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3-02 13:00:10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买卖合同汇总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买卖合同汇总7篇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现就土方买卖,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本协议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

  品名:土方。

  计量单位:立方米。

  数量:约20xxm3 ,按工程实际用量结算。

  单价:乙方按15元/车(每车约4m3)向甲方收费。

  二、质量标准

  所有土方应符合该工程种植土规定标准。

  三、工作内容

  甲方负责提供机械和车辆挖、运土方至指定位置,乙方负责按量正常提供给甲方所需的土方。

  四、工作要求:

  1、乙方提供的土质必须满足种植土的质量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2、甲方负责提供机械、车辆挖运素土,甲方承担该过程产生的运输费用。

  3、甲方在挖掘过程中,如发现土质夹杂石头或其它杂质,甲方有权利不予采用。

  4、若乙方中途无故停工,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拒付所有费用。并且乙方要赔偿中途无故停工或退出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给甲方。

  5、乙方保证甲方在运输过程中无任何干涉或阻碍,保证甲方顺利运输。

  6、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群众若对甲方有任何意见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土方挖掘工程量按实际方量进行收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货,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3、乙方所交土方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六、付款方式:

  1.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付给乙方定金3000元整。

  2.剩余部分土方费用甲方于完工之日起一星期内付清。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效。

  八、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买卖合同 篇2

  合同号:______

  日期:_______

  地点: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地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_______________

  转运: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尽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唛 na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____%,计_______。中国银行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________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_____%,金额为_________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卖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过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装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_________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_______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买受人: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易损件保用陆个月,其它保修壹年。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裸装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见发货清单。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货款 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出卖人 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卖人代办托运,买受人负责卸车及卸车费用。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总价格内含运费,买受人负责卸车费用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发货清单现场进行验收。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出卖人派壹名技术人员指导调试,买受人负责组织实施安装及吊车费用。买受方负责给技术指导人员配备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买受人先付本产品定金万元,货物到达(区)后,买受人全部货款付清后方可进工地卸车,如货到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付清货款而造成的车辆误工费用由买受人负责。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保修期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二)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定金打入公司指定账号起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未经出卖人同意,私自改动原合同文本条款,一律无效,若有改动,改动处必须有出卖人盖章方可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家具保修期为 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 天内修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 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 交货时间: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出议的期限: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买卖合同 篇5

  李艳某【担保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

  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艳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煤炭买卖合同》一案,出庭担任代理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依约均不承担连带偿还被答辩人货款的责任。

  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中所承担的抵押担保条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本案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包头市云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之间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双方的合同执行”之约定,答辩人在该买卖合同中承担的是抵押担保义务,并且是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房屋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买卖双方及答辩人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具备生效

  要件的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货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合同》第九条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艳某(即答辩人)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从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买卖合同中关于抵押担保条款约定的义务是答辩人为买方向卖方提供担保,即被答辩人不能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预付款的担保。现在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答辩人即使在抵押条款生效情况下,答辩人也不应承担向买方偿还货款的义务。否则,只能有另外一种解释,即该抵押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就等于没有约定,是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此外,我们从上述条款中还可以看出,答辩人所起的主要作用应是监督买卖合同的执行,而不是抵押担保的义务,这一点从条款中可以明确得知,也是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三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有力理由。

  三、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对原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进行了变更,即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成

  了终止合同协议,并实际履行了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答辩人无论是否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责任,均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消失。

  1、云通公司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关于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货款使用情况的说明》(见证据10)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证据不11)两份证据充分证明买卖双方已达成了一致,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云通公司并于20xx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还了货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双方对终止合同达成共识后,云通公司履行了退还货款的行为,至今被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并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再次确认该终止合同退还货款的行为,至此双方已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在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完全脱离了当初三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而答辩人根据原买卖合同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即使有效的情况下,也因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消灭。

  2、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终止合同,并履行退还货款的行为没有及时通知到答辩人,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抵押担保或保证的责任。 答辩人在原合同抵押条款的义务是为买方支付预付款提供担保(且不管该条款是否生效),并监督双方履行合同,现买卖双方在未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主合同,应由买卖双方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后续义务,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被答辩人提交证据9,即李艳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答辩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依据。

  1、该《情况说明》落款买方盖章处的单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二者不具有关联性,二者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2、为说明相关事实,我们做以下几个假设: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我们理解此份说明是一份保证责任,是向买方保证卖方应在20xx年12月15日履行交付煤炭的义务,就此一点已与《煤炭买卖合同》向卖方保证买方支付预付款的抵押担保义务相矛盾,包括两方面的矛盾,即抵押与保证的矛盾,向买方保证与原合同向卖方抵押担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况说明是不能证明任何目的的。

  3、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根据此份说明,答辩人也已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答辩人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4、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答辩人李艳某无论是依据《煤炭买卖合同》,或是依据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答辩人的担保义务是相对于合同履行而进行的担保,而不是就买卖双方终止履行合同承担任何担保义务。

  以上几点均是为了充分说明和论证本案中关于答辩人的保证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假设。事实是上述《情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系,买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实的情况是被答辩人

  与云通公司已于20xx年2月16日达成了终止协议,并且没有通知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那么,据此答辩人无论是否负有抵押或保证的义务,也因被答辩人买卖双方合同的终止而消灭,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案中被答辩人与云通公司之间的煤炭买卖过程中,由于被答辩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煤炭质量为理由少付货款,导致第一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过错方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就抵押而言,答辩人在本案中抵押担保责任由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并且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从保证的角度论证,买卖合同的双方已终止履行合同,并达成一致,且没有通知答辩人,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答辩人履行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

  20xx年9月23日

买卖合同 篇6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20xx)闵民二(商)初字第305号

  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机模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B机模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对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诉称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B机模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B机模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B机模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20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B机模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琼

  xx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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