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买卖合同模板汇编七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 篇1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x,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年9月13日,xx空调公司同xxx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xx空调公司送货到xxx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xxx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xx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xxx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承担诉讼费。
xxx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xxx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xx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xx空调公司的货款,xx空调公司也给xxx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xx空调公司对xx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xxx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xx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xx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xx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xx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9月13日,xx空调公司与xx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xxx房地产公司购买xx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XX年9月6日至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xxx房地产公司给付xx空调公司4200元。XX年底,xx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xx空调公司、xxx房地产公司在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xx空调公司、xxx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xx空调公司、xxx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xxx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xx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xx空调公司的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xxx房地产公司给付xx空调公司4200元,xx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xxx房地产公司给付xx空调公司16 800元,xx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xxx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x房地产公司已给付xx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xx空调公司供货时间,xxx房地产公司向xx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XX年4月底。此时,xx空调公司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xx空调公司于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xx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XX年9月16日,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约定的是xx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XX年底xx空调公司向xxx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xx空调公司向xxx房地产公司供应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xxx房地产公司关于xx空调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xx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xx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xx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xx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xxx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xxx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xx空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xxx房地产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xx空调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xx空调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xx空调公司与x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xxx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xx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xxx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xxx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XX年4月,xx空调公司XX年提起要求xxx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xx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xx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XX年底发生了1笔xx空调公司向xxx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xx空调公司关于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买卖合同 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层____户,房屋结构为__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____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第二条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____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____,____日内交付____万元(大写____),余款____元(大写____)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石材产品买卖事宜达成本产品买卖合同样本如下: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牌号
商标规格
型号计量
单位数 量单价金 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石材乃天然产物,石纹及颜色可能有差异,另附产品样品,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
第五条 验收方法: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产品买卖合同样本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交(提)货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方不能利用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三)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
天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产品买卖合同样本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产品买卖合同样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共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 方 ____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 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 _______________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卖方): 电话:
地址:
乙方(买方): 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品名、数量及规格
乙方在甲方商行XXX年05月18日买玉雕工艺商品(小平安牌(吉祥件)600件。
二、付款方式
商品总价款:伍拾陆万肆仟捌佰圆整(¥:564800.00元)。乙方验货后采用现金形式支付甲方60%,剩余40%货到付款。
三、包装方式
按传统包装(外包装木箱,内包纸绢)由供方负责包装。
四、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由甲方负责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货到新疆如出现破碎,或与原货不符,由甲方负责,新疆交货后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五、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所销售商品品质和质量。甲乙双方在签定买卖合同前无异议,合同立即生效。
2、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双方无异议签字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立即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房屋出售方):乙方(房屋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安阳市街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大写)元,(小写)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甲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乙方未能如期签订购房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该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人民币______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______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甲方应在__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榷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1、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2、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3、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1、提交安阳市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三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附件二
租赁、抵押、相邻等关系及其处理办法。
附件三
室内附属设施和装修情况
(一)附属设施:
1、水
2、电
3、燃气
4、有线电视
5、通讯
6、其他
(二)装修情况:
双方签署栏文本:(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附记栏
条文:因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调整等原因,甲方现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与交易后乙方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了避免交易后因面积差异可能引起的纠纷,临汾市房产管理局将于交易过户前为买卖双方免费复核面积(复核于二日内完成,交易大厅内设有测绘受理窗口)。
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面积误差已有充分了解和预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按下列第种方法处理:
1、双方买卖房屋按套计价。双方自愿按房产测绘部门的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临汾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款不再调整。
2、房产面积测绘部门复核成果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双方自愿按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并将《临汾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款调整为人民币元,且以调整后的房价款作为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申报价格。
3、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日期:日期:
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立合同双方:
出售人:_____
代理人: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_____
买卖合同 篇6
立房屋买卖契约人: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房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就下列房屋买卖达成协议,现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如下: 1.房屋地址面积 详细地址室号部位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上开房屋面积包括走道、扶梯间等公用部位分摊的面积。
2.本契约全部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价款计算组成:__________,投调税__________。
3.付款约定:签约__________周内付清 。
4.上开房屋,在买房人交清价款和履行其他约定后,由卖房单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房人可持本契约和交付房屋手续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所有权移交手续,所需手续费由买房人支付。
5.上开房屋的基地及底层小院子,因土地属于国有,仅供买房人使用。但必须服从城市建设规划,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
6.买房人所购的房屋,应按国家房屋管理的规定使用,接受所在地区街道组织、房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随意乱拆乱改。走道、扶梯间等公用部位属同幢住户共同财产,不得随意侵占,严禁乱搭乱建。
7.上开房屋,在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壹年内,凡属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和结构性的质量问题,由卖房单位负责保修;凡属买房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由买房人自行负责;保修期满后全部由买房人自行负责维修。 本契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7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我国的风险负担制度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风险随着标的交付二转移,这一点,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基本一致。由于标的物的风险随着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因此交付时间的确定对于风险负担制度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交付分为两种,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对于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风险转移学术界并没有太大的异议,但对于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也能导致风险转移,学者们存在很大分歧。另一方面,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存在着占有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情况,因此有学者认为在不动产买卖中,交付主义只适用于不动产先交付后登记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先登记后交付的情形,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后即使还没有交付,买受人也应承担不动产损毁灭失的风险。
一、“交付”是否仅仅限于现实交付
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交付一般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的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得标的物出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所谓的观念交付又可以分为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三种交付方式。在现实交付的情形下,由于买受人取得了标的物的实际处分权和控制权,也就取得了使用、收益标的物等现实利益,此时由买方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符合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现实交付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让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直接处分权,并进而取得对标的物的用益权,这也是风险负担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因此,交付主义中的“交付“应当是就现实交付而言。而对于其他交付形态,是否也可以适用风险负担交付主义理论,是否产生风险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有必要一一讨论。
所谓的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则视为交付完成。《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己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物权法》第25条亦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以上两条是《合同法》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在简易交付中,由于买方已经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实际占有了标的物,例如基于租赁、保管等法律关系,所以出卖人无需再交付标的物使得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买卖合同的订立,只是改变了买方占有标的物的权力基础,即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不再基于租赁、保管等法律关系、而是基于买卖关系占有标的物,此时,买方的身份也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因此,简易交付与现实交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依然可以发生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效果,只是此时的交付时间变成了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而不是买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时间。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第三人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 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情形:“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指示交付中,虽然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但是由于指示交付已经移转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买受人取得了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可以随时提取标的物,使标的物处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也可以请求第三人采取措施加强对标的物的保护,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卖方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后,就丧失了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也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按照利益说和管领说,此时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是合理的。但是,指示交付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即买卖双方约定虽然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但在一定期限内出卖人保留对标的物的用益权,例如继续由出卖人向第三人收取租金等,依据“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的市场原则,此时标的物的风险并不随着指示交付而转移。
所谓占有改定,指的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然由出賣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见我国《物权法》第 27 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以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间,例如买方将标的物出售给买方之后,又基于保管合同或租赁合同继续占有或使用标的物。在占有改定的情形,“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观念上可视为发生了标的物从出让人到受让人再从受让人到出让人的两次交付,实际上先后发生了买卖与保管或租赁两类合同关系,此时对这两类合同应分别适用各自的风险负担规则。”
二、“交付”是否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在动产买卖中,由于一般情形下交付即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因此风险负担制度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但是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由于所有权不是随交付时移转,而是从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移转,而且实践中不动产的交付与登记一般不是同时发生的,存在标的物已交付但未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所有权已变更登记但尚未交付两种情形,此时采取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分配风险负担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不管是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买卖,都统一适用交付移转风险原则,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已移转,亦即不动产买卖中,无论是先交付后移转所有权,还是先移转所有权后交付,风险均自不动产交付时起移转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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