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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情义都不能偏废-----《羚羊木雕》读后感
《羚羊木雕》写道:“我”上体育课刮破了裤子,为免家长责骂,按形影不离的好友万芳所出的主意,跟她易裤而穿。万芳又没有向母亲道明真相,结果代“我”挨打受罚。“我”擅自将父亲从非洲带回来送给“我”留念的羚羊木雕转送给万芳作为答谢。父母得知后软硬兼施地逼“我”去跟万芳要回了木雕,使我失信于好友。
有的评论认为:孩子之间互相帮助,患难与共,有情有义;父母应当尊重孩子之间这份真挚的情谊,不应当重财轻义,逼孩子要回木雕,以至破坏孩子之间良好的关系,挫伤孩子的自尊心。
我认为这种观点误导了孩子。
理由是,孩子在“裤子事件”和“木雕事件”中是一错再错,才导致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误会与矛盾,才导致父母采取一系列合理法但不合情义的举措。
第一, 在“裤子事件”中,孩子没有向父母如实交代事情的真相,反而采用调包的方式
来欺骗家长,以至万芳无辜挨打受罚。这就使事情复杂化、事态扩大化,在子女和父母之间产生无谓的误会和矛盾。
况且,用假话来隐瞒真相、以谎言来掩盖事实,是不忠诚老实、不光明磊落的表现。把互相帮助建立在弄虚作假的基础上,是学友之间无原则地讲义气,是好心办坏事。这样为人、这样行事,有情义但不合法理,是不值得肯定的。
我由此联想到,谢霆锋开车出了交通意外,竟跟人调包,叫人顶罪,企图逍遥法外。结果被视为作假口供,妨碍司法公正,被判做社会服务。
“裤子事件”中两个孩子的所作所为本质上跟“谢霆锋事件”相似,只不过对社会、对公众并未构成危害,错误程度相对轻微而已。
第二, 在“木雕事件”中,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在没有征得监护人同意的
况下,把监护人赠与的很有纪念价值的羚羊木雕转送给学友,属于私相授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我”的监护人对这起转赠提出异议,想要索回木雕的话,就绝对是合理合法的。
孩子们一错再错,造成父母的误解、责罚、打骂、逼迫,就不足为奇了。只能说这是孩子们咎由自取。
当然,父母的举措虽然事出有因,但不能说完全没有错误。好比说,万芳妈打骂万芳,罚万芳长久站立,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我”父母硬逼我向万芳索回羚羊木雕,的确过于讲求原则,重财轻义,没有顾及“我”的脸面。尽管孩子犯了错误,但是作为家长应该重在说理教育,不能专制粗暴地打骂孩子。否则,物极必反。
一言以蔽之,孩子的行为重情义不合法理,父母的做法是合法理不重情义。
父母阅历广,经验足,作为孩子,犯了错不能隐瞒真相、自作主张,必须及时且如实地向家长汇报,开始走向自主独立、却又单纯稚嫩的孩子更要如此。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得到父母的理解、原谅、指导、协助和支持。否则就会引起误解对立,引发矛盾冲突,造成隔阂分裂。孩子长大了,可以有自己的主见,但绝不能绕开父母,甚至跟父母对抗,也绝不能自把自为,我行我素,胡搞乱来。孩子要懂得跟父母沟通,要懂得尊重父母,要明辨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情义和法理,要明白自己行为权利的上限。
梁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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