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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中学校长的录用与管理
中国教育报 2003-01-02
教育部每年根据空缺或新增岗位需要颁布录用中学校长的考试办法,年满30岁,实际任职5年以上的A类公务员有资格报名(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可放宽要求)。
考试包括预选和正式考试两部分。预选为呈交文凭与职称、曾任职学校或其它部门的情况、任职经历、申请动机、学区长或其他主管首长的意见。正式考试由15分钟的自我陈述及与评委45分钟的对话组成,旨在了解申报者的业务知识、能力、动机和交流能力。
申报者通过考试后,将有两年的实习期。实习期满后教育部的人事部门根据学区长的意见决定是否对其正式录用。
晋升的推荐及审查标准:胜任职务并体现出工作质量;积极、开拓性地领导学校尤其是落后学校战胜困难,走向成功。此外,资历、各岗位间的平衡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也在考虑之中。
校长的权责主要有:保证国民教育原则和价值的实现;代表国家在学区长和学区督学领导下,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使学校的人、财物资源得到最优化的使用;领导制订本学校的发展计划;在校内创造条件,使学生过有责任的校内生活;与地方部门协商解决学校运行所必需的物资与财力、学校财产和人员的安全环境;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界的合作关系,提高教育质量(职业中学这一点尤为重要);配合教育督学做好对学校教学的评估,提高教师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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