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经理聘用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 合同有效期:
(1)自 年 月 日起,为固定期限合同。
(2)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 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 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 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2. 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 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 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 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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