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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状元落榜看惩罚的尺度
中国青年报 2003-07-25 吴苾雯
一个新规定,让湖北省今年高考的文科状元周迅“落榜”。这个消息让许多人深感意外。
在短短的时间里,湖北省仙桃市考生周迅经历了大喜大悲。先是以638分的高分居湖北省文科考生榜首,成为家喻户晓的文科状元。后是被告知提前“落榜”,落榜的原因是,根据湖北省招办《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被高等院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不得报名参加高考。
而周迅不幸是一名被勒令退学者。
据当地媒体披露,周迅因成绩优秀,16岁即被保送入中国科技大学,就读期间,他做了一件让自己后悔终生的事情。有一天,他的书包放在学校图书馆里不翼而飞,他干脆也偷偷拿了别人的书包,结果被当场抓住,这个书包里有价值数千元的物品。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对他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退学后的周迅再次参加高考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他第一志愿填报了北京大学。
可是,省招办在审查周迅的报名资格时发现,中国科技大学对周迅的处分决定是今年3月份才作出的。也就是说,周迅不符合湖北省招办今年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省招办决定不予投档,周迅提前“落榜”了。
周迅偷走别人的东西,理应受到惩罚。但需要质疑或值得讨论的是,这种惩罚的限度是否恰当?它的期限(有没有必要延续一年之久)和程度(有没有必要取消高考报名权利)是否得当?为什么学校处罚以后,所在地的招生部门还要强令其一年之内不得报考大学?这一年期限是如何界定的?一个年轻人,犯了错误,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为什么还要剥夺他重新参加高考的权利?周迅所争取的,只是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并不是要抹去曾经的错误和过失。
对于今年只有19岁的周迅来说,勒令退学已经是很严厉的处分了。他在痛定思痛后重新奋斗,却遭遇取消高考报名资格的追加处罚,显然有失公允。难道一个人犯了错误,就要没完没了地受处罚?
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人而不是毁灭人,对于跌倒了又重新站起来的周迅,应该做的是扶他一把而不是推他一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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