送达
12.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
12.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联系电话为:。
12.3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3.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年月日日
委托合同 篇5
委托方(甲方):______
设计方(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设计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供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价格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设计费详见取费附表。
2、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付给乙方首次设计费,为合同总额的50%,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乙方提交全部图纸电子版前,甲方应付给乙方设计费,为合同总额的30%,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款到后,乙方打印图纸4份,电子版一份。乙方提交全部预算电子版前,甲方应付给乙方设计费,为合同总额的15%,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甲方应付给乙方设计费,为合同总额的5%,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乙方应提供等额设计费收据。
第三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1、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补订协议。
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供资料做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设计工作增加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未付预付款,乙方不开始工作,如逾期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通知甲方,直至终止合同。合同合同终止后乙方收取的设计费不予返还甲方。
3、乙方应尊重甲方意图,并按甲方说明开展设计工作,负责与相关设计院及时沟通并调整修改,按时提交相关图纸。
4、乙方负责施工期间的技术交底与技术咨询工作,现场技术服务每周三次。
第四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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