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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操行成绩评分细则(网友来稿)
乐山旅游学校大英分校
为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主动地、积极地提高品德操行和成绩修养,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和遵纪守法,文明做人的品质,根据中等教育的有关精神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请班委、团委认真执行。
一、每月底和学期末由班主任(或班委、团委)根据本细则组织操行评定组的成员对本班学生进行个人操行成绩评定,评定结果报学校审查备案,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二、操行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以70分为基本分,在此基础上实行奖分和扣分。月平均成绩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月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及格,60分以下者为不及格。
三、奖分细则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月操行成绩奖10分。(评分人:贺学英、蒋艳)
①校学生会干部、团委干部,工作出色为学校作出贡献且成绩显著(由学校提供给班主任)。
②对外为学校争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③助人为乐,敬老服务,拾金不昧,好人做好事事迹突出。
④能积极配合学校制止违纪行为,见义勇为。
⑤主动帮助后进同学,经常做思想工作或辅导学习,使后进同学进步,成绩突出。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月操行成绩奖7分。(评分人:朱瑜欣、何悦)
①出色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
②积极主动组织班级参加校级活动。
③受到学校通报表扬和集会表扬或者被评为先进。
④在校级活动中为班集体争得荣誉在1-2等奖次。
⑤主持正义、积极举报、揭发违纪、损坏公物,维护校内治安秩序。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月操行成绩奖5分。(评分人:张静)
①全月出满勤(无迟到、早退、事假、病假)
②学生会检查员参加学校管理,班委会干部、团支部干部参与班级管理,认真做好所担负的工作。
③主动帮助同学学习且有成效,参加劳动表现突出。
④积极主动劝解、制止班内同学矛盾纠纷并及时报告班主任老师者。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月操行成绩奖3分。(评分人:周金鑫、陈婷婷、卢洪清)
①为班集体出力、受班级表扬。
②为学校撰写广播稿件并被采用者,主动为班上出黑板报。
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行为检点,无脏、痞话,无粗鲁举止者。
④有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行为者。
⑤坚持体育锻炼,两操无缺操现象。
⑥用普通话交流的。
⑦每天坚持练字。(钢笔字、毛笔字)
⑧课内活动积极参加者,参加一次加1分,当月不超过3分。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月操行成绩奖3分。(评分人:刘芳、王丽娟)
①积极培养自己的独立生活能力,在学校住宿。
②有安全意识,参加保险的。
四、扣分细则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月操行成绩不及格。(评分人:孙建华、皮金贵)
①违反国家法律,扰乱社会治安(有偷盗、赌博、敲诈勒索耍流氓行为等)
②进黄色网站、看淫秽录相淫秽小说。
③谈情说爱。
④抽烟达两次、酗酒,夜不归寝2次以上等违纪行为。
⑤有错不认、顶撞师长、不听教育,严重妨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行政管理工作者。
⑥考试舞弊者。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月操行扣20分。(评分人:周凤琼、向波)
①到电游室打电游者。
②私藏刀具和凶器不上交和参与打架斗殴的围观、起哄闹事者。
③违反男女生“三非规定”者。(三非:非正常地点、非正常时间、非正常接触)
④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学生干部者,不服管教辱骂师长的。
⑤不遵守课堂纪律造成课堂教学中断。
⑥弄虚作假、挑拨离间、恶语伤人、隐瞒包庇他人错误。
⑦受学校公开点名批评。
⑧私接电炉及其电器引起事故和故意损坏公物。
⑨未经允许夜不归寝或留宿外来人员一次者。
⑩未经班主任允许私自出校门的。
3、凡有下列行为者,当月操行分扣10分。(评分人:徐祥凤、王娟、齐川)
①违反纪律,喝酒、抽烟被查获;
②在校级活动中无理取闹,不服从裁决乱起哄;
③染发、剃光头、不戴校卡者;
④不讲文明、穿拖鞋、背心、裤衩及不雅观服装上课和在校区走动;
⑤破坏卫生间卫生,有意堵塞排污通道;
⑥来返途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和私自下水游泳;
⑦不按秩序盛饭者。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月操行分扣5分。(评分人:张其兰、刘洁负责①-⑤,唐彩霞、蒋金蓉负责⑥-⑩)
①不服从班级安排,不参加班级活动;
②无故不交作业,不上课,不自习,不参加集会;
③旷课一大节或迟到,早退三次以上,上课请事假2节以上(耽误了上课);
④上课看小说,打瞌睡谈笑及其他违纪,上课被教师两次点名,自习被值日班长两次点名;
⑤晚上不按时就寝,熄灯后讲话一次扣一分,同一晚上第二次讲话扣3分,第三次讲话扣5分;
⑥违反规定涂指甲、烫发、染发、涂口红、戴首饰胸坠、纹身、男生留长发;
⑦吵闹、喧哗、打口哨、制造噪音,在教室、教学楼通道、楼梯间打闹或追逐;
⑧随地吐痰,乱倒饭菜,乱丢赃物,从楼上乱泼水或损坏公物设施
⑨在往返学校途中逗留的;
⑩私自带同学到家中去或私自到同学家中去。
五、操行成绩评价结果的作用
1、作为评先推荐工作的重要依据;
2、一个月操行不及格学校作出“警告处分”;连续两个月不及格者,学校对其作出“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三个月不及格者,学校对其作出“劝退”处分;连续四个月不及格者,学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制定者:卢小华
2004 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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