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于法律有多远

时间:2024-09-13 15:43:53 教育新闻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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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于法律有多远

 

批示于法律有多远

   

思想境界 刘洪波

    读到一篇文章,讲“‘领导批条’不是领导批示”,认为“推进

依法治国应从杜绝‘领导批条’开始”。

    我知道作者的苦心,将领导关于某事情所写的三言两语区分为

“批示”和“批条”,以利于杜绝“对领导个人给面子”的批条“狠

抓落实”,而只落实那些属于“公文”、“呈报有程序,传达有范围,

落实有要求”的“批示”。然而我又难于想象为什么把“批示”与批

条区分开来了,便能推进“依法治国”。

    区分“批示”与批条,有什么依据呢?就算真是“为公”而批字,

又与“依法治国”有什么相干?例如五六十年代,据一些人的回忆和

怀念来看,政治风气是十分清正的,那时候的批示大抵要以“为公”

    为主的了,却分明是人治的天下,不说没有“法治”,就是“法

制”也未必有。

    一般而言,领导对下级的请示作出批示,属于正当的行政行为,

但争议之点在于,现在一些领导批示的,实际上是行政权批到了司法

权的界域。

    例如我常看到一些原本简简单单的案件,不能得到依法判决,而

幸亏当事人冤情太大,又有着秋菊一样的恒心,于是层层上告,此时

往往又幸亏得到新闻界的帮助,再幸亏有了领导批示,于是便有了公

正判决的机会。有时,领导“早有批示”,有关部门顶着不办,接着

又有更大、更多的领导来批示,最终案件办完,人们便欢呼“法律的

胜利”,欣然于“正义总能战胜邪恶”,陶醉于“没有不受法律约束

的特殊公民”。可是,从这里面,我读到的却总是一个又一个“幸亏”,

幸亏有此,幸亏有彼,哪怕缺了一个幸亏,所谓“法律的胜利”便无

着落。

    这种状况,与“法治”的精神有什么共通之处呢?法律并没有改

变,事实并没有改变,只因为批示之有无,以及批示者地位之高下,

事情便有了不同的结果。假如这就算“法律得胜”,假如这便是“依

法治国”,我不知法治与人治之区别又何所在了。

    法治,要将法律之施行建立在不依任何个人好恶而改变的基础之

上。没有批示,案件就不能得到依法判决;没有批示,人们就冲不破

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的罗网,这是无可置疑的“人治”。

    有了批示,事情就得到了依法解决,于某一个具体事情来看,固

然令人欣慰,但批示总是有限,而社会事务无穷,如此一想,就一点

欣慰都没有了。

    不凭法律凭批示,同样是人治的一种,不是依法治国。它可能生

产出一些当代包公的佳话,但越是如此越不能使人们对法治产生真正

的景仰。行政权力干预下的法律胜利,并非法治的胜利,而是人治的

胜利。

                          注:引自中国青年报19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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