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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单位的利润与教育的非营利性
光明网 2001-10-16 记者 夏欣
厉以宁,1930年生于江苏,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教授。曾在抗战的颠沛中就读上海南洋模范中学等5所中学,1949年于南京金陵大学附中高中毕业,后做过会计、事务员,1955年考进北京大学经济系。
记者:越是办得红火的学校生源越多,学校收益越好。这个基本事实告诉人们,在学校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收入大于支出是教育单位有效经营的结果。但教育是特殊的产业,它与普通产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的非营利性。请你从经济学的角度谈谈怎样看待教育单位获得的“利润”和它应恪守的非营利性之间的矛盾。
厉以宁:既然教育是一个产业,那就应当对它进行经营。任何一个教育单位,都要进行经济核算,都要设法增加收入,减少支出。只要经营得当,教育单位是不可能不带来“盈余”的。问题在于这个“盈余”(或者称之为“利润”)不同于企业经营之后所得到的利润。企业的利润在扣除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分配给投资者,这是名副其实的利润,而教育单位不同。这里说的主要是两类非义务教育单位:一是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校、高中阶段教育、以及政府提供经费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等;二是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企业和个人建立的各类学校、培训班、补习班,以及由政府提供经费的学校在正常招生之外招收的自费班。这两类教育只要经营得好,都可以做到有“盈余”或“利润”,他们一般作为发展教育的基金,或作为教职工的奖励,不存在向投资者分配“盈余”或“利润”的问题。这种“盈余”或“利润”,同教育的非营利性是不矛盾的。这是两个问题,即教育的性质与目标和教育经营的结果。不应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教育的非营利性是就教育的性质而言的,“盈余”或“利润”的出现,则是教育经营的结果。
记者:那么教育单位经营所得到的“盈余”和“利润梗是否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投资回报给投资者呢?
厉以宁:这可以讨论。比如说,回报率相当于或略高于国库券或金融债券的利率,并无可厚非。因为从性质上说,这种投资与购买发展教育的债券是一样的,不能认为这与教育的非营利性有冲突。企业以营利为目标,企业的经营是营利性的;有些企业赔钱了,甚至倒闭了,能说由于他们赔钱就是非营利性的?不能。同样的道理,教育单位的经营目标不是营利,但经营得好,有了“盈余”或“利润”,难道就断定他们变成了营利性的?也不能。
学校只要经营得法,采取了大大降低成本的措施,从而在经营之后有较多的“盈余”或“利润”,那么除用于发展教育外,也有可能使集资、投资办学的人得到高于国库券利率的回报率,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就一定认为这种回报率是不合理的?很难下这种论断,因为这类似某些采取技术创新措施或经营管理创新措施的企业所得到的超额利润一样,是值得鼓励的。如果投资回报率的确高了,可以加以调节,但仍不宜断然禁止超过投资回报率的某一界限。具体问题应具体对待,或者用税收加以调节,或者重新审定收费标准,这都不违背教育的非营利性。
如果我们能够这样看待教育经营的“盈余”或“利润”的性质,将有利于鼓励教育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使其具有自我积累、自我生长的能力。还能鼓励更多的人集资、投资办学。
记者:如果教育的投资者得到一定回报,尽管这种回报不是当初投资的目的,但对他们自己投资教育的积极性以及影响更多的人投资教育而言,是不是也有积极作用?
厉以宁:这涉及到对投资教育的人的评价标准问题。愿意捐钱办教育的人目前还是少数,愿意把自己的钱借出来办教育以及愿意集资、投资办教育的人,目前肯定是多数。既然把自己的钱借出来办教育或集资投资办教育,收取利息是正常的,不能因此责怪他们。让借资的人得到应有的回报,我认为这不仅在经济上是合情合理的,而且还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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