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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毕业生就业难反思
大学扩招以来,毕业生“就业难”就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中,法科毕业生的处境显得尤为尴尬。自2002开始,其就业率一直低于平均水平,甚至在近期的一项统计中,2009年法科就业率已滑至末位。毕业的夏季,本应是一个意气风发的全新起点,但却再次笼罩着一层阴影。但我们没有理由怨天尤人,相反,我们有责任对我们的法科教育进行深度反思;同时,这也是一个改革的良好契机,因为我们的重新审视已经开始。
———编者按
上海交大“三三制”改革设想
所谓“三三制”的具体概念内容,是指法学本科教育在第三年结束之后,从第四年开始分流,选拔少数适才适性者(除本校优秀本科生外,还接受一流法学院的个别推免以及通过统考的生源)连续接受三年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最终获得硕士学位。
□季卫东
在20世纪末,中国综合性大学法律院系共有240余所,十年之后就激增至630余所。如果把5所政法大学也计算在内,法律本科毕业生总数已经由 2000年的大约4余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将近20万人。如此迅速的规模扩张已经引起三大问题。第一、名不副实,存在大面积的教学质量问题。第二、供过于求,具体表现为法科毕业生就业率自2002年起就低于平均水平,甚至滑至末位。第三、用非所学,已经就职的大多数人都在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如果这样尴尬的局面不能尽快扭转,法学教育就将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
变化,在2009年已经开始。首先表现在容许法学本科生报考法律硕士的政策变化上。接着很可能出现如下多米诺骨牌效应:作为法学本科“二传手”或短训班那样的法律硕士将逐步式微,各类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将改进或刷新,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概念将进入公共话语,法学本科和非法学本科的比例关系将重新调整,在提高教学质量的过程中将自然地压缩办学数量,在把培养的重点转移到应用型人才方面的同时将必须设法确保学术型人才的来源,等等。这一系列变化势必伴随着各种难以避免的代价和压力,因此相应的法学教育改革应该审慎筹划、稳健推行、协调步伐。
以法律硕士向法学本科毕业生开放为契机,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正在迈进新阶段,力图切合二十一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力图应对全球化制度竞争的严峻挑战。为此,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的教育目标也应该及时地进行调整,在确保学术空间的前提下,逐步把重点转移到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方面,培养一批富于正义感与责任感和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养和学识、娴于法律技术、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的治国安邦的政法精英人才,造就大量的具有国际眼光和专精学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这样的思路来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迄今为止,各个法学院已经陆续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正在尝试一些创新举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从2008年9月起开始酝酿“三三制”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在2009年5月初步形成基本共识并得到校方领导层的大力支持。按照预定计划,将从2010年起开设一个三四十人规模的“精品班”,通过遴选程序确保优质生源、按照国际标准调整课程设置、大力改进教学方法、进行追踪式职业规划、提供施展才华的充分机遇等一系列措施,力争把专业化的理念和“培养一代伟大法律家”的目标落到实处,尽量避免一哄而起大跃进的流弊,避免法学教育改革再次流产。与此同时,还要通过本硕博贯通的长期培养方式防止学术型人才后继乏人。因此,我们打算做的整体工作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本硕连读,打造新式‘南洋特班’;硕博贯通,陶冶未来法学巨匠”。
所谓“三三制”的具体概念内容,是指法学本科教育在第三年结束之后,从第四年开始分流,选拔少数适才适性者(除本校优秀本科生外,还接受一流法学院的个别推免以及通过统考的生源)连续接受三年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最终获得硕士学位。也就是说,读完法律本科大三的学生中,倾向于到企业或者政府就业的学生,将继续在现有的体制下接受四年的法律本科训练;而另一部分准备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学生,经过一定的遴选和甄别的手续,从四年级就开始转入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轨道。之所以不采取“4+2”的便捷方式,目的是(1)避免第四年级粗放式实习等的时间浪费,节约法学教育的社会总成本;(2)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更精深、更充实;(3)为实务训练提供体系化的合理安排。结果是用六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个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精英型法律人才。
如何相应地改变课程设置?基本设想是:法学院的四年制本科教育必须提供多层多样的教学内容,增加学生的可选择性,并在最后阶段开始分流;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三年期间则必须逐步采取统一的标准化教材和教育方式。这意味着在“三三制”之下,前三年采取多元化教学菜单,后三年采取统一化教学菜单,对主要专业课程采取反复涂染、逐步深化的培训方式,并加强对话式教育和有计划、有步骤的实务训练。在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室授课方面,应该改良或加强的重点如下:扩大选课范围和提供法学前沿科目、促进教研的国际化水准、提高综合性论述能力(包括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和精深化、基本主张的严密论证、案件的细致分析、限时事务处理的技巧、说服力等方面)。在实务培训方面,拟通过实践教学专任教师与实务界兼职教授分工合作,形成判例教学法(第1学年)、模拟教学法(第2学年)、诊所教学法(第3年)的“一条龙”体系(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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