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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凤的权利意识的缺失--《鸣凤之死》的教学感悟(网友来稿)
四川筠连中学 占晓芒
周正奎先生主编的中学语文教材(语文实验课本)高中第四册《文学读本》现代小说鉴赏单元中,选入了文学大师巴金的作品,即将《家》中有关鸣凤投湖的章节,改名为《鸣凤之死》。在“阅读提示“中,编者写道:“这部分内容主要描述鸣凤自尽前几日的活动。这位刚烈忠贞的少女,绝不苟且偷生,任人蹂躏,决心以死来保住自身清白,也是向觉慧最后一次表露自己不渝的爱情。作者精心铺叙故事情节,细腻地刻画人物心理活动,生动地完成了对鸣凤这一美好形象的塑造,强烈控诉了封建势力残害青年的罪行。”在课后的“鉴赏要点”中也重申:本文“从容地用最有光彩的笔墨描画出这位17岁少女美丽、高尚的灵魂。”作为老师,当然应该在人物形象分析这一教学重点中突出这一点。
然而,站在当代女性的立场来读这篇课文,我却深为鸣凤“投湖自杀”的选择而心有不甘。我疑惑:难道鸣凤在即将被高老太爷逼迫嫁给老头子冯乐山的情形下只能有自杀这一条反抗道路吗?难道鸣凤除此之外就再没有活路可走?所谓的“高尚”就是“为爱而牺牲自己的生命,换来爱人的安宁”和“以死来保住自身清白”吗?
在课堂上,我和同学们一起讨论了这个问题。同学们认为,其实至少鸣凤还可以有以下四种选择:1,私下逃跑;2,告诉觉慧,请求他的帮助;3,看破红尘,剃发出家;4,和冯乐山同归于尽。和自杀相比,第一种选择即逃跑并不是没有成功的可能;第二种选择获救的可能性更是相当的大,因为热爱自由信奉平等的觉慧的爱情真诚可信,虽然觉慧可能会遭到高老太爷的责骂甚至断绝供给的惩罚,但和牺牲性命相比代价要小得多;第三种选择也有保全性命的可能;只有第四种有代价很大,不过至少也让压迫者付出血的代价。大家一致认为,其实反抗的道路不只一条,然而鸣凤却选择了代价最大最绝望的一条。同时我们认为,每一种反抗都是高尚的,因为生命、自由、尊严、爱情都是人生中最为美好的事物,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热爱并为之斗争的,因而无论哪一种反抗形式都是高尚的。并且,投湖自杀是其中最不足取的反抗形式。
那么,鸣凤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方式呢?
我和同学们带着这个问题来分析这篇课文,发现在鸣凤的精神上其实是没有什么自我保护的意识的。在得到高老太爷命令后,她有三天的时间来作决定,但是在鸣凤的意识里,她下意识地去找三少爷觉慧。然而不巧的是三少爷偏偏很忙,没有注意到她。那么,这时候她怎么办呢?课文是这样描写她的心态的:“忽然另一个思想又来到她的脑子里,她想,他正需要着一个女人来爱他,来照料他,来服侍他。她又知道在这个世界上并没有人像她这样地爱他,她真愿意为他做一切的事情。然而同时她又知道有一堵墙横在她跟他的中间,而且现在人们就要送她到冯家去了。并不要多久,就在三天以后,那时候她便成了冯家的人。她再没有机会看见他了。任她怎样受人侮辱,怎样的呻吟哀叫,他也不会知道,也不会来救她了。分离,永久的分离,这种情形比死别还要难堪。她觉得这样的生活是值不得留恋的了。当她向太太说“宁死也不要到冯家去”的时候,她并非拿这句话来威胁太太,她确实想到了那个‘死’字。大小姐教过她,这个‘死’字便是薄命女子的唯一出路,她很相信这个。”不难发现,她心里想的是爱情和死亡。那么,在她心里,爱情是怎样的呢?“为他做一切的事情”、“照料他,服侍他”,时常呆在一起,不分离。也就是说,在鸣凤眼里,爱情意味着不断的奉献,并且是不求任何回报的。显然,这种爱情是不对等的。也许鸣凤从来就没有想到过爱情里还应该有自己的权利。可就是这样的爱情也是毫无把握的,因为“她又知道有一堵墙横在她跟他的中间”--尽管觉慧曾经告诉过她“我爱你,我要娶你”,可是鸣凤并不相信他们有成功的可能。她甚至在找到觉慧之后也没有把自己的困境告诉觉慧。她的意识里根本就不曾相信事情完全可能有积极的一面,她笃信大小姐教她的话:‘死’字便是薄命女子的唯一出路。因此,她除了自杀之外,内心里并不相信有别的办法可以解救自己。
这就是鸣凤的精神世界!我很悲哀地发现,鸣凤不仅在身体上是个奴隶,在精神上也充满了奴性。她不知道生命是最宝贵的,她不相信爱情意味着互相帮助,她不明白自由是可以争取的,她也没有恨过不公平的命运,更没有想到过复仇--与高老太爷或者冯乐山拼命,甚至她根本不敢对高老太爷说个“不”字!我不能不为鸣凤感到悲哀,因为她在精神上完全是软弱的被动的,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更多的爱护自己,尽量想办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我不得不说,这样的灵魂其实是孱弱的,并不美丽,更缺乏活力。虽然我和学生都认识到,这不是鸣凤自身的错,是封建思想、是她的恶劣处境、是大小姐的教导扼杀了鸣凤的独立人格,但是同学们都说,造成鸣凤死亡的实际上有两方面的原因:社会原因和性格原因。前者众所周知,而后者却并没有被编者所提到。大家认为:鸣凤其实死得不值,虽然她以自杀来捍卫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却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她的反抗是消极的!
为了证明这个观点,我和同学们找出了文学作品中敢于反抗的其他的奴隶形象,比如《汤姆叔叔的小屋》里的伊丽莎,当主人把她心爱的儿子卖给别人时,她不顾一切地带着儿子出逃,甚至不惜冒着生命危险跳上已经开始融化的浮冰跨越大江,把追捕者抛在身后。还有宋代话本《碾玉观音》里的秀秀,冒险和心上人结合。即使是柔弱的杜十娘,在投江之前还曾怒斥李甲和孙富,表达了复仇之意。不过,我们最终发现,中国古典文学和现代文学中,作为弱者出现的女性不在少数,而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女性形象在中学语文教材中似乎极为少见,反而悲剧女性比比皆是:祥林嫂、鸣凤、鲁侍萍……这说明,在传统文化中,是根本不注重女性的权利的。
联想到当今中国女性自杀率高居世界首位,特别是中国农村女性的自杀率居高不下,我不由得翻出《联合国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上面明确指出:1、人 人 生 而 自 由,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他 们 赋 有 理 性 和 良 心, 并 应 以 兄 弟 关 系 的 精 神 相 对 待。2、人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3、任 何 人 不 得 使 为 奴 隶 或 奴 役; 一 切 形 式 的 奴 隶 制 度 和 奴 隶 买 卖, 均 应 予 以 禁 止。4、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或 施 以 残 忍 的、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罚。5、人 人 在 任 何 地 方 有 权 被 承 认 在 法 律 前 的 人 格。6、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并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护,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平 等 保 护, 以 免 受 违 反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以 及 煽 动 这 种 歧 视 的 任 何 行 为 之 害。7、任 何 人 当 宪 法 或 法 律 所 赋 予 他 的 基 本 权 利 遭 受 侵 害 时, 有 权 由 合 格 的 国 家 法 庭 对 这 种 侵 害 行 为 作 有 效 的 补 救。8、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9、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10、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我相信,要是鸣凤和其他妇女知道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她们是不会那么轻易地去投湖的!
可怜的鸣凤生活在一个黑暗的时代,她从来也不知道自己是可以并且能够争取幸福的,也没有想过要勇敢的在保全性命的情况下去追求自由、平等、爱情。这恰恰说明中国文化传统中对人权特别是女权的淡漠和忽视。我想巴金先生的经典作品《家》中鸣凤的死揭露的封建社会的黑暗正在于此。封建社会不仅摧残人的身体,更扼杀了人的生存意志!令人不安的是,我们教材中简单地认为“以死来保住自身清白”是“美丽、高尚的”,完全有可能对学生产生误导,在困难面前不作积极的努力,而轻易地考虑“自我牺牲”,而不去寻求更好的办法。然而在人文精神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人权观念已受到全世界充分关注的今天,我们的中学生更应该从课堂学习中学会自我保护,学会捍卫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等等,更多一点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精神更为强健,生命更为充实。陈言在2001年1月2发表的署名文章《叶郎:人文精神的坚守与呼唤》中写到:“ 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而人文学科是集中表现人文精神的知识教育体系,它关注的是人类价值和精神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之所以是万物之灵,就在于它有人文,有自己独特的精神文化。”因此,我期望在我的课堂上同学们通过思考、讨论,能对人文精神有更明确的理解,对人的权利(自己和他人)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自觉的维护。
写于2004年2月
作者邮箱: amanghahahaha@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