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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镇西:如何把握好教育过程中的宽与严? (教师随笔)
教育,对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刚”是相对的,“柔”是绝对的;“法”是相对的,“情”是绝对的;严厉是相对的,宽容是绝对的;“疾风暴雨”是相对的,“和风细雨”是绝对的;“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李老师:
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我的信,我发现现在的老师并不好当,或者老师这个职业一直就不好当,因为没有明确的标杆尺度来衡量,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就比如面对学生犯错时,到底态度是应该严厉还是宽容。如果宽了,学生会更加放肆,严了,学生又会害怕老师,师生的感情就会受到影响。我看到现在好多班级都在用班规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我也想这样尝试,但我发现所谓的班规制订起来容易,实践起来却有相当的难度。一想到这些,我心情就变得郁闷起来。
你说在教育过程中最让你感到棘手的,就是把握好宽严的分寸。
其实,如果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头头是道说很多诸如“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之类正确的废话,关键实践中如何把这“该不该”拿捏得恰到好处。
先看两个真实的故事。这两个故事,同样发生在民国,同样发生在中学。
第一个故事是流沙河先生给我说的他高中时代的一段亲历--
一次我和沙河先生聊天,说到学校的学风。他说:“我们那时候,学校风气非常好。我读高中时,每次考试学生都交叉坐,就是你的座位四面都是其他年级的学生。没有监考老师,不用监考。只有教室门口有一个工友负责收试卷。”
我很吃惊,想到现在的所谓“诚信考试”,其实民国时期就有了。我问:“没人作弊吗?”他说:“没有人作弊。我在高中阶段只经历了这么一件事。一位郫县的姓杨的同学,成绩好得不得了。那次化学考试,当时是出五道题,选做四道,每道题25分。这个同学成绩非常好,很快便做完了四道。看到还有时间,便把第五道题也做了。做完后提前交卷就走出了教室,刚走出最多10步,但已经走出教室门了,突然想到第五道题有一个错误,就是这道题是要求计算容积的,因此单位应该是立方,可他粗心写成平方了。但他想起来了,便回教室把试卷翻开,将2改成了3。就这个举动,被认为是作弊。一部分学生去找校长,一部分学生帮他捆铺盖卷。当天便开除了。”
我说:“这事如果放到现在,肯定很多人来帮着求情。”
他说:“那时谁敢求情?还有一位县长的儿子,经常欺负同学被老师批评体罚,不敢回家告诉父亲。因为如果父亲知道了,这学生还要挨一顿打。”
第二个故事其实早已流传很广,不过我愿意在这里再说一遍--
1941年,重庆南开中学举行毕业考试。面对物理试卷,学生谢邦敏一筹莫展,虽然他极富文学才华,但数理化成绩一直很糟糕,最后他不得不交白卷,可是他又心有不甘,便在试卷后面赋词一首,调寄《鹧鸪天》:“晓号悠扬枕上闻,余魂迷入考场门。平时放荡几折齿,几度迷茫欲断魂。题未算,意已昏,下周再把电、磁温。今朝纵是交白卷,柳耆原非理组人。”
这事放在今天,除了给零分还有什么结果呢?何况当时判卷的物理老师是魏荣爵,其教学水平之高、教学态度之严谨都是有口皆碑,决不是不负责任胡乱评分的人。但是,魏荣爵却也赋诗一首:“卷虽白卷,词却好词。人各有志,给分六十。”使这位偏科的学子得以顺利毕业,并考入西南联大法律专业,后来登上了北大讲坛,1949年后曾是北京第一刑庭庭长。
这两个故事该如何评价呢?
第一个故事不可谓不“严”--岂止是“严”?简直就到了“苛政猛于虎”的程度!为什么就不“宽容”一点呢?教育的“人性”哪去了?是“以人(学生)为本”还是“以事(考试)为本”?难道不怕中国失去一位未来的科学家吗?当然,这事放到今天,更多的校长和老师会想,万一孩子想不通跳楼怎么办?
第二个故事不可谓不“松”--岂止是“松”?简直到了“用人情代替规则”的地步!为什么要视制度为儿戏?教育公平何在?如果都这样宽容,学校还有没有起码的规矩?如果社会也如此,那不乱套吗?对这个孩子放一马,那其他学生--用今天很流行的一个词--“情何以堪”?
从另一方面看,两个故事都有道理。前者虽然开除了一个孩子,中国少了一个可能的科学家,但严肃了考纪,端正了校风,为更多未来的人才提供了良好的公平的学校环境。后者虽然“便宜”(实在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词,其实,是阅卷先生单为这学生作弊)了一个孩子,但却为他的未来开启了一个无限广阔的空间,或者说展示了无限多的可能性。
有人也许会问:为什么对第一个孩子不这样宽容呢?难道他就不配有“无限广阔的空间”吗?
请注意,第一个孩子处于公开状态--考场所有学生都看见了;而第二个孩子处于私密状态--只有他和阅卷先生知道。放纵第一个孩子,无疑会损害规则(纪律)的尊严,并动摇学校的教学秩序,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以一个学生的前途换取制度的权威以及所有学生的公平,虽然有些残酷,值!而宽容第二个孩子,在当时没有其他人知道,并不会产生什么消极的连锁反应,更不会造成什么“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反会挽救一个孩子的未来,该!
什么时候该坚持制度--所谓“法不容情”,什么时候可网开一面--所谓“法要容情”,这简单的问题却蕴含着教育的全部秘密,把这个分寸把握好了,就懂得了教育。有老师会问:“究竟怎么把握这个分寸呢?”别问我。永远没有统一的答案,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
不然,我们为什么爱说“教育是心灵的艺术”呢?
有老师认为,在班上实行民主管理,依“法”(班级规章制度)行事,就能够平衡好宽与严的分寸。一切按制度办,该宽则宽,该严就严。这个说法好像正确,但也是值得商榷的。
有不少人认为民主就是纵容,就是无法无天,就是让步,就是软弱……所以我说过“民主是最硬的”,具体含义是指成人社会的法律权威,是行动上服从由多数民意形成的国家意志。
但在儿童世界,不能简单地这样说。我当然不是说对孩子不能有强硬的东西,我是说不能简单套用成人的原则。因为我们的教育对象是未成年人。
教育,通俗地说,就是促进一个人由“生物人”向“社会人”的形成。具体说,教育有两个基本功能:文明行为的养成和高尚心灵的形成--注意,我这里只是说的“基本功能”,还有“知识传授”、“能力培养”、“潜力挖掘”,等等,我从略。或者再简化地说,教育,主要是着眼于孩子的“行为”和“心灵”。文明行为的养成,需要训练,需要规则,需要强制,需要鼓励,需要惩戒,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高尚心灵的形成,需要引领,需要榜样,需要感动,需要熏染,需要陪伴,这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想强调,这两个“长期的过程”在实践中就是一个过程,不过,“行为”和“心灵”并不是半斤八两的对等,教育的主旋律还是“心灵”。
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这首先是人学。”细心领会这句朴素而深刻的话,我们自然会明白,在教育中,“情”永远大于“法”--哪怕这个“法”仅仅是相当于“法”的班级规章制度。
我认为,面对学生违“法”--触犯了已经告知的规章制度,“容情于法”的做法是,第一,充分利用规章本身具有的“弹性”--我刚才忘记说了,所有真正意义上的可操作的法,都是具有“弹性”的,这个“弹性”体现在量刑的尺度上,比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也体现在“免于刑事处分”上。因此,教师在执行规章时,完全可以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或宽容,或轻处,甚至“视而不见”或“装作不知”。
第二,即使必须执行规矩,以示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实施的过程应该尽可能根据不同孩子的情况在方式上柔和些艺术些,比如王君老师对那三个孩子的处理方式。
第三,如果孩子不是当众犯错,而且后果并不严重,如果“公事公办”则会对孩子造成伤害,那干脆放他一马。宽容有时候比惩罚更有教育效果。
当然,如果是当众犯了严重错误,触犯了纪律,若不处理则会造成更大的危害,那也不得不“严格执法”,照章处理,比如我开头所说流沙河讲的那个故事。宽容也不是无条件的。教育有时候也需要“说一不二”。不过我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属于教育中“不得已”的“非常态事件”。
请允许我不那么严谨但自以为“大体差不多”地说--
教育,对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刚”是相对的,“柔”是绝对的;“法”是相对的,“情”是绝对的;严厉是相对的,宽容是绝对的;“疾风暴雨”是相对的,“和风细雨”是绝对的;“三下五除二”是相对的,“润物细无声”是绝对的;“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马卡连柯语)是相对的,“真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陶行知语)是绝对的……
说了这么多,好像并没有直接回答你的问题,更没有给你“拿来就可以用”的具体办法。但教育之所以是“艺术”,就是因为原则是共通的,而具体的方法总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事而异……你自己去悟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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