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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罚学生的思考
于洁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在一些中小学校发现部分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相当严重,而且又屡禁不止,不能不引起关注和思考。
一些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
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
罚站、罚跪、提重物、迟到、考试不及格罚款等;
教师打学生,或让学生打学生(一些学生干部被迫成了小打手);
学生自己打自己,打法有打手心、打屁股、打嘴巴、拧耳朵等;
随意停课,如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短的一节,长的两天),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等。
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非法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分析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因,主要是:
部分学校领导和教师法规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是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的一种违法行为;
“师道尊严”等陈旧的教育思想作祟,认为“严”师出高徒,“打”能出高分,是教育“差生”的好方法;
部分教师“恨铁不成钢”,陷入了“唯分数论”的误区,采用“关、卡、压、打”等办法促使学生听话,逼迫学生“认真”学习;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领导推行的管理目标与质量评估制度不完善,形成错误导向(如以考试分数论教绩,不看教育思想与教学方法正确与否;一位经常体罚学生的老师因学生考试分数高多次受到学校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表扬与奖励)。当然,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背景及历史原因。
我们呼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除采取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和评估制度外,更重要的是要引导教师增强法规意识,提高师德修养,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来净化和规范自己的言行,以人格力量去感召、教育学生,这样才能早日根除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这一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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