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委托合同范文五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委托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委托合同 篇1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 (项目名称)的代理人。
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等,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代理权给其他任何人。
特此委托。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委托合同 篇2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 XXX 系 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XXX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XXX村庄道路硬化项目签订合同、资金结算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开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公司委托合同 篇3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xxx
公司委托合同 篇4
委托人名称: 王清选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袁万山 公司职务: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 电话:
授权事项:本公司特授权我公司员工(如非员工则直接写姓名)与xxx有限公司商谈办理xxxxxxxxxx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组织参加谈判,拟定文件,签订合同等。
授权期限:自20xx年5月1日始,至20xx年6月30日止。
特此说明!
委托人法定人签字: (盖章/签字)
公司章:
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 日
公司委托合同 篇5
委托人: (下称甲方)姓名:身份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人: 公司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受托人(下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互利共赢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公司项目,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己原经营的公司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公司名称、各种证件,所有公用及辅助设施,甲方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年开始计回报金。
1、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亏损1000万元人民币。
2、乙方第二年零利润上交。
3、乙方在第三年开始按年利润的25%上交给甲方。
4、乙方负责确保在岗工人工资按国家政策发放。
第五条:协议签订后公司所有产生的政策性费用及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由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的大修、改造、改扩建等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解除协议时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购买此项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臵使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方原有的财账、债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定额回报金的权利。
2、监督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乙方发生违法经营可能造成行政、经济上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整改意见三个月个不能改正时,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3、甲方有权对生产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负责办理公司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许可证手续,发生影响委托经营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保证乙方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水、电、汽、路等(上级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水、停电除外)。
6、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人事权。
7、因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和帮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出让本协议约定之外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需继续委托经营或出让产权时,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乙方有权获取定额回报金之外的收益。
4、乙方有权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对厂区或设备进行改造和改扩建。
5、乙方有义务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更大利润效益。
6、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杜绝非法经营。
7、乙方有义务对委托经营期间的安全、环保等生产问题负责。
8、乙方有义务对生产设备,厂区进行日常维护与养护。
9、按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缴纳约定的回报金。
10、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或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委托经营期间内若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征地或上级指令造成不能生产经营,重大自然灾害等)须解除协议的,双方互相免责。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时间: 年月日 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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