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开除学生是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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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开除学生是权力的滥用

              新浪观察     2003-03-25     作者:洪巧俊 

随意开除学生是权力的滥用

 

  3月13日,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一学生因“乱丢垃圾,拒不接受教育”被开除学籍。据报道,该校在开学仪式上,向全校学生宣布了《全面推进校园文明建设的决定》规定:“对乱扔乱倒,在墙上乱踢乱画,故意破坏公物,在宿舍偷盗敲诈,在校园公区抽烟的学生,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并对举报者给予重奖。”3月12日上午,学生陈某随手把一个矿泉水瓶扔进地上,结果撞在“枪口”上,被院长看到,院长要求他马上将瓶子捡起来,陈称“肚子疼”,捡瓶子“动作缓慢”,加上不去学生处接受教育而被开除。(2003年3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开除学籍是学校对学生最严厉的处分。国家教委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然而丢一个矿泉水瓶够得上“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再说一个矿泉水瓶扔在地上可以捡起来,对学校的环境不构成任何影响,他的行为对任何其他人不构成“侵权”,就没有理由如此严厉地制裁他。再怎么说,这也只是个小节问题,用得上这么“上纲上线”、开除这名学生吗? 

  陈某被开除,显然是“不愿接受教育”,不听院长的话,而动怒了院长大人。假如开除学生以不听院长的话而定,这位院长就是在滥用权力。再说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规定是没任何法律依据的,扔一次垃圾难道就是坏学生,就符合开除的处分?我们应该知道,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这个权利如果要被取消,只能依法取消。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扔垃圾必须取消学籍,因此,学校的这个规定,于法无据。只是因为学生扔一次垃圾就使学生失去在这个学校受教育的权利,是校方因学生小过而轻易地单方面解除自己契约义务的行为。 

  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 

  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当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事? 

  德国历史学家迈内科说:“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规范权力,制约权力,是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所以说,大学管理者的权力也必须规范、建立约束机制,不能是管理者说开除就开除,否则,这类随意开除学生的现象就会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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