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7-16 11:42:59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买卖合同模板汇总五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买卖合同模板汇总五篇

买卖合同 篇1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合同约定的作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作品价格为: 人民币。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任何一方应承担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银行帐户。

  四、作品的交付验收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付给乙方,并双方书面确认。

  五、交易的中止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中止交易,有证据表明作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项,则甲方应如数退回乙方。 六、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将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双方认可协商后终止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

  七、争议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仲裁解决。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2

  编号:CJZY-ZN-

  暖气片买卖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 ***********

  承包人: 年 月日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所需 材料的采购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所需材料的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内容:**************。

  3、工程地点:*****************

  第二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价格、规格及数量

  详见附表(招标完毕后制作)

  第三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1、散热器组对,整组出厂的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1.5倍,要求实验时间为2~3分钟,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2、散热器垫片应使用成品,组对后垫片外露不应大于1mm。

  3、散热器支架、托架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

  4、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

  5、厂商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技术文件。

  6、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及时维修、维修不好无偿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工期,且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及价格变更

  1、合同价款为乙方送至甲方商城遗址安置小区(紫楠小区)工地仓库

  落地价(并按要求码放整齐)。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一旦签定,产品的单价就视为包括所需的一切附带杂项及劳务,无论该杂项及劳务是否表明于本合同中。

  3、产品进场后如需对物资数量进行增减进行调整,应按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4、合同单价的变化:无论市场价格上调或下调,均不予调整,由乙方承担市场风险。

  第五条 产品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1、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等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及负责在交货地卸车并码放整齐(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乙方并应以最适宜保护产品性能、质量的运输方式运送。对于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一切损坏(验收指包括外观、规格型号、数量等的初验),则该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保证所有运送到工地现场或仓库的一切材料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和保护妥当,以防因运送或其他情况而受到损坏。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乙方。

  第六条 交货时间,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个供应要求

  1、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设备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等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误的情况下,供应一切合同要求的设备材料等。

  2、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工程材料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第七条 甲方工作

  1、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

  2、材料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当场进行质量、数量、资料、单据、包装等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

  3、在乙方所供材料出现问题后在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工作

  1、按甲方需用计划的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质、保量、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车。

  2、进场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及甲方提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实行包退、包换,确保进场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需在产品进场验收的同时提供该系列产品的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

  3、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材料质量应严格符合国家规范并符合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详见各种技术文件),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钢材产品应为同行业产品名牌或同类产品名牌。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

  订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5、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保证随叫随到。

  6、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进货。

  第九条 验收

  1、甲方有权力对进场的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

  2、材料进场后甲方将按国家标准及设计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乙方并将负责材料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3、经甲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材料的规格、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第十条 货款结算

  产品进场后付至该批货款的 %,验收合格后支付95%,余款等质保期过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第十一条 产品在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办法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现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内由乙方免费负责维修、更换并应满足甲方提出的时间要求,并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工期以合同为准(经双方确认),每拖延一天,投标方须向招标方支付违约赔偿金20xx元。质量出现不合格乙方全部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买卖合同 篇3

  [摘 要] 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

  [关键词]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固定价格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价格变更

  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约定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本文讨论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以适用中国法律为前提。

  一、固定价格作价方法的特点

  所谓固定价格作价是指买卖双方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把货物价格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约定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作价方法。采用固定价格作价方法有三个特点:一是价格的确定性,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地约定在合同里,这使它区别于订约时不确定价格的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的作价方法;二是价格的不可变更性,订约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不允许变更合同的价格;三是价格不可变更的明示性,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订约后价格是不能变更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价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价格”等等。采用该作价方法,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时价格剧烈变动的风险。但是,上述“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如果包括,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法律特征

  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的情况,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或变更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该原则已经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由于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情事变更,各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如国家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第二,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第三,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这使它区别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当事人在订约时应当遇见到的价格在合理幅度内的涨或跌)。第四,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第五,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变更发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它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如价格暴涨或暴跌(变动幅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到的)只是动摇了合同所依赖的基础,合同仍能够继续履行,只不过是履行代价过高。因此,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暴涨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属情势变更。第六,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见,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当事人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

  各国对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规定均为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适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约不能或不能按时履约,当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并且变更合同也仅限于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而不会涉及变更价格问题。所以当采用固定作价时,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约后遭遇了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价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即固定价格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四、当事人不能以发生情事变更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

  1.我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

  (1)国内法的规定。我国虽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但是在现行国内法中一直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者们努力呼吁下,1993年开始制定的统一合同法草案中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因为诸多原因在最后通过合同法时却删掉了此项原则。造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的缺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合同法》进行扩张性司法解释,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事实上,目前我国国内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都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①我国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许多人认为此规定是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是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规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这正是情事变更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公约》第79条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

  ②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6.2.1条~6.2.3条规定了艰难条款。根据《通则》第6.2.1条~6.2.3条的规定,如果履约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在艰难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艰难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该事件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所知;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考虑到该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见,《通则》所规定的艰难条款是情事变更原则在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1)我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国,派员参与了《通则》的起草,并已批准加入《通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应自觉遵守《通则》。根据《通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法律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应当适用《通则》;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因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由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中都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我国的涉外合同关系中,经常会适用《通则》中的情事变更原则解决问题。

  (2)《通则》和《公约》一样,是任意性规范。根据《通则》的规定,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强调情事变更原则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在当事人自由约定之外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措施,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在本质上违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有关情况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做了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结论。因此,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固定价格方法作价时,当事人实际上已经用约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综上所述,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

  参考文献:

  [1]李 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xx(03)

  [2]朱广东:情事变更原则国际法渊源辨析——兼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性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05)

  [3]贾建华 阚 宏: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

买卖合同 篇4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务部《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废旧物事宜,订立本合同。

  今将本人 :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平板电脑□电子配件□主机程度:良好□已损坏□维修过□发票:有□丢失□主机(配件)型号:

  因本人闲置或损坏等原因不再使用,特将此物品卖给。此物品非抢非盗,更与其他任何人无任何债务和债权纠纷,确实是本人自己的100%所有权的物品。本人对此书写信息真实无误,绝无虚假。如果此信息内容不实,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此合同售卖方一经签字即刻生效,此物品所有权归.注:(出售人请将出售物品里的个人资料,图片、视频、文件等等,自行备份或删除,本店不承担任何数据丢失或损坏而产生的任何后果。)

  请认真读懂后再签字!!!特此证明

  出售人(签字手印):

  出售日期:月

买卖合同 篇5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烟花产品,具体明细见附表。

  二、质量与包装要求,严格按照GB10631-20xx国家标准和甲方要求生产,产品要求外形美观,内质过硬,安全性能好。

  三、交货日期: 年 月 日以前交货。

  四、运输方式及到站和费用负担,产品由甲方自运到乙方仓库,其运杂费由甲方负担,乙方仓库的卸车费由乙方负担。

  五、运输手续的办理:乙方负责办理购入地公安部门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甲方负责产地的有关手续。

  六、验收标准:货到乙方仓库后,由乙方验收,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收。

  七、结算方式:货到乙方仓库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 %,年前付到总货款的 %,余款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八、仲裁:甲乙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则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调解或仲裁。

  九、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厂家负责,但如果由于消费者未按产品的燃放说明燃放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供方所有产品不得含氯酸钾,如造成损失由供方负责。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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