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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 家长误工费学校赔
北京青年报 2002-12-24
小学生在校与同学嬉戏打闹,结果意外受伤。东城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孩子家长100元误工费。
去年11月22日中午,某学校7岁学生任某在午餐后与同班同学张某一起回教室,两人在追玩时,张某不慎将任某碰倒,致使其后脑部磕在讲台的地面台阶上受伤。任某父母认为,儿子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他受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市某学校赔偿原告营养费300元、美发植发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6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误工损失费100元,共计2000元整。被告则辩称,学校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认为,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是未成年学生,在被告学校就读,学校理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故原告在就读期间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法定代理人误工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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