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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制度问答
1.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因此,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从事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自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只有具备教师资格(在形式上是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聘任(或任命)担任教师工作。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由于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是全部条件,所以并不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人都一定从事教师工作、就业于教师工作岗位;还要受教师编制、教师队伍的年龄、职务结构、学科分布、聘任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2.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实施都资格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使政府的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能够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从教师队伍的“门口”就把住质量关。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条件,形成我们今天教师队伍成分复杂,有的学历不合格、有的素质太低,特别是中小学有分办教师、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以工代教教师等,给管理、提高素质、提高待遇等增加了难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这些问题将加快解决步伐。
2.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据1994年统计,全国约有8%的高等学校教师40%的高中教师、36%的初中教师和13%的小学教师没有达到《教师法》规定的起点学历标准。高校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只有24%左右。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队伍中未达到资格标准的教师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有利于实现教育队伍的“分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在规定时期内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以及已取得教师资格又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将调整做其他工作,以达到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3.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教育系统以外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特别是资格考试,使有志于从事教师工作的人,除了通过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学校毕业补充到教师队伍以外,还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这条途径取得教师资格进入教师队伍。随着教育事业特别是九年义教育的发展、人才市场建立带来的人员流动的增加和教师队伍新老交替高峰的到来,今后教师需求将会增加,尤其在一些农村、边远落后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缺编较多,而补充渠道不畅。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结合人事制度的改革,从社会上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后,有利于学校择优聘任教师。随着《教师法》、《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教师地位的提高、待遇的逐步改善,社会上愿意从教而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在增加。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了渠道。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一个重要因素。
4.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由国家认定的资格,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几种素质要求高,社会影响重大的职业,如教师、医生、律师等实行国家资格制度。现在我们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这本身就表示教师的地位是非常高的。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制定与教师地位相当的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改善教师待遇。
5.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提高教师待遇。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教师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人,其劳动是创造性的劳动。其职业性质决定了并不是有知识的人就能当教师。只有通过专门训练和严格选拨的人才能担任教师工作。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为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人员素质的高要求才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高水平,而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质量才能获得社会的承认,回予高报酬、高待遇。
3.教师资格的含义是什么?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它包括了三种含义:一是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规格很高,意义重大;二是法律规定的,依法实施,表明其严格性;第二层含义是职业许可,即自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凡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证书上要注明是什么样的教师资格、认定及颁定证书的机关、时间、全国统一的编号等,规格很高,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终身有效。因此在《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以保证质量、统一规格。
4.教师资格如何分类?
由于国家实行的是涉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而各级各类学校有其不同的特点,因此必须有明确的资格分类,从而规定不同的条件。《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7种。
5.要取得教师资格须具备哪些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教师资格条例(下 称《条例》)中最重要的内容。取得教师资格的共同条件,《教师法》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是各种教师资格都要求的共同条件,除了共同条件外,不同的教师资格要求有不同的学历,这在《教师法》第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在认定教师资格时,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就可以了。根据教师职业特点和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的要求,《条例》对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还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化的规定:
(1)在第六条中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这主要是要求五官端正、有一定的高度、无明显的生理缺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具体的标准与师范院校招生对考生的身体方面的要求一致。
(2)由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在教学方面承担着指导学生实际操作的任务,因而应当具备与实习指导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能力,故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教师法》规定:“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而且在教师的学历条件中也规定与相应师范院校同等的非师范学校毕业也符合规定的学历标准。但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在《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或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这是教师职业特点决定的。这种要求在其他国家尤其明显,例如日本要职得小学教师资格必须修满84个学分,期中教育学科的学分占了32个,占学分总数的38%。美国明尼苏达州、威斯康星州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即使有博士学位,申请教师资格也必须补学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基本理论方面的课程。法国甚至规定,不管取得什么学位,如要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学习一定时间的师范类课程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可见教育学科方面的内容对教师的重要。
6.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园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是指其它中等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如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师范学院毕业等学历。
7.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是指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
8.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志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是指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等。
9.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这里“及其以上学历”是指毕业研究生等。
10.具备什么学历,才能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法》第十一条,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这里“及其以上学历”是指毕业研究生等。
11.哪些人获得教师资格需要经过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法》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考虑到不同层次学校的不同特点,考试的办法也有所区别。由国家规定考试内容并组织考试的,主要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资格 考试的成绩累积计算,两年内全部通过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补考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的,要重新参加全部目的考试。
本人需要改变教师资格等级的,例如从小学教师资格转初中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转高中教师资格等,有两种途径,要么取得上一级教师资格要求的合格学历,要么通过 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
12.各种教师资格的适用和融通范围
由于各级各类学校性质、特点、层次的差异,也由于不同类型学校有的具有共性,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各种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在很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各种教师资格是不能融通的,只能在本级学校任教。《教师资格条例》这样规定是根据我国国情出发的。现实的情况是学校的层次越低,教师越缺乏。这种规定有利于教师向低层次学校流动。实习指导教师只能在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原因是实习指导教师专业类繁多,很多专业又没有高校培养。而且实习指导教师除了要求一定的学历外,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因此学历与相同层次学校的教师资格有区别,而且不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高中教师资格和中专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通用。
13.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时有试用期吗?
《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师,应有试用期。《教师法》对试用期限长短未作具体规定,但通常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的意义在于决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何种教师岗位或职务。
14. 如何理解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为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资格丧失后终身不能能再获得。
由于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师的要求有一定的区别,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有的虽犯有不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错误,但还没有达到丧失教师资格的程度,因此,除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理按《教师法》规定执行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撤销教师资格的条件:“(一)弄虚作假、骗取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后,还可以重新申请,但必须是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后才能重新申请,根据其表现、条件等重新认定。
15.在职教师资格的过渡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和任何一个涉及对人的条件、水平、职务等评定的法律一样,教师资格涉及在职教师资格职何过渡的问题。而且教师资格是涉及人数最多的,达千余万人。
《教师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在职教师的资格过渡,主要考虑有无教师职务,因为从理论上讲,教师职务条件比资格条件要高,具备教师资格才能进入教师队伍,才能评聘教师职务。因此,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教师,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
在完全中学任教,主要根据任教学校层次和学历由学校提出建议,由资格认定部门认定其初中或高中教师资格。在低层次学校任教,具有高学历的在职教师,在在职都资格过渡中也暂时认定与任教学校相应扔教师资格。待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再根据学历等条件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学历不合格,而且也没有评聘教师职务的在职教师,从资格制度实施之日起,要求其在一定时期内要么取得合格学历,要么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再认定教师资格。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通过,就不再认不定期教师资格。
在职教师资格过渡主要是根据《教师法》授权,依据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执行。
作为影响如此之大、涉及人数如此之多的教师资格制度,要全面施行,只有逐步进行。在职教师资格过渡基本完成后,再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同时,根据现正在加紧制定的《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举行教师资格考试,对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者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是《教师法》施行后颁布的第一个配套实施的法规,对教师队伍建设意义重大。这是聘任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基础,随着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教师队伍法制建设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16.教师资格如何认定?
《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对各种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进一步做出了便于操作的具体化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由于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统一的、普遍有效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重要认可形式,因此,认定教师资格后,由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毕业生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申请教师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者除了中师以上学校毕业生外,还有来自各行各业的社会人员以及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为了保证取得教师资格人员都符合教师资格条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明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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