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爱有差等和墨家兼爱的区别

时间:2024-07-09 17:44:16 教育新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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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爱有差等和墨家兼爱的区别

墨家主张兼爱

由于墨家主张爱无差等,而儒家主张爱有差等。换句话说,在爱人的问题上,墨家强调同等,儒家强调差等。《墨子》里有段话说明了这个分歧,有个巫马子对墨子说:“我不能兼爱。我爱邹人于越人,爱鲁人于邹人,爱我乡人于鲁人,爱我家人于乡人,爱我亲于我家人,爱我身于吾亲。“(《墨子耕柱》)

巫马子是儒家的人,竟然说“爱我身于吾亲”,很可能是墨家文献的夸大其词。这显然与儒家强调的孝道不合。除了这一句以外,巫马子的说法总的看来符合儒家精神。因为照儒家看来,应当爱有差等。

谈到这些差等,孟子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孟子同墨者夷之辩论时,问他“信以为人之亲其兄之子,为若亲其邻之赤子乎?”(《孟子媵文公上》)对于兄之子的爱,自然会厚于对邻人之子的爱。在孟子看来,这是完全正常的;人应当做的就是推广这种爱使之及于更远的社会成员。“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善推其所为”(同上)。这种推广是在爱有差等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

儒家主张爱有差:子路“百里负米”

亲情至上 古人的《二十四孝图》解

爱家人,推而至于也爱家人以外的人,这也就是行“忠恕之道”,回过来说也就是行“仁”,这都是孔子倡导的。这其间并无任何强迫,因为一切人的本性中都有侧隐之心,不忍看得别人受苦。这是“仁之端也”,发展这一端就使人自然地爱人。但是同样自然的是,爱父母总要胜过爱其他一般的人,爱是有差等的。

儒家的观点是这样。墨家则不然,它坚持说,爱别人和爱父母应当是同等的。这会不会弄成薄父母而厚别人,且不必管它,反正是要不惜一切代价,也要消除儒家的有差等的爱。孟子抨击“墨氏兼爱,是无父也”的时候,心中所想的正是这一点。

在爱的学说上,儒墨的上述分歧,孟子及其以后的许多人都很清楚地指出过。但是除此以外,还有一个更带根本性的分歧。这就是,儒家认为,仁是从人性内部自然地发展出来的;而墨家认为,兼爱是从外部人为地附加于人的。

也可以说,墨子也回答了孔子没有想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人应当行仁义?

不过他的回答是根据功利主义。他强调超自然的和政治的制裁以强迫和诱导人们实行兼爱,也与儒家为仁义而仁义的原则不合。若把第五章所引《墨子兼爱》篇的话与本章所引《孟子》论“四端”的话加以比较,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这两家的根本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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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儒家强调有差别的爱,爱父母胜过爱其他人,所以其对于法律的态度是比较暧昧的,不是公开抵抗,而是争取绕过。

这方面有两个故事:一个是关于孔子的,有人和他说,在自己的国家父亲偷了羊,儿子就去举报。孔子说,自己的国家,父亲偷了羊,儿子替父亲隐瞒,这里有道。

另外一个是孟子里讲的,如果舜的父亲杀了人,舜是否会将其绳之以法。孟子说不会的,如果是舜的父亲杀了人,舜会辞去王位,带着父亲逃走。如果后来还是被抓到了,舜也不会做抵抗,而是去探监。

从这两篇文章可以看出,儒家认为亲情大于法律,但又不是公开的抵抗法律。正式这种差别的爱,导致法律公平正义的缺失。虽然古代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也就是做做样子,如果涉及自己的亲人,大多还是要寻找变通的办法。

从这点也可以说明,中国为什么是人治,而不是法制。人治以人情、人心为基础,法制则以公平正义为基础。

中国古代最有可能成为法制的思想,个人认为是墨家,墨家提倡无差别的爱,爱自己的父母同爱别人的父母一样,这样才有可能公平、平等得看待身外的每一个人,才会遵重一视同仁的法律。

墨家的思想也会导致父母、兄弟、子女之间的亲情的平淡,这很类似当今的美国,孩子不是属于父母,而是属于国家的公民,家族间的亲情很淡漠,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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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张世英的《在基本人权平等前提下容许差等之爱》

……(前略)攘羊不过是“寻常之过”,是小事,故可隐,若有“大恶”,自当犯颜、不隐。但是,对于“父子相隐”的这种解释在孔子那里并不是很明确的。联系到孟子所讲的舜“窃负而逃”的故事(这里所涉及的远非攘羊的“寻常小过”,而是杀人的“大恶”),我们仍然可以说,在孔孟那里,“孝悌”亲情占有突出的地位。孔子的 “仁”包含“推及”和“差等”两层含义,“仁”作为孔子所树立的最高道德标准,其本意诚然更着重在“推及”,着重在将爱推及他人,而不是强调“差等”,不是要主张少爱他人。但由于孔子的“仁”是自“孝悌”亲情始,这种自然感情所具有的差等的属性,便不能不使孔子以及后世儒家所讲的“仁”打上了较深的亲情伦理的烙印,这是孔子和儒家的“仁”不同于西方人所讲的平等之爱的重大不同之处。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孔子的“仁”始终没有发展成为在其面前人人平等的道德原则以至法的原则。亲情伦理以至由此而产生的以法屈情的局面长期存在着,它适应中国的家族制度与封建社会制度的稳定。

与先秦儒家同时的墨家倒是提倡平等之爱,即所谓“兼爱”。“兼爱”与儒家之“仁”爱的根源不同:后者源于人之天性,所谓“天性”也就是人之自然本性,因此也可以直截了当地说源于人,“仁”不过是亲情的向外“推及”,故仁爱是差等之爱。墨家的“兼爱”之根源则不在人而在“天”,此“天”不是自然之天,而是有人格意志的“天”,墨家称之为“天志”或“天鬼之志”,在这种超越现实的有人格意志之“天”的面前,人和人是没有远近亲疏之别的,“天志”兼爱天下,故“兼爱”之爱是平等之爱,而非差等之爱,这就有些类似西方基督教所提倡的爱,基督教之爱的根源在上帝,故基督教之爱亦是平等之爱,而非差等之爱。(当然,基督教徒个人亦有在自己的实际思想和行为中不可避免地掺杂一些差等之爱的天然本性,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墨家与基督教都因提倡平等之爱,而树立了一个超乎血缘亲情之上、制约着血缘亲情的最高的道德原则。从我们今天社会发展的形势和需要的角度来看,墨家与基督教所树立的这个最高的道德原则比起受血缘亲情所笼罩的“仁”德来,在某种意义下有其优胜之处。当然,这里只能是批判地吸取和改造,而非原封不动地照搬,至少,有人格意志的“天志”、“鬼志”和“上帝”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同时,我这里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完全无意将平等之爱与差等之爱绝对对立起来。我主张当今的社会应在以平等之爱为基础、人人平等享有基本权利(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高原则之下,允许人有血缘亲情的差等之爱的空间。反过来说,这也就是不允许血缘亲情之爱发展到违反上述最高原则的地步,否则,就为法律所不容。由于旧传统的影响,我们今天更需要强调的是建立以平等之爱为基础、人人平等享有基本权利的最高原则。如何建立这种最高原则呢?如前所述,我们显然不能搬来西方基督教的“上帝”,也不能重振我们的墨家的“天志”。我们不妨看看在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所讲的“仁”,在孔子之后,是否有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迹象,以便从中获得一点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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