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的申请书

时间:2024-10-11 18:54:27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查封的申请书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查封的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查封的申请书

查封的申请书1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20101xxxxxxxx,地址:天津市河北区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解除20xx武侯民初字第xxx号裁定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四川xxxx有限公司、xx、四川省xxxx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诉至贵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财产情况作为保全担保,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贵院作出(20xx)武侯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胜诉,该案不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现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

  此致

  武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查封的申请书2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xx)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查封的.申请书3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XXXXX。

  紧急请求事项

  20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xx)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20xx)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20xx年12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珠执字第105号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查封的申请书4

  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YZ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20xx年11月13日

查封的申请书5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查封xx公司(xxx人)所有的位于xxxxx的房屋x套。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x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使将来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查封上述房产的申请,肯请贵院裁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公司(或xxx人)

  年月日

查封的申请书6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__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__)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查封的申请书7

  发布时间:20xx—11—29

  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事由: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xx区路6号x单元x户。(房产面积为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x)青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x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年3月xx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XX年3月xx日上午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XX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 XX年3月xx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此致

  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x有限公司

查封的申请书8

  (公民)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人)申请人:名称,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联系地,邮编,电话

  申请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 。 现由于 。 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查封的申请书9

  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____办事处 地 址:____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 负责人:____

  被申请人: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____市南湖科技开发区文萃路83-1号 法定代表人:____

  被申请人:____总公司 地 址:____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____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____市东陵区文萃路80号(栋号05-20xx,卷号994-3,面积为502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二、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____北方实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____市东陵区文化路103号(卷号1550-2、面积6615.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我办申请执行我办与____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号为(20xx)辽法执字第46号。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公司____办事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查封的申请书10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请求查封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________号房的房屋一套,禁止该房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进一步备案、办理产权、转让等确权或变更行为。该房屋未备案,未办产权证,所属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号:

  开发企业:________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____平方米,诉讼主张的价值____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转让位于________市房的房屋,约定被申请人提供户型供申请人回迁。经了解,新建成的位于惠州市房只剩下第层未售出,现申请人为了保障能按协议实现权利,特提请贵院对该房屋作出保全。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查封的申请书11

  申请人:罗*中,男,19**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村*栋101号,联系电话:1368267****,身份证号码:44032119480208****

  被申请人:蒋*光,男,19**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29栋401号,联系电话:13975139513,身份证号码:43020219520124****

  请求事项:

  1、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蒋雪光的银行账号,冻结其账户的存款。

  2、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的“湘生汽车用品商行”店内的商品和财物。

  3、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经营店铺的仓库,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至今,被申请人批发和零售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汽车方向盘锁,情节严重,20xx年5月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长沙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且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但被申请人目中无法,拒不赔偿损失,也不执行处理决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继续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为此,申请人请求长沙市公证处对被申请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现申请人拟就这一专利侵权纠纷向贵院起诉,索赔标的40万元。因被申请人藐视国家法律,视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废纸,在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的庭审调解时,被申请人曾口出狂言:“一分钱也不赔”其无所畏惧的法盲姿态可见一斑。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导致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查封位于长沙市三湘汽配城内三湘汽车生活馆1-015号店铺,“湘生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的商品和财物;

  查封位于三湘汽配城的泰时三湘金地1栋2楼4号,被申请人的仑库;

  冻结建设银行卡号:62228029209****,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冻结农业银行卡号:622848109073571****,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冻结交通银行卡号:622260064000472****,户名蒋雪光的账户资金。

  申请人愿以名下的长沙碧桂园威尼斯城的房产作为担保。 如因我方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我方负责赔偿。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士中

  20xx年11月9日

查封的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解封柳__________所有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15号楼三层2__________号(_____京房权证延私字第0269________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北京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诉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冻结住总二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柳__________以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号楼三层_______________号(_____京房权证延私字第__________号)房产为某公司诉讼保全提供担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_________________)朝民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柳__________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龙聚小区15号楼三层2__________号(_____京房权证延私字第__________号)房产。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某公司诉住总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解结案,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_________________15)朝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执行完毕。为维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解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京房权证延私字第_________号)房产。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查封的申请书13

  申请人:XXX,女,XXXX年XX月生,汉,身份证号:XX住:北京市大兴区XXXX10号楼1单元1203,电话:X

  被申请人:XXX,男,1981年9月生,身份证号:X,

  住:北京市海淀区XXX路1号院3号楼3单元204,电话:X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X路2号1号楼1单元103的房屋一套,禁止该房进行办理产权转让或变更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特提请贵院对该房屋作出保全。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1月 日

查封的申请书14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负责人:禹华初

  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文萃路83-1号法定代表人:徐晓翠

  被申请人:沈阳市北方实业总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曲凤仙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80号(栋号05-20xx,卷号994-3,面积为502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二、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沈阳北方实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文化路103号(卷号1550-2、面积6615.5平方米)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我办申请执行我办与辽宁宝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号为(20xx)辽法执第46号。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沈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二一一年x月十一日

查封的申请书1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相关房产等财产。鉴于本案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谅解,先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房产查封,申请人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原查封被申请人的两处房产予以解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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