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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续求学路女研究生做情妇
近日,一在校女研究生打进《天府早报》热线,称:她被一纸“情人租赁协议”书困烦了,想摆脱男方的纠缠,希望记者能帮助她。在南风茶楼二楼一个角落座位上,记者见到了这位求助的女研究生。大眼镜镜片难掩眼中憔悴与无奈。
据其介绍,她叫刘丽萍,今年刚满25岁。1995年9月,她从四川巴中一个偏僻农村考入成都某重点大学。为了支持姐姐念完大学,家中两个弟弟先后辍学。父母省吃俭用,东挪西凑,每月按时给在成都读大学的女儿刘丽萍寄生活费。
1999年2月,眼看就要大学毕业,刘丽萍很希望自己能够继续留在成都考研,争取读完研究生后,能留在成都市工作,不再回农村偏僻地方过一辈子。但父母却明确告诉刘:家中实难为继,看在父母多年辛苦的份上,要求女儿暂时放弃考研的梦想,等工作以后,挣了钱,再圆自己的梦想。
见父母摊了牌,刘想,听天由命吧。然而,一心想留在大城市工作的刘丽萍并不安心父母的“安排”。1999年4月,通过班上同学的引荐,刘与成都某房产商老板40多岁的王某相识。在得知刘想考研,然而家中又实在无钱可出的情况下王某答应;愿意资助刘考研,继续深造。同时,王老板给刘开出了“资助条件”,那就是:刘做王的情人。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1999年6月,在刘即将大学毕业时,刘同意了王老板的要求。于是,双方签定了“情人租赁”协议。从刘小姐出示给记者的三张皱巴巴的字据上,看到,协议规定:刘自愿作王的情人,在刘作情人期间,王负责刘上学、生活等一切开支费用:租赁时间从双方签字时起,至刘研究生毕业后止;双方不得提前解除该协议,若一方提前解除,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经济损失或精神赔偿牎P议两份,各持一份,期满作废。伴着泪水,刘满足了王老板的“要求”。
2000年7月,刘拼死努力,终于考上了研究生,继续留在成都某重点大学深造。白天上学读书,晚上陪王老板驾车去潇洒,王也时常为刘买回许多金银首饰、珠宝、名牌服装等物。开始,一对情人到也活得快活自在。起初,刘还暗自庆幸,当初自己没有看错人。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两人相处愈久,刘逐渐发现王某粗暴野蛮的一面。有时王某还公然在其他同事面前,当着刘的面,炫耀:有了钱,找个研究生来“研究、研究”,玩一玩。
每当这时,刘都想:自己已经沦为王的玩物,泄欲工具,想到摆脱这种困境,但想到王手中掌握的“情人租赁”协议,不禁一阵心寒,万一王一气之下将“协议”寄给学校或家中的父母,自己今后还怎么去面对老师、同学和家中的父母亲人。
律师说法
针对这种“情人协议”书的威胁,记者于昨日下午专程采访了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李绿玖律师。李分析认为,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不能把自身出租,无论人的身体和人格,都不能作为租赁物而出租,因此,刘、王二人自愿签定的“情人租赁”协议无效。
同时,双方签定和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有背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是无效协议。因此,女方可以随时自动解除该协议,但女方不能去追究男方责任。男方也无权去追讨付给女方的一切费用。
同时,若男方王某将与刘签定的“情人租赁”协议,向刘的父母、及学校老师同学公布的话,王的行为涉嫌侵犯刘的隐私权,若造成严重后果,王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应被采访者的要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摘自《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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