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时间:2019-10-13 00:30:36 买房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其原因就在于买卖的标的物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因此,有必要对房屋予以简要说明。严格从房地产法律关系讲,房屋属于不动产,它只能附着于土地之上,与土地具有不可分性,因而,房屋买卖的标的物不仅仅是房屋,还应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而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由此决定了在因买卖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随着转移。但因现今房屋建设绝大多数为高层建筑,所以,房屋买卖一般不考虑土地使用权问题。关于房屋的概念,按照学理解释,房屋是指建筑于土地之上的供人居住和从事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在法律上,房屋一词不仅包括住宅或办公楼,而且还包括一切有四壁的建筑物,如饭店、剧院、体育馆、仓库、地下室等,而桥梁、纪念碑、公路、城墙等地上建筑虽称为建筑物,但不属于房屋。房屋应当定位于有一定空间供人居住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建筑物。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谓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桥梁、蓄水池等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说的房屋,我们认为这主要是从房地产管理的角度,为便于统一规范和管理,对所有人工设施做的广泛概括说明,这也符合房地产法律关系。但从单一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出发,我们认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应仅限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建筑物,也就是狭义上的房屋。从审判实践和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看,构筑物一般是建设单位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而代为建造的,这种代为建造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

  受我国国情影响,我国房屋存在多样性,根据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农村房屋、城市房屋。这是从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进行的分类。这两类房屋除地理位置不同外,房屋占用的土地权属地不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有不同的规定。如农村房屋不能自由交易。

  2.住宅用房、商业用房。这是按照房屋的用途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住宅用房是专供家庭、个人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写字楼等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3.公房、私房。这是按房屋的所有制性质对房屋的分类。公房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国有房屋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也称直管公房;另一种是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也称自管房屋。私房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历史遗留的拥有私人所有权的房屋,个人合法建造的房屋,个人购买的房屋。

  4.商品房、非商品房。这是按房屋的价值属性进行的分类。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造的用于出售的房屋。非商品房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并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5.现房、期房。这是按房屋的存在状态对房屋的分类。现房是指已经建成并能居住的房屋,买卖现房的行为称为现售。期房是指尚未建成的在建房屋,买卖期房的`行为称为预售。

  6.内销房、外销房。这是按房屋的销售对象对房屋进行的分类。内销房是指向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售的房屋。外销房是指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售的房屋。

  7.新建房、旧房。这是按房屋的使用状况对房屋进行的分类。新建房是指建成后尚未投人使用的房屋。旧房是指已投人使用的房屋,也即通常所说的二手房。

  此外,还有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现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给最低收人家庭、个人租赁的低租金住房,属于政策性的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组织建设的适应中低收人家庭或个人购买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当然,上述对房屋的分类不是绝对的,有时是会相互转换和重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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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及类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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