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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责任--由怪论教师引出的话题
中国青年报 2001-09-10 仲文
据有关媒体报道,湖南某中学的一名教师,因为向学生灌输“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观念,最近被学校解聘。这个消息引起了一些不同看法,也有人在报上发表文章,以学校的解聘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试图为这位教师辩护。笔者认为,无论从教育的角度看,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学校将这位教师解聘的做法都是正确的。
稍有一些常识的人都能知道,“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实际上就是“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翻版。这种产生于封建社会的观念,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的表现,也与社会主义中国的教育方向完全相违背。
我们的教育是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者。人和人才不是相同的概念。一个光有知识的人,并不一定是人才。只有当他具备了一定的道德修养,才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即使在崇尚“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封建社会,国家和社会也强调“德”和“才”的兼备。“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直接将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向尚未成年的中学生灌输,极易误导学生,使他们心中产生“只为个人不问它”的错误人生观。
教师的工作不只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常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句话反映了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对人的精神境界进行引导和塑造的关键作用。正是因为教师的职业具有其特殊性,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关键的地位,很多国家都对教师的资格作了严格要求。一般说来,除了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之外,同时也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品行、高尚的人格,如果一个人犯过罪或者犯有不可原谅的过错,就没有资格成为一名教师或者会自动丧失教师资格。而我国近些年来推行的教师资格制度,也是对教师资格“德才兼备”要求的反映。
一个向学生灌输极端个人主义人生观的教师,他的行为已经偏离了教师所应该遵循的“为人师表”的基本准则,而是借“言传身教”之便,行推广极端个人主义之实。这样的人,已经丧失了作为教师的起码资格。现在,该中学将这名教师解聘,也是对学生成长和人才培养负责的表现。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我国《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的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如下几点:(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显然,一个向学生灌输极端个人主义和封建糟粕思想的教师,他的观点和行为已经和宪法所规定的原则相违背,也违背了《教师法》中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因此,学校将这样的教师解聘,有着直接的法律依据。一些观点以“言论自由”为由为被解聘的教师辩护,实际上这种观点完全没有考虑到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一个人确实有言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当他的言论将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危害甚至违反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时候,是应当被制止的;对于理应为人师表的教师来说,尤其不能允许。至于说到工作的权利,笔者认为,将教师解聘并不等于剥夺他工作的权利,而只是确认这个人不适合继续做教师的事实,至于他需要做其他工作,那是另外一回事。这样说的道理很简单,一个不适合做某项工作的人,当然应当不再做这项工作,以免耽误工作,不过,这并不是剥夺他工作的权利。
此外,按照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教材的编写和推广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即便按照国际惯例,中学教材的编写也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湖南这名被解聘的教师还将自己编写的含有错误观点的书向学生推销,甚至当作作文范例在课堂上讲授,明显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严格地讲,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当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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