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编六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
日期:____
卖方:____ 签约地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买方:____
地址:____ 电报挂号:____
兹经卖买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
5.总价:___u.s.d.(大写: )。______
6.包装:_________
7.装运期: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天。______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经__至__。
9.保险: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天在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注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13.备注:__________
卖方:______ 买方:______
注:
① 格式合同亦称标准合同(standard contract)。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由一个国际组织或外贸商业组织或律师事务所根据买卖合同应具有的基本内容而拟定的固定条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标准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的约束力。
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漳(尚)CG010-20xx
需方(甲方):永同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许一杰
上述需方因建设"漳浦尚城豪庭西区45#--51#楼"项目需要,工程地点:漳浦县绥安镇工业南路,拟向供方购买 袋装白水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基于自愿、公平和诚实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如下购销合同。
一、文字定义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 、“本合同” 均特指目前供需双方签订之产品购销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
二、合同标的:
1、产品名称:白水泥
2、品 牌:粤鹏牌
3、规格型号:70斤/包
4、购买数量: 约2500包
5、产品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 合格及以上标准,标准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标准高的为准。
6、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出厂合格证、产品质保书、检测报告复印件,以需方要求为准。
三、交(提)货方式、运输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和供货时间
1、运输方式:由供方安排车辆送货到工地,,由供方安排工人卸货、,如有二次转运,费用由甲方自行处理。货到工地后甲方指派人员验收并签字。
2、送达地点:送达地点为需方工地,并卸货至工地现场需方指定施工电梯入口处及其他指定地点。
3、交(提)货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供方负责产品装卸及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及产品破损由供方负责。
四、备货和收货
1、备货、供货时间:需方提前 叁 天通知供方备货(包括规格及数量),供方收到需方备货通知后 叁 天内按合同约定方式发货,最后由供方与需方形成《对账单》,《对账单》上需方不少于两人(指定接收人、需方项目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
2、收货:
需方指派 刘延旗(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260518186)为指定
收货员,收货单必须经需方指定收货员签收,最后由供方与需方形成《对账单》【《对账单》上需方不少于两人(指定收货人、需方项目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双方确认以收货单和《对账单》作为供货数量和结算货款的依据。
五、合同单价和结算
1、本合同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金额单位: 元 。
2、暂定合同总价: 67500元
3、合同单价: 27元/包
4、合同款支付方式:
(1)货到后根据现场实际签收量付款。
(2)转账或现金支付。
5、关于合同款支付的规定
(1)供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供货,需方有权延缓或拒绝支付合同款。
(2 )合同款或结算款支付前,供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a)《备货单》(如有);b)收货单;b)对账单;d)发票(按合同约定)。d)其它:按需方要求
六、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及验收
1、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1)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
2、验收标准、方法:
(1)质量验收:
七、违约和争议
1、供方提供材料未达到产品出厂检测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供方应在需方限定时间内为需方免费更换为合同指定品牌、规格及质量等级的产品并配送至需方指定送达地点,其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包括不限于不合格产品的退场、拟更换产品货到工地发生的装卸费、运输费用、报关费(如有)及其它支出等所有费用】。
2、需方如果对产品质量有疑异,应在收货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通知供方。
3、若合同任何一方中途终止合同,均需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供方未按约定时间内供货,供方按供货批次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项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愿协商或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按以下指定方式解决:向需方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约事项
1、需方指定的物流公司要求供方提供的数量、规格、单价等所需材料,供方必须配合提供,以便需方能够顺利报关(如有)。
2、根据实际需求,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合同签署之前后限定的时间内向需方提供产品样品并封存,供方保证供货材料标准不低于样品标准,否则一切责任均由供方供方承担。
九、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需方未能按时付款,经供方催促后仍拒绝付款的,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供方未能按时供货,在需方催促后仍未能在需方限定时间内供货的,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一方违约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5、依据前述条款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已供货且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及进行质量保修,已经订货但未发货的材料设备的退货以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供方承担或自行协调解决,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肆份,需方叁份,供方壹份,签章后生效。
十一、附件
附件1 供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供方身份证复印件
供方(签章): 需方(签章):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日 期: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纠纷答辩状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302621207362,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10弄9幢201室,联系电话0577-88500367。
被答辩人:林永畴,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丁岙镇丁腰路11弄4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林永畴诉答辩人黄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 (一)对事实部分答辩:首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明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收据中的黄香珍签名非黄香珍本人所签,该份证据无效,因此,可证明黄香珍并没有授权陈意泽去经营,黄香珍未参与到被答辩人林永畴及被告陈意泽之间的交易中。其次,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的第一款中:甲方自愿将温州鞋市场第456东号(计半间)的摊位转租给乙方即陈意泽经营。并且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可证明,双方签的只能是店面租赁合同;并且根据收据签字非黄香珍本人所签以及租赁协议的第三款中相关规定,得知答辩人黄香珍只是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由租赁方陈意泽自主管理的,进一步证明了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经营权的转租,即出租人黄香珍将摊位使用、收益权交给承租人陈意泽使用收益,陈意泽支付租金给黄香珍,陈意泽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以被告陈意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债权、债务应由被告陈意泽自行承担,被告黄香珍不承担给付义务。 (二)对适用法律部分答辩:被答辩人林永畴在起诉状中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来要求答辩人黄香珍承担连带支付鞋款513800元及其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的责任。而此案中,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
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可知,答辩人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是有效的,他们属于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接受,现提出依法处理本案的主张: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望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书,证明答辩人与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关系。
2.被租赁的房屋照片,证明房屋的实际情况
3.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书,用于证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收据中的签字并非黄香珍所签。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项:
(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债务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违反规定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方式、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新的经营者想要延用原执照上的字号名称,必须等原执照注销满一年后方可提起申请。想要盘店创业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门询问清楚,以免在交易中受骗。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xx/03/31/016477117.shtml
买卖合同 篇4
买 方: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__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__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__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____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说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有: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 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 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标 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 付标的物的除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
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 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 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总之,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买卖合同订立双方的义务与责任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土建合同纠纷
一、合同争议点
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内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内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承包单位利润空间多的子项。承包单位认为业主虽然有权利提出设计变更,修改设计图纸,但是不能够在招标投标后有意将招标图纸内容分解取消,从而有意降低工程造价。另外,在投标预算书中由于承包单位作为当时的投标单位,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可能会出现工程量上偏差,即与招标图纸工程量不相符。那么对于减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2)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由于承包单位在投标预算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在有些子项上有意漏报,而这部分内容业主恰巧在后来施工阶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减少或取消该子项。那么在结算时业主会按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上扣减。而承包单位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投标时一种优惠条件,而在工程量上少报,或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投标预算书中少计取或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同时,在扣减时如何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
3)招标图纸设计中没有的内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内容。
此情况对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同意在结算中将招标图纸中没有而施工图纸中增加的内容给予增加。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是在单价的计取上。
4)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部分内容。
此种情况一般业主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增加的内容在结算中予以认可。但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使得投标预算书中这部分内容工程量不准确。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过多,则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相比过少,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要求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投标预算书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单价时候,是否延续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报价,还是重新取用新单价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双方都会力争采用此内容。
5)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内容。
承包单位认为投标预算书中未计取的这些内容是投标阶段作为一种优惠条件,现在业主在实际施工中增加了这些内容的工程量,承包单位不能够再承受,要求在结算中增加这些内容的工程量。而业主可能认为既然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属于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作为优惠主动放弃这些项内容,因此不能在结算中增加计取。其次对于单价取用上也会存在争议。
二、解决方法:
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应站在比较客观公平的角度,采取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提出建设性意见。结算方式应采取下面的公式:投标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其优点是充分遵照合同约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倡导思想相吻合,结算内容相对明确。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要建立在投标预算书、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图差上,应该本着“交易习惯,双方协商”的思想由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解决问题。对上述五种争议应采取以下相对应的五种具体解决措施:
1)对于第1种减少或取消的内容,首先确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后采用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对于投标预算书中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因为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投标预算书中的单价问题也是同样道理。
2)对于第2种漏项错误,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让利行为还是故意留有余地。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标图纸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单价的取用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取,既可参考标底,也可参考当地标准定额及市场造价信息,双方协商确定。这种解决方式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第1种和第2种情况所涉及内容均为取消或减少的内容,在这里要做特殊说明。如果减小或取消的子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直接对工程价款产生巨大影响,笔者建议不能完全采用以上两点方式。我们可参考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中第39条中相关规定。对于减少或取消内容所涉及工程价款与所增加内容相比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笔者建议只扣减主材费用,或双方协商解决。
3)第3种情况,属于新增的工程变更范畴,可以根据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量,采用现行定额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信息调整单价,双方协商确定。
4)第4种情况与第1种情况相对应,属于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5)第5种情况应与第2种情况相对应,亦是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总之,对于施工图纸预算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化时,在结算工作中应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本着“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三、工程量清单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近年来大多数的固定总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产生。一般情况招标人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应该是准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也可以复核,有重大错误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这种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因上述情况发生施工图纸变化时,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争议,可以采用以实际发生为基础进行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根据上述分析的“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五种情况对应实施。
不得租赁的房屋有哪些?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租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出现产权纠纷,承租人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没有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纠纷影响而不能得到权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房屋其他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在一定程度将受到限制。租赁该类房屋,承租人会因为房屋权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权利得不到合法保护。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
属于共有产权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是不能出租的。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租赁这种房屋,会侵犯对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权益。
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租
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时即权属有争议的,这时,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5、违章建筑
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合法建设手续建造房屋,之后也没有补领规划许可证。这类房屋,属于建设规划手续不齐的建筑,规划部门随时对其实施规划执法监督。租赁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
租赁建造质量、生活设施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房屋,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将会受到影响。
7、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抵押房屋
目前,有不少房屋是采取抵押方式取得贷款购买的。这类房屋的抵押权人对该类房屋具有他项权利。抵押人若要出租抵押的`房屋,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租赁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房屋,是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侵犯。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房屋。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市民在租赁房屋,须谨慎对待,不要租赁上述九种情况的房屋。此外,市民在租赁合法房屋之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样,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租房纠纷。
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纠纷处理一般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这四种方式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下这些方式是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的吧。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1、 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租赁应交哪些税?
房屋租赁也应该纳税,房屋租赁要交纳下列税:
(1)要向国家交房产税,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
(2)印花税,租赁双方在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按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4)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合同变更转让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比如,买康佳牌彩电改为买长虹牌彩电,也可能是合同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比如,本来计划租赁十间办公用房,后改为租五间。既可能是履行地点由北京改为上海,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比如,原订出卖人送货后改为买受人自己提货。既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此外,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有的情况下,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当事人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合同事项有具体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合同的变更的概念,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改变。虽然从广义上讲,合同主体的改变也是合同变更的一种原因,但是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改变,是通过本章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制度调整的。所以,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形式做出过规定,明确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协议及债权人发出的变更合同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已不局限于原有的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的范围,包括了一些基于自然人所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本条未对变更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的,还是以书面形式为宜,这样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在发生纠纷时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规定。
合同变更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因此。合同中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也适用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5月30日。由于当年暑期提前到来,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做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5月15日交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买卖合同 篇6
买受人
出卖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通讯地址
帐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电话
邮编
e—mail
1、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运输方式:
3、结算方式:
4、交(提)货地点、方式: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
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9、违约责任: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其他约定事项:
备注:木材运输需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买受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出卖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必备】买卖合同模板汇编六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